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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Lawandorder:为什么原告无权分配周立波John Does 1-15 “船票”名额?

已有 9472 次阅读2011-8-7 18:17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Sunday, August 07, 2011. 本人在此之前从没听说过周立波这个名字。本文由艾艾博主发出。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

无论他多么出名,无论原告如何想滥用纽约法律及程序,原告无权分配周立波John Does 1-15 “船票”名额。真正原因就一个,那就是周立波是有名有姓,原告必须直接按真名起诉,无权使用纽约州针对不知姓名被告起诉的条款。 ( CPLR § 1024. “Unknown parties. A party who is ignorant, in whole or in part, of the name or identity of a person who may properly be made a party, may proceed against such person as an unknown party by designating so such of his name and identity as is known. If the name or remainder of the name becomes known all subsequent proceedings shall be taken under the true name and all prior proceedings shall be deemed amended accordingly.") 


其他相关法律评论。 原告对周立波分配John Doe 名额显示出他们对该纽约法律(CPLR § 1024)的错误理解或不正当的使用和滥用。该条款明确要求一个原告可以起诉不知道姓名的被告("ignorant, in whole or in part, of the name or identity of a person"), 但该不知名被告是在可以适当作为被告时来起诉(“who may properly be made a party”)。 原告在第一,第二以及现在递交的第三修改诉状中对15个(不管多少)不知姓名被告的指控,都是在第一修改诉状时 ( 2011年5月11日) 和在网上所谓的诽谤言论等相关的指控 (见第一修改诉状46-48 段)。就算原告不知道周的名字,周所谓的诽谤语言不是在网上发表,而且是在诉状之后的事情,因此不符合诉状中对John Doe 的描述 (identification)。

还有,原告对周立波分配John Doe 名额充分显示他们对联邦法院对诉讼管辖权法律的的错误理解或不正当的使用和滥用。周立波和原告都是中国公民,所以如果周变为被告,整个诉状就要被取消。(见 28 U.S.C. § 1332.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amount in controversy; costs.")

还有,原告要求周立波主动领取“船票” 的说法极大侵犯了周立波联邦宪法和纽约州宪法赋予给他的人身法律程序上的宪法保护。原告必须按照严格苛刻的法律程序把诉状送倒被告手上 (见CPLR Article 3),不是被告去原告律师办公室去领取官司诉状。原告在法律程序上对周立波已进行了虐待和侮辱(abuse and insult)。

LAW AND ORDER

另,针对网友他乡风云提出的"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的问题,Lawandorder先生解答如下:

Before a federal court exercise its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over a party, the court must first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See 28 U.S.C. § 1367.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The only basis for the court's original jurisdiction over Zhou Li Bo if he is added as a party in this action is diversity under 28 U.S.C. § 1332. Because there is no diversity, the court does not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and the issue of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is irrele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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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9 个评论)

