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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LAWANDORDER:桑兰诉讼案动议现状程序分析

热度 1已有 9696 次阅读2011-7-29 15:31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Friday, July 29,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lawandorder 的本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对旁观者来讲,不要因为支持或反对一方就要反对或支持另一方。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理智。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本文只做程序分析,对现有动议的职业水准,法律力度,成功率判断等不做评论。现在桑兰案上有4 个动议, 被告的Rule 12(b)(6) 取消动议,被告的Rule 12(b)(1)管辖权取消动议,被告的Rule 11惩罚动议,和原告的请求法院批准第三修改诉状动议。

这些动议随着原告递交修改动议而全部在程序上锁到一起,在某种角度上看,如果法院批准原告的修改动议,被告的三个动议将不再存在了。大致原因和分析如下:

第一, 如果法官批准原告修改动议,被告的Rule 12(b)(6) 撤诉动议将自动失效。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修改诉状将取代前一个诉状,修改后以前的诉状将没有任何法律效率。(“an amended complaint ordinarily supersedes the original, and renders it of no legal effect” Shields ... 25 F.3d 1124, 1128 (2d Cir.1994)) 因为到那时这个Rule 12(b)(6) 动议所打的诉状已不存在,被告将重新递交新的Rule 12(b)(6) 动议,请求取消新的修改诉状。

第二,如果法院批准原告修改动议,被告的Rule 12(b)(1) 管辖权问题撤诉动议也将失效。 即使法官不批准原告修改诉讼的动议,这个动议在原告撤销 non-diverse 薛被告后也基本上已无必要判 (moot), 因为动议要打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至于管辖权的另一个要求$75,000问题,法院一般都能接受原告在诉状中对该数目的陈述。(“This burden is hardly onerous, however, for we recogniz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face of the complaint is a good faith representation of the actual amount in controversy." Scherer ... 347 F.3d 394, 397 (2d Cir.2003))另外,在人身伤害案件上(torts)数目指控不确定时, 第二中级法院的先例要求低级法院允许案件进行而不是预先判定是否原告能够获得诉讼权最低的数目赔偿。 ( "[W]hen a plaintiff is seeking unliquidated damages in a tort action, a district court should permit the case to proceed and not predetermine whether the plaintiff could recover the minimum statutory amount.” Tongkook ... 14 F.3d 781, 785 (2d Cir.1994) 。原告在现存的第二修改诉状第12 段中有对最低数字的指控 (" 12. This Court has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28 U.S.C. § 1332 because of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and the amounts in controversy are in excess of $75,000.00, exclusive of interest and costs.")这个Rule 12(b)(1) 的动议,单靠赔偿数额没有明确指出超过$75,000 这个问题,成功率不会很大。所以被告律师可以考虑主动把这个动议Rule 12(b)(1) 撤销,同时向法官详细描述撤销该动议的原因,以保留法庭陈述纪录。

第三,如果法官批准原告修改动议,按照第二中级法院去年的新案例,被告的Rule 11 惩罚动议也就失效了。被告就要针对新的诉状重新送达新的Rule 11 动议, 重新启动Safe Harbor 的时间。 (见Lawrence v. Richaman Group of CT LLC, USA, 620 F.3d 153 (2d Cir.2010) )

第四, 针对原告修改动议,尽管法律对修改动议要求很低(见Rule 15(a)(2) ("... The court should freely give leave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诉讼双方经常在两个问题上进行较量:

1. 新的修改诉状带来在诉讼上策略或证据等方面几乎难以挽回的损失 (prejudice), 

2. 新的修改诉状在法律上站不住(futile)(证明标准和Rule 12(b)(6) 相同,经常以此标准顶住修改)。 

在这个案件上,原告该动议很不平常,这是第二次通过法院批准修改,在此之前有过自动修改一次, 任何法官都会特别注意到这几个版本所谓的不同之处和原告要说明的连续修改的理由。在法院上修改诉状到第三版甚至第四版的诉讼比桑兰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难度和复杂度等都不成比例。 因此,在程序上还是有可能顶住原告这个动议。


当然,如果法院拒绝原告的修改动议,法院将对被告的三个动议进行判决(其实是2个, 因为Rule 12(b)(1) 动议基本上失效)。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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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6 个评论)

回复 folk3 2011-7-29 16:57
太好了!严谨的分析丰富了关心此案的网友们的法律知识!
回复 5x50 2011-7-29 16:47
lawandorder 先生, 莫虎今天也交了反对海明修改动议的文件。能否给讲讲文件用的依据是什么?
回复 艾艾 2011-7-29 16:26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Lovebirds, 对岸的灯, 很高兴又看到你们。 多谢艾艾“高级助理。” 标题上去掉那个“... 先生评论“ 吧--更简明一些。 前些天告知红男绿女原告方使用了Rule12(b)(6) 过期法律标准的事情, 现在还可以告知,原告用的Rule11标准也已经过期。 Rule 11 在1993做了重大修订,取消了1983年修订后产生的许多打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引用了1993年前的案例 (见第一段引用1980 年第二中级法院案例)。对岸的灯不要太担心让他们知道,因为在联邦
谢谢您!祝您周末愉快!
回复 lawandorder 2011-7-29 16:09
Lovebirds, 对岸的灯, 很高兴又看到你们。 多谢艾艾“高级助理。” 标题上去掉那个“... 先生评论“ 吧--更简明一些。 前些天告知红男绿女原告方使用了Rule12(b)(6) 过期法律标准的事情, 现在还可以告知,原告用的Rule11标准也已经过期。 Rule 11 在1993做了重大修订,取消了1983年修订后产生的许多打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引用了1993年前的案例 (见第一段引用1980 年第二中级法院案例)。对岸的灯不要太担心让他们知道,因为在联邦诉讼上,法院很少批准动议一方出了文件后还可以递交修改。另外,关键的相关法律知识就是知道了也并不意味着能够运用好。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7-29 15:49
慢慢学习领会
回复 lovebirds 2011-7-29 15:41
学习了!谢谢艾艾的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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