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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戏党总部:年度最佳演员颁奖

热度 1已有 16212 次阅读2011-9-19 21:39 分享到微信

大海航行靠舵手,看戏党眼福靠演员。鉴于看戏党优秀演员海明和桑兰本年来的优异表演,看戏党总部决定破例提前颁发年度最佳演员奖,以资鼓励,望海明和桑兰(及跟班黄建)不负众望,再接再厉演好戏,将年度大戏演绎得更狗血,更离奇,更多爆料,更多欢乐。期待二位最佳演员爆料保险公司协议和报案证词中文版!我们全体看戏党猛烈支持你们!

看戏党总部:年度最佳演员颁奖_图2-1
另:各位筒子,我已经回国了,这几天家里网断了,没法上来,灰常想念大家。回来中文网,灰常鸡冻!看到孙鹰先生博客实时报道的敲诈案进展,觉得咱们看戏党党员们真是料事如神呀,大家看直播,我看重播,但也同样哈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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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6 个评论)

回复 tobuto 2011-9-25 10:13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什么眼神?恨海明已经蒙住你的双眼了?海明什么时间“邀请信里写明负担桑黄何的饮食居住移动往返费用”,这种草率的语言如果上法庭必会输的狼狈不堪。
以后发言前希望你先认真看一下相关资料。

谈不上恨。
我在这里的语言是我的个人看法。
当然,如果有人愿意封我为酱豆,给我发船票拉我上庭的话,也可以考虑奉陪。

“认真看一下相关资料”? 不知所云。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5 10:00
To: tobuto 你曾经说:
“桑兰为什么有恃无恐就是因为有几个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其出谋划策,尽管同行是冤家,都是干律师的,恨不得把几个同行踢出去,少几个竞争对手,这个心情容易理解“
这个说法有什么原则错误吗?哪里表现出下作了?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给桑兰支招大家都心知肚明,其中喜乐律师楼的资料好像还是你8出来的吧?为什么双重标准,你去8律师楼资料不是下作,我说有法律工作者为其出谋划策倒成立下作了?
回复 tobuto 2011-9-25 09:43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你曾经说过你过去和海明有过不愉快,希望他被罚款和吊销执照,我也声明过我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海明在诉讼中确实有很多违规的行为,我也曾经激烈的声讨过他,但是并不应该因此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哪怕他被判徒刑,房租也是他的合法权益,当然房东的另外一人更没有理由被侵害。
你说的”“以及诈称某案已撤的阴险,大家也都看到了。”也是明显在栽赃,海明原博客大家都看到了,他说的是那个案子

“桑兰为什么有恃无恐就是因为有几个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其出谋划策,尽管同行是冤家,都是干律师的,恨不得把几个同行踢出去,少几个竞争对手,这个心情容易理解“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5 09:23
To: tobuto 你曾经说:
说几句吧。

这个博客有没有要求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亦或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看待和分析问题?好像博主并没有规定。
从哪个角度来发表评论,是每个人的自由,你如果愿意从“社会责任”和“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谈,自然也是你的自由。没人强迫你从哪个角度谈问题,当然你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顺从你的角度谈问题。
而且,“法律角度”,“社会责任”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

你曾经说过你过去和海明有过不愉快,希望他被罚款和吊销执照,我也声明过我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海明在诉讼中确实有很多违规的行为,我也曾经激烈的声讨过他,但是并不应该因此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哪怕他被判徒刑,房租也是他的合法权益,当然房东的另外一人更没有理由被侵害。
你说的”“以及诈称某案已撤的阴险,大家也都看到了。”也是明显在栽赃,海明原博客大家都看到了,他说的是那个案子放弃了,也就是不去法院了。放弃和撤案是不是一个意思,你可以让法律大师给你解释。
你说的“你的最后一段,是在指责,还是在激将?不要太下作了哦。”我想向你请教,我哪里下作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5 09:13
“法律角度”,“社会责任”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仅仅是侧重点不同,逻辑上并不对立。
=================================
法律并非永远和正义为伍的,譬如,一个弱女子经常被丈夫肆暴施暴为了自保,杀死了丈夫,从法律角度和人类良知的角度去观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5 09:08
To: tobuto 你曾经说:
说几句吧。

这个博客有没有要求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亦或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看待和分析问题?好像博主并没有规定。
从哪个角度来发表评论,是每个人的自由,你如果愿意从“社会责任”和“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谈,自然也是你的自由。没人强迫你从哪个角度谈问题,当然你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顺从你的角度谈问题。
而且,“法律角度”,“社会责任”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