回复 艾艾 2011-8-7 23:56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多谢各位鼓励。 从来都没有想到在这种边缘法律问题上花费时间。 多谢艾艾。 括弧内时间后请加上“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 第一段,“无论原告如何想如何 ...“ 去掉第二个“如何”; “原告必须直接被列为被告起诉“ 修改为 “原告必须直接按真名起诉。”第三段, “所以如果周便为被告”改错别字“变。”Good night.
已经修改了。再次谢谢您!Good night!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7 22:25
多谢各位鼓励。 从来都没有想到在这种边缘法律问题上花费时间。 多谢艾艾。 括弧内时间后请加上“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 第一段,“无论原告如何想如何 ...“ 去掉第二个“如何”; “原告必须直接被列为被告起诉“ 修改为 “原告必须直接按真名起诉。”第三段, “所以如果周便为被告”改错别字“变。”Good night.
回复 folk3 2011-8-7 21:55
小丑明目张胆说过周立波是鸭子,还有周太太的钱财来源不干净,以及其它很多,严重的妨碍名誉诽谤和人身威胁,小丑早已触犯了美国法律,只是那些中文采访记者们再次被忽悠还大肆报道...
看看当事者是否愿意维权咯?!
小丑不敢碰网友们,是因为有很多的担心可说是害怕吧!
敢说敢做,敢作敢当呀!小丑!
回复 lovebirds 2011-8-7 21:49
看了lawandorder的文章,有点觉得,周立波反倒可以起诉海明和桑兰了?有戏可看了。
回复 lovebirds 2011-8-7 21:40
谢谢lawandorder的解释和艾艾的转达。真不知道,这海明和桑兰怎么会这样?海明的每次举动都征求桑兰的意见吗?是桑兰的意思?还是海明的自我主张?
回复 丢丢 2011-8-7 20:59
其实,只要给律师纪律监督机构举报一下,海胖子就该倒霉了。在加州,律师最怕被人举报,不知东部怎样?
回复 胡了 2011-8-7 20:28
谢谢艾艾代发Lawandorder的文章.每一次Lawandorder的文章都是一次法律的普及.海明其实是在用转移视线的办法来降低桑兰证词的影响.大家还是要抓住桑兰的命门--证词,使她名声扫地.还有就是揭露海明对法律的滥用和亵渎.
再次感谢Lawandorder.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8-7 20:12
原来我被海明欺骗了那么久,期待的船票永远是个梦。
算了,还是好好攒钱买2012的诺亚方舟船票算了。
回复 不明白 2011-8-7 20:0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由于海明的恶略行径多数是在法庭之外发生的,莫虎的动议恐怕难以在法庭上使其得到严厉惩罚。在酱豆问题上,海明已经严重损害了网友的名誉并威胁了网友的安全,是否可以考虑做这样两件事:一是以网友的名义向律师纪律监督机构举报,主要内容集中在他使用酱豆的手段对恐吓网友。第二是民事起诉,那些被海明公开点名作为酱豆的网友(包括曹长青和周立波)应该联合起诉海明,这需要一个(免费)代理律师和/或法律顾问,不知道lawandord
以前我就这么提过, 向纽约的BAR投诉。
回复 mgzww999 2011-8-7 19:50
由于海明的恶略行径多数是在法庭之外发生的,莫虎的动议恐怕难以在法庭上使其得到严厉惩罚。在酱豆问题上,海明已经严重损害了网友的名誉并威胁了网友的安全,是否可以考虑做这样两件事:一是以网友的名义向律师纪律监督机构举报,主要内容集中在他使用酱豆的手段对恐吓网友。第二是民事起诉,那些被海明公开点名作为酱豆的网友(包括曹长青和周立波)应该联合起诉海明,这需要一个(免费)代理律师和/或法律顾问,不知道lawandorder先生是否肯出面。
回复 mgzww999 2011-8-7 19:30
在这个酱缸式的诉讼案件中,最恶劣的是海明对酱豆的应用,他是明目张胆的玩弄法律、威胁网友。除了周立波之外,曹长青也不属于蒋豆,因为他早就是知道了姓名的。按照法律,酱豆作为被告的事实必须是在起诉之时已经发生的,只是无法确定身份,但是海明的酱豆是“预留”一些名额,用来威胁网友的,“谁敢批评桑兰?小心我把你当做蒋豆扔进酱缸里去!”,遗憾的是,由于这些酱豆无名无姓、又没有代理律师,不知道法律上怎么以这一条来惩罚海明。

另外,海明还利用中英文的翻译来混淆律师告票(notice)和法庭传票(summon)的区别,利用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把他的律师楼当成执法机构。给被告送告票本来是原告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一种的责任,而不是一种权利,如果原告无法以有效的方式送达告票,或者无法证明被告已经通过某种渠道看到了告票(比如原告在公众上以广告的形式发布告票,在私人博客放几个屁是不算数得),原告的诉讼就无法进行。海明给周立波发告票使用的手法就更恶劣了,岂止是当成了传票,简直就是执法部门的罪犯通缉令(most wanted):“赶快来领取传票,争取一个宽大处理,免得来个抗拒从严”。遗憾的是,这些都是在法庭之外发生的,不知道如何用来惩罚海明。但是这种手法不但损坏了周立波的名誉,而且威胁了他的人身安全,对前者周立波有理由以民事诉讼起诉海明,对于后者,周立波应该直接到纽约警察局报刑事案件。
回复 春风沂水 2011-8-7 19:29
艾艾,我把这篇打包放在了海律师的博客回复了。给您说一声笑
回复 围观 2011-8-7 19:07
海明现在也来谈道德, 真是见鬼了, 他就是个最没有道德的人.
回复 winstonluo 2011-8-7 19:01
海明是在故意搅浑水,好找机会脱身!
回复 中国大鼻子 2011-8-7 18:46
欢迎海明到,请海明大律师出来说几句。
回复 中国大鼻子 2011-8-7 18:40
海明想吓唬乡下人。
回复 不明白 2011-8-7 18:25
你这个彻底把在中国的同学的希望打破, 他们永远不可能有来美国的船票。 只能等黄健会北京在中国起诉了, 不过, 迎接他的就不会想纽约这样友好, 到时候每天都是揍黄健的。
回复 不明白 2011-8-7 18:22
告周立波, 是因为刘谢贴出周立波的照片, 桑兰黄健犯酸, 海明借机爆料, 给桑兰找敌人了。
桑兰黄健之下得罪多少人?
周立波肯定要用桑兰的事编一脱口秀。
回复 zoebb88 2011-8-7 18:22
谢谢,我们也知道海明是在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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