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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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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许日辉 男 现年 6 3 岁 汉族 农民 住浙江省东阳市西园社区新南路花园新村4排3号 电话 15372918010
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常委会就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金地法(83)民上字第171号民事终审判决长达三十七年之久未曾结案的积案、悬案、错案申请实施法律监督。请求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法院、东阳市检察院就此案中的严重性错误问题不作为而造成的民事积案、悬案、错案实施监督。
请求的事实情况陈述如下
1983年,我父母亲居住的东阳南街月门里唯一的一间半楼房,同门堂韦俊贤利用关系,以“一间半楼房是祖父在解放前出典给许龙水的,早已期满,要求赎回”等向东阳法院起诉(无事实证据),经东阳法院审理后以“典当关系明确,允许取赎”!作出判决,我们不服,以解放前实际付给对方高于买价,双方实质实上是绝卖关系的事实和证据上诉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金华中院以“许龙水诉称其保存韦和寿兄弟分家约(相当于今天的房屋产权证)可作为绝卖房屋的凭证和典价为三十担天平谷,查无实据,不予认定”为由,把东阳法院判决取赎款和借谷利息1392.39元,改判为754.03元(改判于1983年11月23日,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为1984年1月5日14时)。
年老多病的父母亲遭遇错案打击后精神失常,与1986年10月8日先后辞世。同年10月22日(父亲去世仅半月)东阳人民法院发出11月1日强制执行《通告》书。强制执行后,于11月15日东阳法院发出一份领款《通知书》,通知我们领取判决中754.03元我父亲的遗产,但,在86年11月22日仅发送给我们四兄弟中的三人后,就戛然而止,再无音讯(附东阳县人民法院通知书编号57、送达回证编号91各一份)。到目前为止,申请人许日辉始终没有收到过任何领款通知书。终审判决中754.03元取赎款(包括借谷和利息),在2012年因红椿巷拆迁查讯时,东阳法院在浙江省省长信箱里才告知:“于2002年《吴宁法庭》撤销兼并时转入东阳市院财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据此规定上述的案件属未结案,因金地法(83)民上字第171号终审判决中的754.03房屋取赎款我父母亲的遗产一直未曾依法交付给我们继承人。依据以上事实:
一、此案属于未结案和民事积案。
二、执行程序严重错误:
《吴宁法庭》是东阳市(县)法院派驻乡镇的地方法院,承办乡镇的调介与审判工作,金华地区终审判决由东阳市(县)作出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由东阳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东阳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父母亲754.03元遗产与东阳市(县)《吴宁法庭》八杆子也打不着,但,却莫明的空降到了乡镇的《吴宁法庭》,一直到2012年红椿巷拆迁时,因查询才被告知“2002年《吴宁法庭》拆并时转了市院财务”,如此荒诞离奇的执行程序,刷新了古今中外世界纪录。
除此以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执行程序第一百六十九条、执行程序第一百七十条、执行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程序第一百八十二条等严重不符!
三、金华终审判决认的事实严重错误:
1、2008年7月15日再次复查财税局原始档案,查明:我父亲在东阳南街月门里土改时期已经确权登记,产权明确是我父亲许龙水的(附:土地登记存根证明一份)。
2、2014年1月14日东阳新闻网的市民问证栏查询《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资料使用关系《出》与《入》确权问题:父亲许龙水化名为李四、韦思九化名张三,财政局再次明确答复:“出就是卖出方,入就是买入方,那么目前产权方应是李四(许龙水)”。且,韦思九(韦俊贤父亲)土改时的确权登记资料关键项不全。确认产权是我父亲许龙水的(附:东阳新闻网东阳侬社区市民问政答复书一份)!
3、主体严重错误:被申请人韦俊贤在1982年向法院起诉时声称房屋是祖父的,是解放前出典给我方的,早已期满。按照法定程序,有权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被申请人祖父,但其祖父已死亡,继承人是被申请人的父亲韦思九(当时健在),金华终审时,韦俊贤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严重错误!
4、金华中院终审判决改判的取赎款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
5、金华中院终审改判的借谷利息不合国情(因是解放前长达三十多年之久的长期借贷关系,长期利息比短期借贷利息高是正常的)。
6、审理人员没有尊重历史事实,没有最基本典担常识!不懂典当规矩!
7、东阳市(县)人民法院原审法官通过半年多的调查取证认定双方当年的典价为三十担天平谷,金华终审审理人仅用一天时间对韦方的亲戚在一审时已查证过的人员重新询问一遍后,在没有实证下,草率定谳,改判为二十担天平谷,显然,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缺乏最基本的严谨。因此,一审原审人员并不认可,致使案件恶化(附一审原审吴锡春庭长的谈话录音记录)!
总上,此案认定的事实、政策和法律依据、执行程序全部错误。
2019年我再次向浙江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被退回,短信回复“应向金华市检察院抗诉材料或检察建议申请书”。11月14日向金华市检察院快递《检察建议》申请书后,25日收发到短信回复《不予立案》的告知,并要求本人息诉息访。
我父母亲的合法财产历尽变迁三十七年之久,至今仍被非法私存于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内部帐户,没有给我们合法继承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对此,金华市检察院视而不见,不履行职责,借故推诿,竟然要求我们息诉息访,我们实在不可理解,也无法接受。
特此,申请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给予特别关注。申请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人民法院、金华人民法院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等实施特别监督。
申请人附《检察建议申请书》全套资料一份,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浙江省检察院和金华市检察院办理。使此案最终有个完美结局。申请人顿首!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 许日辉
2020年5月17日
附: 《检察建议申请书》全套资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