什么眼神?恨海明已经蒙住你的双眼了?海明什么时间“邀请信里写明负担桑黄何的饮食居住移动往返费用”,这种草率的语言如果上法庭必会输的狼狈不堪。
以后发言前希望你先认真看一下相关资料。
回复 tobuto 2011-9-25 08:45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谢谢你的回复,我想博客不是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理论研讨中心,因此更多的应该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社会责任以及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看待和分析问题。你说你是保证桑兰的权益,这个没错,但是海明就没有权益了吗?撇开案件本身,他作为半个房东,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桑兰侵害的时候你为什么还要站在桑兰的立场上说话呢?
我来说说我对于房租问题的看法,海明确实说过不收押金,但是你应该看到那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从桑黄的

说几句吧。

这个博客有没有要求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亦或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看待和分析问题?好像博主并没有规定。
从哪个角度来发表评论,是每个人的自由,你如果愿意从“社会责任”和“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谈,自然也是你的自由。没人强迫你从哪个角度谈问题,当然你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顺从你的角度谈问题。
而且,“法律角度”,“社会责任”与“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仅仅是侧重点不同,逻辑上并不对立。
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仅仅是你自己的揣测罢了。照我看,包括LAO在内的所有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

房租问题我的理解是,海既然在邀请信里写明负担桑黄何的饮食居住移动往返费用,那就是他的承诺。 桑黄付房租是情,不付房租是理。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哦。)这件纠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而海作为律师,在诉讼程序上的荒唐胡闹,以及诈称某案已撤的阴险,大家也都看到了。

你的最后一段,是在指责,还是在激将?不要太下作了哦。
你愿意指出并维护任何豆萁的合法权益的话,尽管去做好了。
回复 庐山谣 2011-9-25 05:54
看起来,胖胖的漏洞更多啊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4 23:30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吼完继续向前走: 多谢你以前的支持。

第一,我今年5月加入中文网,出自对桑兰的关心和爱护,呼吁她尽快撤诉,因为在我看来这个诉讼在法律上站不住,最后会毁灭自己。当她一意孤行,我的目的就成为揭露他们对法律的滥用。比如,当时该律师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包括对被告的不实言论,我写律师言论不自由文章来阻止他;当时他们恐吓要起诉网友1-15,我写匿名言论的宪法保护来告知网友匿名言论的法律权利;后来多次分析

谢谢你的回复,我想博客不是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理论研讨中心,因此更多的应该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社会责任以及人类良知的基本出发点来看待和分析问题。你说你是保证桑兰的权益,这个没错,但是海明就没有权益了吗?撇开案件本身,他作为半个房东,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桑兰侵害的时候你为什么还要站在桑兰的立场上说话呢?
我来说说我对于房租问题的看法,海明确实说过不收押金,但是你应该看到那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从桑黄的电子邮件中我们知道,桑黄在租房的时候说的是租住一个月,并且电汇了六千美元,我们可以把汇款中一个月租金3000元以外的钱理解成那个就是抵押金,你难道不是这么认为的吗?既然已经汇来了押金,当然就没有必要再要押金了,在这种状况下,海明说就不收押金了。但是在超过了他们承诺的一个月之后,既没有续费也没有声明是否继续租住,这个本身已经是严重违反合同了(有电子邮件佐证的口头合同),不算押金,他们的六千元钱也只够两个月的房租,大概在差一个星期不到两个月的时候,海明多次在博客向他们喊话,说租期将至,是续租还是退房要给个痛快话,桑黄二人始终不语,多天之后才到两个月也不走了,海明只好多次讨要房租,未果,把桑兰告上法庭。在房租事件中,你明显偏袒桑兰,莫说海明是个违规的律师,他就算是个罪犯,收房租是他的合法权益,可是你总是强调桑兰的权益,却对房东的权益视而不见,不断为桑兰出谋划策,导致桑兰老赖气焰十分嚣张。你要是再说你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有几分说服力呢?
关于房租问题,我的观点是当桑兰违约超出租住一个月的承诺之后,海明也有权做出相应的改变,他有权可以宣布取押金。关于你援引法律所必须提前一个月如何如何才能够如何如何,现在黄健理直气壮的拒付就是根据这条,我们大家都看到海明不断追问桑兰黄健下一步如何打算?是退房还是续租?两个人装傻充愣就是不语,你怎么让提前一个月通知?任何法律的指定制定都应该是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吧?
桑兰为什么有恃无恐就是因为有几个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其出谋划策,尽管同行是冤家,都是干律师的,恨不得把几个同行踢出去,少几个竞争对手,这个心情容易理解,但是豆萁也有合法权益。就像我对岳东晓的一些言论虽然很不赞同,但是听说他官司失败,房子被收走,他和孩子被赶到大街上,我还是顿生怜悯之心的。
回复 lovebirds 2011-9-24 20:3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吼完继续向前走: 多谢你以前的支持。

