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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已有 10300 次阅读2011-9-25 13:23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这个lawandorder为什么不能公开、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羞羞搭搭、故作神秘地通过某女网友放"冷枪"?有什么不能光明正大?跺在...时不时地阴阳怪气丶拿腔拿调,貌似挺有学问?装什么大蒜,玩什么高深?

对故作神秘的Lawandorder网友评论:

就算海明向桑黄传授了U签证的知识又怎么了?即便如此,当时的情况也很可能是桑黄咨询签证问题,海明做了简单或者不简单的介绍。律师向当事人普法有问题吗?

就算海明对桑黄有什么出谋划策,这只能表明海明和任何其他律师一样,对当事人敬业。一定要搞清楚,海明不是法官!懂吗?!!

我也非常不同意LAO的观点,在性侵案中如果海明要负刑责,桑兰也同样是刑责,不存在海明负刑责,而桑兰全身而退的可能。桑到目前为止没说报案是伪证,并发誓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海明误导了什么?误导她说了真话??只要桑说的是真的(反正她没说是假的),至于到底是一级强奸还是性侵?到底该不该报案?那是检查官或法官的事,律师需要负什么责??

举个例子,我被人偷了200块,我去报案说是抢劫;警方调查下来认为只是被小偷偷了,并且因为只有200块,只能被拘留几天。只要我说的被偷200是事实,至于是不是抢劫,到底是什么罪名,是警方、检察官、法官的事,难道我还要负刑责??

本人不同意LAO的观点。焦点在于,律师不必把自己当作法官, 把结果了断。律师没有必要把车斗放在马匹的前头。只要有一线希望,律师就要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假如海明与桑兰没有翻脸(我们的讨论都是基于这个假设前提)。那么,只要桑兰告诉海明(或海明从任何途径)得知性侵这一事实海明作为律师,就有职责为桑兰去努力包括报案,争取U签证等等。如果这种努力会构成律师的犯罪行为,谁还敢为谋杀犯辩护?美国的律师的职责是全力为客户寻找各种法律途径,谋求最大利益。至于希望是多渺小,成功的可能有多大,那是如何说服法官和陪审团的问题。跟律师是否犯罪无关。

最讨厌的就是什么什么的人充什么什么法律权威丶什么什么的专家,盛气凌人地出来放话,更有甚者这个lawandorder的所谓"专家"出口伤人,居然说本人不配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号以及对"很年青的老头"说起"道德"来。此人是女网友的什么人,为什么要通过你女网友来发表"高论",本人从不想知道,但如果他要居高临下地大放厥词的话,作为女网友的你应该管好它的嘴巴!

以下这段话,本人曾经回敬过该"专家",今天当着女网友的面再重复一次:

"这个lawandorder为什么不能公开、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羞羞搭搭、故作神秘地通过某女网友放"冷枪"?有什么不能光明正大?时不时地阴阳怪气丶拿腔拿调滴,貌似挺有学问似滴,你装什么大辨蒜,玩什么高深?”

如果不是引经据典的法律专家,爱怎么猜测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是被膜拜的一言九鼎的法律权威猜测,却又缺乏合理证据的就会误导很多人,我说的不是私有博文的问题,而是关于U签证的问题,专家猜测U签证一定是海明的馊主意,因为他是移民律师,而黄健远在大陆,基本上是小学文化。我在孙鹰的博客里面已经反对了这种猜测,这个事情是海明首先揭发出来的,从常理上讲,如果是海明用首先提出假刑事案件促U签证这种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的做法,不应该是他首先出来揭发,如果是别人揭发他都会百般遮盖否认的。黄健更是反常,连洗碗机这类的事情他都回应,但是对U签证的是谁提出的指责却三缄其口,始终没有回应或者否认,明显是心里有鬼。

任何一个想办移民签证的人只要上网搜索,很轻松的就可以找到U签证的内容,既然黄健可以提出酱豆的概念,为什么U签证就不能是他?断言海明是罪魁是不是草率和有罪推定?

说海明承诺不收押金后来又要押金是违反协议的,可是那个不收押金的承诺是在桑黄承诺租住一个月并电汇了六千美元的情况下做出的,在桑黄违背承诺超出一个月之后,海明有权相应调整租房协议,改成收取押金,到租住已经超过六千元两个月之后,那就已经并不是收取押金的问题,而是第三个月的房租的问题了,因为房租已经被拖欠,押金根本就不是问题了。有专家给桑兰出点子,说根据法律,如果海明要起诉追讨房租,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桑兰,所以桑黄大摇大摆的赖掉房租,未通知房东,未交还钥匙启程回国了,如果不是桑黄要离开美国回国,海明也不会采取紧急措施起诉他们,没有在一个月之前通知是因为桑黄拒不告知两个月房租耗尽后是续租还是退租。

有人说:每个人发表的观点都依自己的立场而言,希望彼此尊重!那请此人回答:Lawandorder为何要跺起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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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以上网友评论,源自礁石、吼完继续向前走美利坚共和国排队等船票shnaraxiangrikui杀尽中山狼....等众多网友在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bcode=aiai&act=details&id=100804&totalNum=36&pageNum=2的留言;若对以上评论有不同意见,请直接去原评论处商榷。

2、本博设立目的,以桑案中“颠覆人类文明者”和“不正常现象”为打击对象,无论你是谁(别暗示我你念了几年博士,否则我会告诉你,你差远了)!若对本博言论有不同意见者,欢迎论战,本博一定抽时间,答谢!前提:别装神弄鬼,否则,将得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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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1 个评论)

回复 金蓝 2011-9-25 14:10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人要想尽一切办法帮桑烂出主意逃脱惩罚。如果说桑烂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打官司,那她起诉刘谢也没什么可责备的,我不知道LAO有没有帮桑烂为诉刘谢出主意,如果没有的话,大概是老虎太厉害了,海明没关系,屁股尽管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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