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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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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一点都不像是针对撤案动议的答辩,通篇讲的都是要(第三次)修改诉状, 请求法庭允许他修改诉状。海明最后说“we would respectfully request that the motion be granted in all respects". 这个motion显然指的不会是莫虎的撤案动议,只能是海明自己的修改诉状的动议。这有点让人迷惑。
我推测海明此举可能是针对莫虎的惩戒动议。莫虎已在六月19日将惩戒动议的通知发给了海明,海明在此后有21天的时间撤回或修改惩戒动议中反对的主张。再次期间莫虎不能向法庭正式提交惩戒动议(所谓的SAFE HARBOR)。海明曾请求延长期限,但被法庭7月6日驳回。莫虎已于7月12日提交了惩戒动议。如此说来海明应该在7月12 日以前提交修改动议才对。为什么他现在才做,难道他忘了期限?迷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