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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已有 10301 次阅读2011-9-25 13:23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这个lawandorder为什么不能公开、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羞羞搭搭、故作神秘地通过某女网友放"冷枪"?有什么不能光明正大?跺在...时不时地阴阳怪气丶拿腔拿调,貌似挺有学问?装什么大蒜,玩什么高深?

对故作神秘的Lawandorder网友评论:

就算海明向桑黄传授了U签证的知识又怎么了?即便如此,当时的情况也很可能是桑黄咨询签证问题,海明做了简单或者不简单的介绍。律师向当事人普法有问题吗?

就算海明对桑黄有什么出谋划策,这只能表明海明和任何其他律师一样,对当事人敬业。一定要搞清楚,海明不是法官!懂吗?!!

我也非常不同意LAO的观点,在性侵案中如果海明要负刑责,桑兰也同样是刑责,不存在海明负刑责,而桑兰全身而退的可能。桑到目前为止没说报案是伪证,并发誓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海明误导了什么?误导她说了真话??只要桑说的是真的(反正她没说是假的),至于到底是一级强奸还是性侵?到底该不该报案?那是检查官或法官的事,律师需要负什么责??

举个例子,我被人偷了200块,我去报案说是抢劫;警方调查下来认为只是被小偷偷了,并且因为只有200块,只能被拘留几天。只要我说的被偷200是事实,至于是不是抢劫,到底是什么罪名,是警方、检察官、法官的事,难道我还要负刑责??

本人不同意LAO的观点。焦点在于,律师不必把自己当作法官, 把结果了断。律师没有必要把车斗放在马匹的前头。只要有一线希望,律师就要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假如海明与桑兰没有翻脸(我们的讨论都是基于这个假设前提)。那么,只要桑兰告诉海明(或海明从任何途径)得知性侵这一事实海明作为律师,就有职责为桑兰去努力包括报案,争取U签证等等。如果这种努力会构成律师的犯罪行为,谁还敢为谋杀犯辩护?美国的律师的职责是全力为客户寻找各种法律途径,谋求最大利益。至于希望是多渺小,成功的可能有多大,那是如何说服法官和陪审团的问题。跟律师是否犯罪无关。

最讨厌的就是什么什么的人充什么什么法律权威丶什么什么的专家,盛气凌人地出来放话,更有甚者这个lawandorder的所谓"专家"出口伤人,居然说本人不配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号以及对"很年青的老头"说起"道德"来。此人是女网友的什么人,为什么要通过你女网友来发表"高论",本人从不想知道,但如果他要居高临下地大放厥词的话,作为女网友的你应该管好它的嘴巴!

以下这段话,本人曾经回敬过该"专家",今天当着女网友的面再重复一次:

"这个lawandorder为什么不能公开、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羞羞搭搭、故作神秘地通过某女网友放"冷枪"?有什么不能光明正大?时不时地阴阳怪气丶拿腔拿调滴,貌似挺有学问似滴,你装什么大辨蒜,玩什么高深?”

如果不是引经据典的法律专家,爱怎么猜测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是被膜拜的一言九鼎的法律权威猜测,却又缺乏合理证据的就会误导很多人,我说的不是私有博文的问题,而是关于U签证的问题,专家猜测U签证一定是海明的馊主意,因为他是移民律师,而黄健远在大陆,基本上是小学文化。我在孙鹰的博客里面已经反对了这种猜测,这个事情是海明首先揭发出来的,从常理上讲,如果是海明用首先提出假刑事案件促U签证这种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的做法,不应该是他首先出来揭发,如果是别人揭发他都会百般遮盖否认的。黄健更是反常,连洗碗机这类的事情他都回应,但是对U签证的是谁提出的指责却三缄其口,始终没有回应或者否认,明显是心里有鬼。

任何一个想办移民签证的人只要上网搜索,很轻松的就可以找到U签证的内容,既然黄健可以提出酱豆的概念,为什么U签证就不能是他?断言海明是罪魁是不是草率和有罪推定?

说海明承诺不收押金后来又要押金是违反协议的,可是那个不收押金的承诺是在桑黄承诺租住一个月并电汇了六千美元的情况下做出的,在桑黄违背承诺超出一个月之后,海明有权相应调整租房协议,改成收取押金,到租住已经超过六千元两个月之后,那就已经并不是收取押金的问题,而是第三个月的房租的问题了,因为房租已经被拖欠,押金根本就不是问题了。有专家给桑兰出点子,说根据法律,如果海明要起诉追讨房租,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桑兰,所以桑黄大摇大摆的赖掉房租,未通知房东,未交还钥匙启程回国了,如果不是桑黄要离开美国回国,海明也不会采取紧急措施起诉他们,没有在一个月之前通知是因为桑黄拒不告知两个月房租耗尽后是续租还是退租。

有人说:每个人发表的观点都依自己的立场而言,希望彼此尊重!那请此人回答:Lawandorder为何要跺起来说?

