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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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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个星期一直在英国出差,所以莫虎的动议只有时间粗粗浏览了一下,做一下初评。
首先,莫虎的动议没有明显的语言错误。本来这是最起码最其吗的要求,可是由于海明劣质诉状的恶例在先,导致我不得不从最基本的标准谈起。海明那几张所谓美国人执笔的诉状初级语言错误比比皆是,他给莫虎写的和解信更是惨不忍睹。这让人不得不怀疑CUNY法学院法律写作课的质量。
其次莫虎12(b)动议主张明确。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会提出12(b)动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即便假设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原告的主张由于法律的原因依然不能成立。比如说,原告主张被告诽谤,但被告的言辞为事实或意见,或者被告在其诉状中并未声明其遭受损失,那么诽谤的法律构成要件(一件或多件)就会缺失。再比如,如果一项民事主张的诉讼时限已过,而被告又没有向法庭提供延长时限的合理理由,那么法庭自然不能提供法律救济。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同意被告的动议,驳回原告的起诉。
莫虎在其动议中大部分依据的是诉讼时限已过。关于刘谢诽谤桑兰的部分,莫虎的动议依据的是刘谢的言论属意见而非事实性陈述,故不构成诽谤。
比较好笑的是大家很关注的性侵部分。看了莫虎的动议我才明白,海明把性侵炒的这么凶,这么言之凿凿,他在修改后的诉状中根本没有主张(民事)性侵(sexual assault)。海明主张的是battery (人身伤害?)和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海明主张BATTERY说的过去,这个性骚扰就让人喷饭了。我本来有些疑惑,看了莫虎的动议以后才明确起来:只有在工作场合下,才能构成民事意义上的性骚扰。桑兰和薛没有工作关系,哪来的性骚扰一说呢?海明的这个笑话又上了一个新台阶!针对海明的这项可笑的主张,莫虎动议依据的是时限已过,海明未声明薛的行为未经桑兰同意,以及桑薛缺乏工作关系。总之,这个对于海明最重要的主张是千疮百孔啊!!
最后,莫虎的动议印证案例翔实。我无法确定这些案例的印证是否正确,但是人家确确实实引了。
与莫虎的动议相比,海明的诉状除了排列所谓的事实就是法律上的结论,完全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分析和案例支持。他有什么资格来贬低莫虎的动议呢?
荒谬的是,海明自己都承认他的大多数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现在又说莫虎大多基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动议不能成功。我们不得不怀疑海明真的是精神分裂了。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海明这种水平的律师肯定很难.说明NY的BAR 很松.
两万(美元)?你因为这点钱能请律师?这场官司下来二十万都不止,把你的房子抵押了再说。现在知道了为什么美国人一般不敢打官司,为什么美国官司老板欺负你没商量,因为他们知道找到免费律师不容易。
不清楚海明的其他案件是否挣钱,只知道美国律师很艰难,律师行当和医生行当比
是两重天。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两万(美元)?你因为这点钱能请律师?这场官司下来二十万都不止,把你的房子抵押了再说。现在知道了为什么美国人一般不敢打官司,为什么美国官司老板欺负你没商量,因为他们知道找到免费律师不容易。
你这说法我不同意。黄健不是很有钱吗?他不是要那2万刀给海明吗?再说海明不是一年几千个案件吗,那得多少钱啊,做做PRO BONO不行吗?你要承认他水平不行,还可以找水平高的PRO BONO 律师啊?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你没看懂。莫虎本来是准备按照州立法规发出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无奈联邦法庭文件接受网页不提供动议告知的选择键,莫虎(或是张律师)只好选择最动议Motion键。这就是为什么桑兰案的文件目录#28是动议,但是#28文件本身的标题是动议告知。这本来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主要论都写在备忘录(#30)里了。但是,就像海明出个英语差错也会被人诟病,张律师堂堂哈佛毕业竟然搞错标题,如果严格要求,就应该一视同仁,总不搞双重标志吧?
那你不是白说了吗?第一,莫虎提的是RULE 12(b) (6)的动议,而不是动议通知; 第二,莫虎还没有提RULE11 动议。那你抱怨什么?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你这说法我不同意。黄健不是很有钱吗?他不是要那2万刀给海明吗?再说海明不是一年几千个案件吗,那得多少钱啊,做做PRO BONO不行吗?你要承认他水平不行,还可以找水平高的PRO BONO 律师啊?
花钱买水平啊,大律师大水平,小律师小水平,免费律师无水平,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白了?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那你不是白说了吗?第一,莫虎提的是RULE 12(b) (6)的动议,而不是动议通知; 第二,莫虎还没有提RULE11 动议。那你抱怨什么?
Attorney Mo has not filed Motion pursuant to Rule 11 yet.
The current motion is based on Rule 12(b)(6) for failure to state claim.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Attorney Mo has not filed Motion pursuant to Rule 11 yet.
你这个解释有一些说不通的地方。你说莫虎用的是动议通知,可是你贴的链接实际上是动议本身啊,不是通知啊?里面有实际内容啊,把动议的理由详细解释了。第二,为什么12(b) 和11条不能一起动议?12条的目的是驳回对方的起诉,而11条是要对对方的律师进行惩戒(sanction), 法理上哪里讲不同?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Notice of Defendants‘ Motion to Dismiss...
你这个解释有一些说不通的地方。你说莫虎用的是动议通知,可是你贴的链接实际上是动议本身啊,不是通知啊?里面有实际内容啊,把动议的理由详细解释了。第二,为什么12(b) 和11条不能一起动议?12条的目的是驳回对方的起诉,而11条是要对对方的律师进行惩戒(sanction), 法理上哪里讲不同?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你这个解释有一些说不通的地方。你说莫虎用的是动议通知,可是你贴的链接实际上是动议本身啊,不是通知啊?里面有实际内容啊,把动议的理由详细解释了。第二,为什么12(b) 和11条不能一起动议?12条的目的是驳回对方的起诉,而11条是要对对方的律师进行惩戒(sanction), 法理上哪里讲不同?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http://www.scribd.com/doc/58241827/11-02870-28
动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那你要去问张律师。我对两者的区别不了解,你就来解释一下。这会导致什么结果?莫虎的动议因此会被驳回吗?我说海明差,没夸张律师出色。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那你要去问张律师。我对两者的区别不了解,你就来解释一下。这会导致什么结果?莫虎的动议因此会被驳回吗?我说海明差,没夸张律师出色。
新移民英文出个语法错误都会被人嘲笑。张律师哈佛法学院毕业,发“动议”Motion发成“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又怎么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