第一,我今年5月加入中文网,出自对桑兰的关心和爱护,呼吁她尽快撤诉,因为在我看来这个诉讼在法律上站不住,最后会毁灭自己。当她一意孤行,我的目的就成为揭露他们对法律的滥用。比如,当时该律师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包括对被告的不实言论,我写律师言论不自由文章来阻止他;当时他们恐吓要起诉网友1-15,我写匿名言论的宪法保护来告知网友匿名言论的法律权利;后来多次分析

谢谢lawandorder!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4 20:02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原来的你受到大家的一致尊敬,因为你从法律的角度指出桑兰案件的错误,可是后来当海明试图脱离桑兰案件之后,你的矛头始终追随海明,我们才发现,你根本不是对这起不得人心的案件很反感,而仅仅是对海明有芥蒂而已。
你经常先入为主用个人直觉来代替详细了解情况和做出客观判断。譬如你说你的理解是艾艾把你的博文私有了,其实就是委婉的说艾艾删除了你的博客。美国中文网已经做出说明,因为网络故障,丢失了十几个小时的全

吼完继续向前走: 多谢你以前的支持。

第一,我今年5月加入中文网,出自对桑兰的关心和爱护,呼吁她尽快撤诉,因为在我看来这个诉讼在法律上站不住,最后会毁灭自己。当她一意孤行,我的目的就成为揭露他们对法律的滥用。比如,当时该律师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包括对被告的不实言论,我写律师言论不自由文章来阻止他;当时他们恐吓要起诉网友1-15,我写匿名言论的宪法保护来告知网友匿名言论的法律权利;后来多次分析他们报案和复活民事诉讼期的策划分析(这个法律分析是我最早在中文网上讲述的)。所以,如果你认为我 “对海明有芥蒂,” 应该是他们内部分歧之前就是,因为我现在做的和当时没有任何区别,区别的是当事方的变化和你的立场的变化。

第二, 现在,该律师试图脱离桑兰案件,无可非议,是他的法律权利,由法官裁决。但解除代理过程中不可以泄露当事人保密信息,不可羞辱当事人,不可启动恐吓当事人法院程序。我现在写文抗议,并指出他的法律责任和桑兰的法律权利,和当时我写文章揭露他恐吓网友是一样的动机和目的,和该律师没有任何私人恩怨。最近他呈交法院又泄漏U 签证事宜新信息,第14段的宗旨目的是把自己的责任全盘推出,我写文指出他的法律责任难逃。事实上,针对这位律师我早就说过,他是什么或者不是什么我没有任何兴趣 (“I don’t really care who he is or is not.“), 更没有什么私人恩怨。 所以,你的质疑并不是因为你看出我 “对海明有芥蒂,” 而是你对我分析他的法律责任和指出桑兰的权利有意见。

第三,有关昨天丢失文章事宜,你的推理过分简单,这件事本身也不支持你说得 “主观和草率。”我在中文网浏览的空间和时间远不如你,但我说的是“我的理解” 我没说 “就是,”而且有可能艾艾出自好意这样做,因为前两天我让她把一个文章变为私有。

第四,三原的事情我已经解释过了,有几位网友作证关博和我的文章没有关系,“三原博客说刘谢无法在美国起诉桑兰,因为她是外籍人士,"如果是法律陈述,就是错误的,如果是观点,那是她的权利。当时我理解成是法律陈述。一个律师是否在那里工作过或有多大名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展现其法律作品和法律运用结果。如果你认为我不对,把法律法条列在这里。