——————————————

 说明:

1、以上网友评论,源自礁石、吼完继续向前走美利坚共和国排队等船票shnaraxiangrikui杀尽中山狼....等众多网友在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bcode=aiai&act=details&id=100804&totalNum=36&pageNum=2的留言;若对以上评论有不同意见,请直接去原评论处商榷。

2、本博设立目的,以桑案中“颠覆人类文明者”和“不正常现象”为打击对象,无论你是谁(别暗示我你念了几年博士,否则我会告诉你,你差远了)!若对本博言论有不同意见者,欢迎论战,本博一定抽时间,答谢!前提:别装神弄鬼,否则,将得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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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1 个评论)

回复 哈哈佛 2011-9-25 21:40
严重支持楼主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是你lao不知道吧???哈哈 签证移民的种类在美国政府网都挂的有,二货特别是贱贱早都研究透了!!
回复 广告 2011-9-25 21:09
To: 多伦多村长 你曾经说:
我知道你反丧黄,反岳东晓,但没必要如此简单粗暴而且偏执发表评论。
你少说了几个我反对的人:

海明那个小丑。

还有刘谢曾不分是非协助桑作恶。

还有谁来着?我骂过的人太多了,一时记不全。哈哈
回复 广告 2011-9-25 21:08
To: 多伦多村长 你曾经说:
我知道你反丧黄,反岳东晓,但没必要如此简单粗暴而且偏执发表评论。
请你自己举出我的错误偏见。简单贴标签,没说服力。

你要说出,我哪句话有事实和逻辑错误。

真金不怕火炼。
回复 多伦多村长 2011-9-25 20:50
To: 广告 你曾经说:
我明确支持楼主。

这个LAO 可能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写的东西都又臭又长让人不得要领。就拿那个U签来说,我两句话就把事情说的清清楚楚,LAO引经据典一大堆也不知他要说什么。


孙鹰更是没有信誉人品可言。昨天他吆喝桑和刘谢联手对付海明,好像桑不是无药可救的人渣。今天又忽悠海明多给刘谢提供弹药来对付桑黄。整个一个墙头草小人。

那个什么三原也是故作高深好像有什么独

我知道你反丧黄,反岳东晓,但没必要如此简单粗暴而且偏执发表评论。
回复 广告 2011-9-25 20:48
To: lovebirds 你曾经说:
请您不要看您不喜欢的文章,也不要去评论您不喜欢的文章,没有人让您去看呀!要学会尊重别人,其实也在尊重您自己!
我要看什么评论什么,哪里轮到你说话?

请注意精神健康,不值得上个网还被我气得吃不下饭。

谢谢。
回复 lovebirds 2011-9-25 20:41
To: 广告 你曾经说:
我明确支持楼主。

这个LAO 可能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写的东西都又臭又长让人不得要领。就拿那个U签来说,我两句话就把事情说的清清楚楚,LAO引经据典一大堆也不知他要说什么。


孙鹰更是没有信誉人品可言。昨天他吆喝桑和刘谢联手对付海明,好像桑不是无药可救的人渣。今天又忽悠海明多给刘谢提供弹药来对付桑黄。整个一个墙头草小人。

那个什么三原也是故作高深好像有什么独

请您不要看您不喜欢的文章,也不要去评论您不喜欢的文章,没有人让您去看呀!要学会尊重别人,其实也在尊重您自己!
回复 truehonest 2011-9-25 20:29
To: 广告 你曾经说:
我明确支持楼主。

这个LAO 可能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写的东西都又臭又长让人不得要领。就拿那个U签来说,我两句话就把事情说的清清楚楚,LAO引经据典一大堆也不知他要说什么。


