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艾艾 //www.sinovision.net/?53909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mgzww999关于律师费及其他问题讨论专贴

已有 8325 次阅读2011-9-14 22:38 分享到微信

讨论专贴,mgzww999原帖如下:

关于律师费问题,我也有些疑问。律师费仲裁是否只是仲裁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而不是客户拖欠律师费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海明就不需要通过仲裁了,因为桑兰对律师费的多少并无异议,只是借口没钱拖欠不付,海明通过民事诉讼索要律师费就合乎程序了。


看来桑兰不会对海明的辞职求情做回应,那末就交给法庭判决了。我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

1. 莫虎不反对、桑兰弃权,这是否意味海明请辞自动获批?
2. 如果不是自动获批,法官要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3. 如果法官批准海明请辞,借下来的程序有什么改变?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评论 (13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3 15:41
999 老友: 你昨天在我的新文章里的留言我都读了,而且也都回复了。不知你是否读过,如果没有,你可以重新贴在这里然后我重新回复你。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19 23:5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明白了,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对律师费有任何分歧,无论是数额还是支付时间、支付方法有分歧,律师在提交诉讼前必须提前30天告知当事人的法律仲裁权。海明显然没有这么做。律师费问题现在是一团遭,海明在口头上一直说是免费代理,电子邮件中又说是(胜诉后交钱的风险代理),但是双方又有签字的收费代理合同。桑兰则先是承认应该付律师费,而后又在法庭文件上否认。我认为,按照合同法,交费合同本身最具法律权威,桑兰应该交律师费,
999 老友:多些你的分析, 很有道理。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19 23:47
To: lamda0310 你曾经说:
利用贵地,请教LAO

请教LawAndOrder对桑兰的U Visa怎么看的

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卡恩性侵案的U Visa的讨论,不是特别明白,尤其是这一句:

“Even if the Manhattan DA’s office dismissed the indictment, it should not shy away from certifying that Ms. Diallo was helpful for purposes of the U visa.“


http://www.abilblog.com/1/category/dsk/1.html

Lamda: Thank you for your question. Unfortunately I do not practice immigration law and know very little about this U visa related law and applications. I will, however, do some legal research on the law and hopefully write something about this.
回复 lamda0310 2011-9-19 01:03
利用贵地,请教LAO

请教LawAndOrder对桑兰的U Visa怎么看的

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卡恩性侵案的U Visa的讨论,不是特别明白,尤其是这一句:

“Even if the Manhattan DA’s office dismissed the indictment, it should not shy away from certifying that Ms. Diallo was helpful for purposes of the U visa.“


http://www.abilblog.com/1/category/dsk/1.html

“Ms. Diallo can also seek a U visa if all else fails and her back is pushed against the wall.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After all this, one’s instinctive reaction is that Ms. Diallo was not helpful to the prosecution in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that would qualify one for the U visa, such as a rape or related sex offenses.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However, in the U visa immigration context, it can be argued that she was helpful to the prosecution, despite her many inconsistencies, but it was ultimately the prosecutor’s office that decided to drop the case as they could not prove to a jury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offense was committed. A careful read through the motion to dismiss does not suggest that the prosecution was convinced that criminal activity did not occur in the hotel room. A U visa applicant should not be deprived of this benefit only because the prosecution ultimately decided, based on the flaws in the case, that it could not take the case forward in a criminal proceeding under a higher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standard. Also, the grant of a U visa ought not to be based on whether the victim was able to prove the charges against the accuser. Thus, even if there is an acquittal against the defendant who is found not guilty, the U visa ought to still be approved for the crime victim who was helpful to the prosecution, even though unsuccessful. Moreover, the U visa depends on whether the prosecutor will sign the crucial certificate of helpfulness tha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a successful U visa application. Even if the Manhattan DA’s office dismissed the indictment, it should not shy away from certifying that Ms. Diallo was helpful for purposes of the U visa. This is the least that Cyrus Vance can do if Ms. Diallo needs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 gesture would also provide some encouragement for other immigrants to come forward who have been victims of sex offenses.“
回复 看好戏 2011-9-18 11:09
艾艾怎么了长沙就和看戏党失去联系了,
难道辣椒一次就想叛党啦,
严重警告一下,
任何叛党的叛徒都会被揪出来的,
哈哈。
回复 mgzww999 2011-9-17 23:50
整个桑兰事件有三个案件,一个告刘谢的民事诉讼案,两个告薛的性侵刑事诉讼案。民事案桑兰是原告,海明是代理律师;5月5日的性侵案的报案人是海明;7月19日的性侵案的报案人是桑兰,没有证据表明海明是签约代理律师。把这几个案件和相关人员弄清楚了,才能有条理的分析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其引发的道德判断。