最后,你说 “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害死人。” 我的所作所为是法律陈述和分析,为法律负责。既然如此,必须引出法条或案例,以经得住网上同行或法律高手的查证和挑战,否则误人子弟。依靠精深准确的法律知识(条款)和严密严谨的法律运用害不死人,只有保护人。

lawandorder
回复 末日水泉 2011-9-24 11:57
海明现在把事情的真相披露的越来越多,国内的舆论再次出现一边倒,声势浩大。这也给政府的媒体出了个难题。支持谁呢?显然他们不愿支持海明,也不愿支持刘谢。虽然对桑兰也是不支持态度,但是看着国内外那么多的愤怒在积聚,他们想把舆论的导向分散一下。今天的百度贴吧里文章排列日期前前后后错落相间,很多5月分的文章排在了前面,那是支持桑兰的文章,而24日的文章拍到了后面,不知是刻意排的,还是某些人顶得。再看任建民的发表的不言事实的文章,感觉是刻意的。所以,莫虎、海明还要多加考虑。看戏党今后还要静观其变。
回复 ForJustice 2011-9-24 10:06
人民网(微博)驻纽约记者任建民又发文支持桑兰《桑兰获应有权利却没胜利 要和美国人力争》(link:http://sports.sina.com.cn/o/2011-09-24/09145759231.shtml)
真不明白为什么中国的媒体睁着眼说瞎话,看来还是有人给桑兰撑腰,中国的媒体的信誉都被这几个无良记者毁了。怀念艾艾和Polly。
回复 mgzww999 2011-9-23 21:44
艾艾,把一个不太相关的帖子放在你这里。见谅。

从桑兰诬告案一开始,刘谢的监护人责任问题就是一个大家讨论的焦点,辩论的双方集中在桑兰住在刘谢家中期间,刘谢是否是桑兰的法定或者实际监护人。双方都陷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刘谢监护权的限定。桑兰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从来没有转让过,桑兰在刘谢家停留期间即使可以看成是监护权利和责任的实际的、临时的转让,也仅仅是部分权利和责任在有限时间内的转让,即仅仅限制在对桑兰生活的照顾和身体的康复,对她未来筹划的任何责任仍然是她父母的责任。刘谢的责任和桑兰住院期间医院的责任是一样的,和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责任也很类似。刘谢热心帮助桑兰做了许多责任之外的帮助,桑兰不但不感谢,反倒由于刘谢没有做更多而将其告上法庭,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下面是我对Julia的回复。


Julia女士,看了一些你与网友的对话。你是一个语言温和而又文明的人,但同时也是一个没有任何正常判断、思维极其混乱、拿无知当有知的人。这集中体现在你对刘谢当年没有帮助桑兰留在美国,是监护人失职的无理/无法指责上。你还暗示桑兰可以依次起诉刘谢,这就是教唆诬告了。

第一,你混淆了法定监护人和临时监护责任的区别,这也是其他许多人(包括支持刘谢的人)讨论刘谢监护责任的误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与生俱来的,用你的同类某阴沟里的老鼠的话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剥夺父母监护权是违背人性的。老鼠把这种权利说绝对了是错误的,但是在没有法律上的监护权的转让或者剥夺,父母就具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桑兰的·父母从来没有放弃对桑兰的监护权,所以他们一直是桑兰的法定监护人。那么,桑兰在刘谢夫妇家中康复期间,是否意味着一种监护权的转让呢?正确的答案是,当中国有关部门把桑兰交给刘谢照管时,临时转移了有关部门原来承担的对桑兰的部分监护权。这里的“临时”和“部分”两个限定非常重要,一个是时间的仅仅限制在刘谢家停留期间,一个是责任限制,仅仅是桑兰的生活和康复。当时的情况是,在桑兰出院之后,本来应该到康复中心或家庭护理康复,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中国相关部门把这种护理责任交给了刘谢夫妇,刘谢答应免费承担护理桑兰的责任。说到这里,一切就很明确了,在桑兰住在刘谢家中的时间内,刘谢的责任和付费的家庭护理的责任是一样的,那就是仅仅限于对她的安全和康复的责任。对桑兰未来个人生活的筹划,仍然是她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责任。刘谢如果在桑兰生活和健康之外提供了任何帮助,那是他们善心的表现,不是他们作为家庭护理的责任,桑兰只有感谢,何来起诉!?

2. 就算退一万步说,桑兰停留在刘谢家中期间,刘谢是对她的福祉负有全面责任的监护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由于被监护人没有自己做出决定的能力,监护人有权为被监护对象做决定,这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桑兰想留在美国,这是一个未成年人的想法,最后的决定权在监护人。如果按照你这种逻辑,任何未成年子女如果想去美国,而父母没有帮助他/她实现这个愿望,他们都可以把父母告上法庭了?!

3. 就桑兰当时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教育水准,她以什么身份留在美国?留在美国之后谁去照顾她?

4. 桑兰与其他中国运动员一样,是国家派她出国参加比赛,她没有及时回国是因为她受了伤,在健康容许的情况下,她应该回到中国。如果按照你这个逻辑,中国体操协会是所有在美期间的临时监护人,如果任何一个运动员要求留在美国,体协不但不可以反对,而且必须帮助他们实现了?

