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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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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不仅英语不过关,执业水平也忒差。Law & Order 曾有过精彩到位的技术分析-博文名为《为什么桑兰要终止诉讼》,罗列了海明诉状在法律上的种种致命伤,只可惜他把这篇博文删掉了。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75338&reid=107825&bcode=lawandorder)。
当然,照海明自己的话说这是他的诉讼策略,但这种所谓策略照目前看实为狗屎策略,因为它没有给桑兰带来任何利益或好处。海明主动撤掉对TURNER的起诉就是明显的例证,而且是“without prejudice”, 等于是自宫,由于一事不再议(RES JUDICATA) 的原因,他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案由再对TURNER提起诉讼。(岳东晓博士对此的解释不准确,因为海明及时主动撤诉,法官还没机会对本案的merits做任何裁定。)而且显然TUNRER也没有对桑兰有任何和解的表示。海明是在自己扇自己的耳光,而且是左右开弓,劈啪作响啊!
那么我们就来总结一下海明的执业水平差在哪里。
第一,海明作为律师极其马虎,不负责任
如前文所举海明诉状语言错误所示,海明显然在提交其诉状之前没有对其进行认真校对,连美国法学院学生作业的标准都达不到,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其次,海明在诉状中就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同时主张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 and diversity jurisdiction. 其诉状最后一页为法院提供的表格,明确提示如果主张diversity jurisdiction, 应标明当事人的国籍/州籍 (“If diversity, indicate citizenship below”),海明却什么都没填,做律师有这么马虎的吗?
再有,海明在撤回对TURNER的诉讼之后在其博客中声称,“桑兰放过他是出于美国法律没有现成条款和案例支持对特纳的诉讼”,“立案之后经过调查,当时听到特纳夸下海口的人只有江泽民和李肇星等几个人。显然我们是无法让江泽民和李肇星来作证的”等等。如果海明所言属实,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也就是说,海明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美国法律没有现成条款和案例支持对特纳的诉讼”,也根本不知道本案的基本事实(“当时听到特纳夸下海口的人只有江泽民和李肇星等几个人“)。世界上那个负责任的律师会先提诉讼,再去对基本法律和事实进行调查啊???
海明说他撤案是严谨,实在是无耻之尤!
第二,海明的诉状行文粗糙,逻辑混乱
再以海明针对TURNER的主张为例:海明在事实陈述部分(33段)这样写道“TED TURNER promised to Ms. Lan, her agents and Chinese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n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that he and his companies would provide for Ms. LAN for her living expenses and medical care for life. Ms. LAN has relied on TED TURNER’s promise to her own detriment.”
学过法律的人只要一看最后一句话就知道海明起诉TURNER依据的不是合同违约,而是普通法下的PROMISSORY ESTOPPEL 理论,因为海明显然知道合同违约更缺乏事实依据。只可惜,这么重要的法律法理依据,海明在“relied”前面却漏了一个重要的词“reasonably”。“合理依靠”是PROMISSORY ESTOPPEL 理论的构成要件之一,海明却生生漏掉了。
更要命的是,海明在案由部分(37段)主张的却是TURNER违约 -“Ms. Lan and Defendants AOL and TURNER entered into an agreement…TED TURNER failed to perform and/or breached the agreement”。 OMG!!海明在事实部分显然是在主张PROMISSORY ESTOPPEL,一句都没有提什么合约,现在却突然控告TURNER违约,这不是莫名其妙吗?
海明大律师的执业水平如何,网友们自己判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