5月5日的性侵案件本身桑兰没有责任,报案的后果应该全部由海明负责,这是非常清楚的。桑兰说她自己不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当然不可信,但是从法律上,即使她知道、她同意,她也没有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她的支持者(桑兰自己都没这样说)试图把桑兰的否认解释成桑兰本来不想做任何性侵起诉,性侵起诉完全是海明的主意。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桑兰用自己的行动狠狠的打了她的支持者(最典型的就是孙岳两位)一计响亮耳光:两个半月之后,经过长期思考和准备,桑兰亲自去报案,而且报案的罪名变本加厉,从原来的普通性侵上升到最严重的一级强奸案。现在案件不被立案,并有了报假案刑事犯罪的嫌疑。即使这样,桑兰自己也只是说她在进法庭之前“曾经犹豫”而已,没有说报案不是她自己的决定。但是她的支持者却一厢情愿、毫无根据的说是海明指使,是“桑兰被海明坑了”。从事实上看,如果把桑兰不同意海明的第一次报案解释成她认为海明给薛罗织的罪名不够、下手不狠倒是更合乎逻辑。

用海明5月5日报案的错误洗白桑兰7月19日自己涉嫌报假案的罪责,这就是桑兰支持者的手法,但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根本不符合逻辑。

刘谢民事案的本质是一场道德战。桑兰团伙的目的是用民事案件敲诈刘谢付钱和解,这一条桑兰的支持者可能不会公开承认,但是也不敢否认、没法否认,因为他们自己也知道起诉的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起诉是由桑兰决定的,目的是桑兰早就谋划好的,海明作为代理律师,为了达到客户的目的,不择手段、违法乱纪、编织罪名,伤害了刘谢的利益,他自己必将因此受到惩罚。但是海明没有伤害桑兰的利益,桑兰的签字也表明了桑兰自己的认可。按照美国的法律,在刘谢案件中,桑兰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很有限的。但是并不能依此证明她道德的清白。桑兰的名誉受到伤害,那是她自己的责任。

用海明作为律师违规的法律、戒律的责任,来漂白桑兰道德的污秽,是桑兰支持者一直在做的,也是他们最重要的目的。结果适得其反,不但桑兰自己越洗越脏,支持者的立场也表明了他们对桑兰道德观的认同。桑兰出尔反尔赖账,岳某人咬文嚼字说“合同说了桑兰无需付费”。他们是同类。海明与桑兰狼狈为奸,桑兰的支持者与她是一丘之貉
回复 oyoyoyy 2011-9-17 00:19
桑兰言论反复究竟为何 海明:我们都把她想得太善良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09月17日10:48 上海青年报
  “桑兰案”发展到如今的地步,案情曲折离奇,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

  在桑兰说遭到恩人之子性侵后,如果她再说,这是自己的代理律师擅自所为,自己“不知情也不同意”,你会觉得她是健忘还是在睁眼说瞎话?在代理律师海明从“免费代理”到收费到辞职,再到大骂桑兰之后,你会觉得他是律师还是演员?这样匪夷所思的180度“剧情大逆转”,昨天就第N次发生在“桑兰天价索赔案”上,让人只能感叹,永远跟不上他们的思维节奏。

  桑兰:告恩人性侵是受律师误导

  北京时间昨天,桑兰在提供给法庭的一份证词中说,她的律师海明在她不知情也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检察官报案,声称桑兰当年遭到了性侵。海明催促桑兰快点来美国,以便当面向检察官指控刘国生和薛伟森当年对她实施了性侵。海明告诉桑兰,报性侵案对她打官司有利。