你的这些诡辩证明了一个事实,桑兰当时的确想留在美国,而且回国以后也一直想移民美国。她认为刘谢不帮忙,变产生仇恨,找其它接口把对方告上法庭。

所有支持桑兰的人最后的逻辑都成了过去的海明,所有帮助桑兰的人终究有一天也会成为现在的海明。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3 20:46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对岸:我们在一个博客的不同空间问同一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艾艾把它私有了,先这样吧, 喜欢读的和不喜欢读的网友都读了。多谢你的理性发言。 对我来说很简单, 我只是个送信的, 如果有人不喜欢信息,对我无理也改变不了这个信息。
原来的你受到大家的一致尊敬,因为你从法律的角度指出桑兰案件的错误,可是后来当海明试图脱离桑兰案件之后,你的矛头始终追随海明,我们才发现,你根本不是对这起不得人心的案件很反感,而仅仅是对海明有芥蒂而已。
你经常先入为主用个人直觉来代替详细了解情况和做出客观判断。譬如你说你的理解是艾艾把你的博文私有了,其实就是委婉的说艾艾删除了你的博客。美国中文网已经做出说明,因为网络故障,丢失了十几个小时的全部文章并向客户诚恳的致歉,一件小事可以看出你的主观和草率。原来三原博客说刘谢无法在美国起诉桑兰,因为她是外籍人士,你引经据典说明是可以起诉外籍人士的,三原随后关闭博客是否和你的发言有关我无法置评,但是我还是要说,在你和三原的两种观点之间,我坚决支持三原。你是律师,而且死抠法律条文很在行,三原是在法院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上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有起诉外籍人士的可能,但是在实践上,刑事案件要有引渡条约或者可以诱捕成功的可能下法院才有可能接受起诉,民事法院没有犯罪引渡的有利条件,如果外籍人士根本不来到美国,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的。这样的做法是不浪费国家行政开支和不使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尽管法律规定法院是有权利起诉的。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害死人。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3 16:4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对岸:我们在一个博客的不同空间问同一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艾艾把它私有了,先这样吧, 喜欢读的和不喜欢读的网友都读了。多谢你的理性发言。 对我来说很简单, 我只是个送信的, 如果有人不喜欢信息,对我无理也改变不了这个信息。
谢谢LAO对法律的诠释,我们都很喜欢读你的博文,尽管有时法律术语拗口难懂,但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昨天夜里中文网的服务器出了问题,很多博文丢失,我想你这篇可能也丢失了。艾艾现在中国和我们有时差,估计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对于LAO能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网友普法,大家都心存感激。我想绝大多理性的网友对你的博文都是欢迎的。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3 15:56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对岸:我们在一个博客的不同空间问同一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艾艾把它私有了,先这样吧, 喜欢读的和不喜欢读的网友都读了。多谢你的理性发言。 对我来说很简单, 我只是个送信的, 如果有人不喜欢信息,对我无理也改变不了这个信息。
请您不要因为有人不理解而感到沮丧,您的作为大多数网友都是感激的,比如那位mgzww999网友,您和他的讨论,让我受益匪浅,相信这种讨论也会让您很欣慰。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3 15:46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
艾艾,为什么lawandorder先生的文章没有了?网站删除的吗?
对岸:我们在一个博客的不同空间问同一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艾艾把它私有了,先这样吧, 喜欢读的和不喜欢读的网友都读了。多谢你的理性发言。 对我来说很简单, 我只是个送信的, 如果有人不喜欢信息,对我无理也改变不了这个信息。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3 15:41
艾艾,为什么lawandorder先生的文章没有了?网站删除的吗?
回复 白云仙子卜移山 2011-9-23 06:13
桑兰走了,刘老大、天鹅公主们都应该回来了。过去美国中文网多好啊!那是原创作者抒发自己意见的好地方,一片祥和气氛。现在的美中网,成为桑兰们撕杀的战场,又成为剽窃和转载的垃圾场,逼着把原创作者往火上烤。让人心冷了,我已开始拒发原创文章,也学着当当收发工,可今天居然还把我转发的5篇文章全部删去。这样失去公平公正的网站是很令人不解的,也很难有特色,有生命力的。但愿不要再把田一枫烤得灰溜溜的。如果有那天,幸幸苦苦的原创作者(包括摄影者)都会想着离开此地。“玩猫腻”的网站不值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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