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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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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立即结束代理,现在是最好时机,而且可能是最后时机,不要等律师费,那是小钱,而且也黄不了。你现在退出代理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支持:
1. 性侵案没有被立案证明桑兰没有足够证据、甚至伪造了证据,也证明路平的证据是伪证。桑兰在民事案件中也用同样的谎言欺骗了你,客户欺骗律师,律师有权结束代理。更重要的是,过去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庭追究的只是律师失察的责任,你现在继续以这些伪证代理原告起诉就涉嫌有意欺骗法庭,这是重罪。为保护自己利益你必须退出代理。
2. 桑兰每月230美元收入是欺骗,她不但用此欺骗你的同情心,还涉嫌欺骗保险公司、欺骗法庭。法庭的诉状中就有桑兰“是独生子女,父母身体不好,自己只有微薄收入(每月230美元)”这种字眼。你在公开的记者会上已经说了桑兰隐瞒收入,而现在的法庭文件中还有这样的说辞,其它写在诉状中的谎言你比我知道得多。你明知原告谎言还做代理,就涉嫌共谋欺骗法庭。
3. 原告不按合同付律师费,甚至连其它个人费用都不付。你有权结束代理。
4. 原告身边不明身份的黄賎阻止你和原告有效沟通,侵犯律师的特权并妨碍案件进展、妨碍你获得真实信息。信息不明,无法代理。
5. 原告授意他人公开攻击律师,诋毁律师的人格、干扰办案。为保护自己,律师有权结束代理。
6. 原告在没有结束与你的代理的情况下,公开和私下与其它(非)律师联系,试图取消你的代理资格、甚至起诉代理律师。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你有权结束代理。
7. 如果有证据,作为律师,你可以并已经已经为客户争得了利益。现在没有证据,你无法继续代理。保险公司要不是你使用“威胁利诱加嚎叫,一哭二闹三上吊,跪着舔腚又吹箫”的超限战三步曲,其他律师大概还赢不了呢。
海明,旗帜鲜明的断绝与人渣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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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如果你被桑黄目前的几句好话所迷惑,只能说明你脑残,这俩人渣因为现在在美国“不得不低头”,试想如果这俩人渣现在在国内,恐怕你面对的将是另一番……
看看有网友是如何评论的:
海明声称要收律师费,解除代理关系。黄健第一时间做出表态,还会继续聘请海明,桑兰接着说一分钱都不会少,但是就是没说啥时给,现在桑兰和黄健就在使用缓兵之计,先说表示感谢海明,不会更换律师,如果还是海明代理,官司没有落幕之前,律师费想都不用想。30天之后桑黄一拍屁股走人,临走时说还会再来,其实除非奇迹出现,海明争来巨额赔款,否则桑兰不会再来美国,这样海明的律师费就会成为呆账坏账。
海明如果这次再被桑兰所骗,那简直就是美国华人第一大傻。所以海明必须结束代理,先把前面的律师费和杂费两万美元结账,这样你律师楼六分之一的年营业额就出来了,然后提高律师费,桑兰如果想续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还要附加很多其它条款,什么黄健必须收声之类的。双方的责任义务写清楚一点,任何服务都要收费,雷锋不吃饭也会饿瘪。你提价桑兰也会签字,因为有两件事你是拿着她的,第一个就是拍电影,其实我知道这个电影百年内绝无可能拍摄,但是我不会告诉桑兰,她每天做着明星梦,自然会来找你,第二个你说接下来的四个动议你都会赢,我知道这是痴人说梦,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相信,反正桑兰信了。
海明,切记,这次一定要结束和桑兰的代理关系,拿到钱再说是否另签新代理合同的事情。否则你会追悔莫及。
To: 礁石 你曾经说:更正: 海明必须效忠桑兰。不然就是违反Fiduciary Duty .
桑兰不傻。按照律师法,桑兰可以随时解除合约关系。海明则不可以。不过海明一不小心,还会被桑兰依照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来投诉。所以在解除合约之前,在法律意义上,海明必须效忠桑兰。必然就是违反Fiduciary Du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