  桑兰表示,在受到海明的指使后,报案当天,在检察官开始问话之前,她曾经一度“犹豫”,但检察官向她保证,她的证词绝对不会为外界所知。结果,这些东西马上就广泛流传,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说得更客观一点,是引起了广泛的非议。而且最终,尽管桑兰方找到了所谓的“目击证人”、一位号称当年为桑兰做气功治疗的大师路平,并有所谓的“带血的卫生纸”这样的“铁证”,桑兰遭性侵犯的报案并没有被接受,检方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证据不足”、“经不住合理质疑”。

  如今,在桑兰和代理律师彻底闹翻之后,她把责任推给了海明,说是他的“虚假陈述”“误导我向检察官报了案”。

  不过,桑兰的话出来之后,外界质疑声一片。在刚提出“性侵犯”一说时,舆论一片哗然,不少媒体在记者会上向桑兰当面求证,问她“性侵犯到底有没有”、“是不是受到了利用”,桑兰坦然地回答说:“性侵怎么会没有呢?”还表示海明是她的律师,完全听命于她,“告谁不告谁完全由我自己决定。”如今,前后言论完全相反,但她却依然表现得正在说“真话”,让人也实在难以理解,桑兰到底想干什么。

  律师:我们都把桑兰想得太善良

  根据桑兰经纪人兼男友黄健(微博)在其博客上的暗示,桑兰此番把律师海明咬出来,是因为海明将桑兰的5页性侵证词提交给了法庭,而当初检察官曾表示这份证词绝对不会为外界所知。更让桑兰方不可接受的是,这份证词不仅提交到了法庭,随后还很快在媒体上被公布,黄健称自己在这证词上“打了眼”做了记号,所以在媒体上曝光的证词影印文件一看就知道是谁泄露给媒体的,矛头直指海明。

  桑兰对法庭称受律师误导,如果法庭判实,那对海明将是严重的打击。因为依据美国法律,如果律师教唆客户作伪证,律师有可能受到惩罚,甚至丢掉律师执照。

  对此,之前还表示“桑兰还是我妹,她绝对不是坏人”的海明回应说,桑兰这是又一次“恩将仇报”、“谁粘上她谁倒霉”:“我不怕她告我,我只是十分惊讶这个社会现象。我起初像别人一样同情和爱护桑兰。但是她到底是怎么了?告完这个告那个,告完刘、谢、薛、莫,又告海明。我可是帮她的,至今分文未取!”他还称,自己和大家一样“误判了桑兰”、“把她想得太简单、太善良了。”

  而对于桑兰的指控,他进行了辩解。他说“说我误导她,但她报案那天我和纽约媒体一起在外面等了5个小时,都没有进去,她一人通过政府翻译向6名执法人员报案,我怎么误导她呀?她讲的完全是她个人的亲身经历,除了她自己,谁能说得出来?而且检控官再三跟她核实报案内容。我都不在场。”

  本报讯 记者 陈宏
回复 mgzww999 2011-9-16 06:31
利用抗辩海明辞职来逃避性侵涉嫌假案的责任,是桑兰的一个主要目的。岳东晓有一篇题为《桑兰的控诉:性侵案被海明坑了》的博文,为桑兰辩护、嫁祸海明。

我认为性侵案的关键是桑兰证词的真伪。如果桑兰的证词是真的,薛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她XJ,由于她是没有知觉的残疾人,也可以构成一级QJ,海明支持报案就对了。如果证词是伪证,海明也不知道,海明仍然就没有责任。如果证词是伪证,海明也知道是伪证,双方就都有责任。如果桑兰没有告诉海明她的证词是伪证,海明只能怀疑但是不可能确切知道证词的真伪。

无论如何,性侵案的责任不在海明。

1. “海明用EMAIL告知我的经纪人黄健,说他的事务所和他向检察署递交了一份刑事控告文件。我不知道也没有同意让他递交这份控告”。没有反对或不同意的证据,后来的行动证明了她是同意的。说不知道就根本不可信了。

2. ”虽然我有犹豫,在问询开始前,检察官清楚地说明,我讲的一切都是严格保密的,他们会保护我的私人信息,也不会公开我的证词”。从文字上分析,她的犹豫不是是否报案,而是怕(伪证)证词暴光。

3. “误导我提供给检察官一份证词”。性侵有还是没有只有桑兰知道,如果有就应该向法庭提供,海如果没有就是报假案。和海明误导有什么关系。

4. “被控男士与她发生过身体接触,但男方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强迫, 桑兰也并没有拒绝”。按桑兰自己的证词,她不拒绝是不知道。按照相关法律,和没有知觉的伤残人XJ,在伤残者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暴力也可能构成一级QJ。

5. ”当时桑兰已满17岁,但不到18岁”。你说这句废话是什么目的?