孙鹰更是没有信誉人品可言。昨天他吆喝桑和刘谢联手对付海明,好像桑不是无药可救的人渣。今天又忽悠海明多给刘谢提供弹药来对付桑黄。整个一个墙头草小人。

那个什么三原也是故作高深好像有什么独

太过了,太过了。

网上各抒己见,不一定意见都一致。互相探讨,学习为好。尽管我和孙鹰与lao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但确实从他们那里也学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常识。有不少问题的看法基本一致。总之,不要随便给人下猜测性的,负面的结论。
回复 tobuto 2011-9-25 20:14
To: Karl 你曾经说:
个人以为楼主这么搞不是太合适。
同意。
不能因为观点不同就搞人身攻击。
回复 多伦多村长 2011-9-25 20:0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博主: Lawandorder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先来报到,等我读完你的评论后再详细回复你。但是在你进行对我非理性人身攻击的时候,别忘了我在桑兰案中所作的甚微的贡献-- 我曾经指出过他们团队在法律上的滥用,也为很多匿名网友做过宪法和法律上的辩护。 我争取在10-11点之前回复你。
我们都记得在丧黄海要告15名酱豆时,你是如何用专业知识支持酱豆们的,我相信有很多与我一样的网友都知道你的贡献的。我也是搞法律的,但不如你专业,希望将来能继续看到你的评论。我记得你建议过刘谢莫尽快启动对桑兰的反手,但可惜莫未采纳,我那时就很认同你的看法。但后来桑海内杠后,我认为策略上要先丧黄,后海明,因为丧黄在中国的社会意义和影响力要大于海明,打击桑黄更有利于国人对传统道德文化的认同。而海明在美国这个法律比较完善的地方,做不了大恶。
回复 广告 2011-9-25 19:38
我明确支持楼主。

这个LAO 可能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写的东西都又臭又长让人不得要领。就拿那个U签来说,我两句话就把事情说的清清楚楚,LAO引经据典一大堆也不知他要说什么。


孙鹰更是没有信誉人品可言。昨天他吆喝桑和刘谢联手对付海明,好像桑不是无药可救的人渣。今天又忽悠海明多给刘谢提供弹药来对付桑黄。整个一个墙头草小人。

那个什么三原也是故作高深好像有什么独特见解。说了半天不过是炒冷饭从法网站上现买现卖翻译个旧资料。
回复 多伦多村长 2011-9-25 19:29
此文不妥,lao是客观的,尽管看法角度不同。他的博客被人黑过,黑的人很可能就是丧黄一伙,因为他那时的博文对丧黄不利,所以通过网友的博客发表意见。我的看法,海明就算该死,也不是现在,起码是死在丧黄之后。但这些不同只是网友间的策略分歧,不要上升到怀疑动机与初衷。我坚信,现在无论任何人都无法漂白丧黄,疑问只是她们何时会受到惩处。海明要是够聪明,应该利用现在的舆论在北京起诉丧黄诽谤,让丧黄自顾不暇。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19:24
博主: Lawandorder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先来报到,等我读完你的评论后再详细回复你。但是在你进行对我非理性人身攻击的时候,别忘了我在桑兰案中所作的甚微的贡献-- 我曾经指出过他们团队在法律上的滥用,也为很多匿名网友做过宪法和法律上的辩护。 我争取在10-11点之前回复你。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9-25 19:03
楼主只需证明LAO说得不对就行了,不应该进行人身攻击。若他攻击过你,是他的不对。
回复 truehonest 2011-9-25 18:21
海明误导桑兰报性侵案, 是桑兰提出的一个悬念。

但常人很难想像海明可以误导桑兰到这一步。性侵的概念一定首发于桑黄,终于桑兰。

海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容逃避。这样可能比较接近事实。
回复 jsnh 2011-9-25 18:10
To: Karl 你曾经说:
个人以为楼主这么搞不是太合适。
同意!
回复 Karl 2011-9-25 18:05
个人以为楼主这么搞不是太合适。
回复 美军虎 2011-9-25 17:29
毫无道理地攻击走了一个“三原”(不是指博主), 难道又要攻击走一个LAO吗?
你们的想象力真是太丰富了。 LAO哪里在帮桑烂???我很奇怪为什么攻击的矛头都会不约而同的指向,这场闹剧中唯一值得信赖的法律界专业人士? 是不是觉得,把他们赶走了。 在法律问题上,某个(些)人就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了。 就更容易误导大众了,是吧?!
回复 lovebirds 2011-9-25 17:24
有人说:每个人发表的观点都依自己的立场而言,希望彼此尊重!那请此人回答:Lawandorder为何要跺起来说?

这话是我说的。在这里我先声明:我没有权利替Lawandorder讲话!但他并没有躲起来,作为律师,我相信他不可能向海明一样成天泡在网上。
回复 害人害己又海明 2011-9-25 16:21
实际上Law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他的看法只是一家之言,他更多的着眼于胖子的不专业和无理取闹上。现在胖子被人反咬一口,他的所作所为被人抓住把柄的比比皆是,他现在狗急跳墙,不要小看他,很有可能他死里逃生跳墙而过,只是豪发无损是不可能的。大家想一想桑兰出尔反尔,怎么能取信于法庭,一个没有任何信誉的人,她的所作所为还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吗?当然不是说害民就是一只好鸟。
回复 maomao1 2011-9-25 15:47
俺觉得博主这样说LAW不合适或者说不公平。LAW只是站在对律师操作规范的角度来评价海明在这个案子中的作为,有何不可?桑兰有桑兰的问题,海明有海明的问题,LAW不过是偏重从法律的角度评论海明,何尝不是一种法律普及,也许有些条文枯燥了点,能接受多少是多少啰。也许在他们律师看来,桑兰这种普通人不讲法不懂法可以理解,而法律工作者不讲法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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