6. “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刑事性侵是律师应该判断的事情“。如果桑兰的证词是真的,按照上面的法条(4)就可能构成一级QJ。

7. “他之所以怂恿桑兰告性侵,是因为要恫吓被告,使之在民事案屈服“。这个不需要桑兰提供任何证据,莫虎已经在R11列出。海明就是否说了要利用行事逼民事都没有用,关键是他已经做了。如果桑兰的证词是真的,这一条海明至少对薛的部分可以辩护,因为薛不是民事案被告。

8. “海明是律师,不经桑兰同意,海明公开桑兰与他的通讯则是严重的违规、违背律师伦理的行为”。这是莫虎说过的,谁都知道,不用桑兰说。
回复 mgzww999 2011-9-16 04:31
明白了,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对律师费有任何分歧,无论是数额还是支付时间、支付方法有分歧,律师在提交诉讼前必须提前30天告知当事人的法律仲裁权。海明显然没有这么做。律师费问题现在是一团遭,海明在口头上一直说是免费代理,电子邮件中又说是(胜诉后交钱的风险代理),但是双方又有签字的收费代理合同。桑兰则先是承认应该付律师费,而后又在法庭文件上否认。我认为,按照合同法,交费合同本身最具法律权威,桑兰应该交律师费,但是由于海明利用律师费问题在法庭内外大做文章,又在没有对当事人解释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起诉讨要,用来为自己在其它方面谋利,法官完全可以判决海明不应该收费。但是双方都明显有欺骗法庭的行为,这个该怎么处罚?

桑兰已经对海明作出抗辩,但我还是希望了解所问问题的答案。从您这学到的最重要的法律知识是美国法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且是消费者一方。海明在这一点上明显忽视、侵犯了桑兰的合法利益。

桑兰的抗辩条理比海明清楚,英文明显的非专业(不象出于我原来猜测的作者之手),事实不足。我的理解是,这个抗辩只是反对海明请辞的理由,法庭不会用来作为惩罚海明的证据。桑兰的话虽然不可全部相信,但是其中许多指控海明恐怕难以驳倒,如果将来桑兰用这些起诉海明,海明的麻烦还是很大的。把事情做成这个样子,我很难相信海明居然还能开律师楼。此案过后,如果海明执照不被吊销,真是美国法律的耻辱。

谢谢艾艾,这里永远是我理性发表意见、学习知识的地方。住旅途愉快,度假开心快乐!
回复 loveparadise 2011-9-15 04:53
艾艾,have a nice trip and happy vacations in China!
回复 磕辣椒粉 2011-9-15 04:00
艾艾临登机了都还不忘放把火!哈哈哈!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15 00:46
mgzww999先生: 先回答有关纽约律师费仲裁事宜。 这是法律提供给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利放弃这个权利。 律师提供给当事人仲裁的法律权力的通知后,如果当事人在30 天之内不启动仲裁,律师方有权利递交诉讼。 所以你所的 “因为桑兰对律师费的多少并无异议,只是借口没钱拖欠不付,海明通过民事诉讼索要律师费就合乎程序了”不符合法律要求。 见Attorney-Client Fee Dispute Resolution Program (http://www.nycourts.gov/admin/feedispute/)(“In general, your lawyer may not sue you in court over a fee dispute unless he or she first provided you with notice of your right to utilize the FDRP. Once you have received this notice you have 30 days to decide whether to use the FDRP. If you don’t choose to participate in the FDRP within 30 days, your lawyer is free to pursue the matter in court.“)(其它几个关于解除代理动议问题另找时间解答。)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9-14 23:08
坐等专业人士回答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