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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海明,请广大网友群策群力提供资料

已有 28565 次阅读2011-7-16 20:46 分享到微信

两个多月以来,海明的种种恶劣行径大家有目共睹,令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愤怒。现在一些网友提出提议,向纽约州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海明的违规行为。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若认为举报有理有据,将调查海明并作出裁决。

本博受一些网友之托,在此呼吁广大网友们,为这次集体举报提供资料,包括:

1. 以前网友发表过的对海明不规行为的博文和评论

2. 你发现的海明不规行为及评论

3. 要求:有证据,如为引用,须有原始链接。如陈述海明说谎,需陈述事实及事实支持。需注明时间。陈述以简明扼要为佳。

由于博主精力时间有限,特诚请以下人才:中译英翻译人才;整理资料人才;统计签名人才。请email联系我(aiai.young@gmail.com

若有网友希望个人去举报海明的,也非常好,举报方法请见:http://www.newyork.bbb.org/SitePage.aspx?site=24&id=cefc04ca-e1c0-4f11-9e1b-b8f8eaf22563。个人举报的材料,方便的话也希望能够贴在这里。

资料分类:考虑到海明的恶行实在太多,提供资料时若能分类,将有利于整理编辑。参照lawandorder先生的大作《纽约律师 “不规行为” (misconduct) 的纪律定义》(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4881&bcode=aiai),本博暂列三项违规行为,请筒子们在提供资料时,注明是哪一类。另外,我相信海明的不规行为绝不止下面三项,请筒子们阅读lawandorder先生的大作,如发现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欢迎补充。

.((c)  介入参加任何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行为 ( "engage in conduct involving dishonesty, fraud, deceit or misrepresentation;") (博主注:海明多次向媒体作出不真实陈述,欺骗和误导大众。)

二.《规则》条款1.6要求纽约律师不可故意泄漏任何“保密信息,”或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致使当事人不利处境,或利用任何保密信息对律师本人或第三者获取私利,  除非(1)当事人在知情下同意, (2)  泄漏信息将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并且也是合理或者执业惯例, 或者(3) 在条款1.6(b)情形下律师可以泄漏。

评论2: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收费方式等,是保密信息,是受 1.6(a)条全保密的,不应随便在外泄漏。 注:纽约法院不认为这个信息总是受“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保护。

三. ,《规则》条款3.1 要求纽约律师不可以递交或辩护一个指控无事实法律无依据的"轻浮” (frivolous) 案件。 如果一个律师提出一个在现有法律不能支持的法律要求或辩护,或者其行为除了拖延诉讼或骚扰或恶意损伤别人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目的,或者该律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做虚假事实陈述, 那么这个律师的行为就是“轻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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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9 个评论)

回复 pollyzixin 2011-7-23 07:05
Sec592的帖子

.sec592
震惊!海明“律师”第3页第9段中居然盘古开天地般地,划时代地,破天荒地第一次引用了一个案子!他为桑兰打官司写的东西终于貌似法律文书了。

海明并没有如他所自称的“总结了一下这种动议相关的法律”。第9段是唯一和法律沾点边的内容。区区3行字,海明犯了多少错误呢?

1 The Rule provide that ---------再一次出现单复数错误。唉,英语专业硕士!
2 “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句末的逗号应该放入引号之内。
3 and refusal to permit…justification for the refusal . --------- 句末的句号与refusal之间不应空格。
4案件的引法citation是错的。该案例的正确写法是 Foman v. Davis, 371 U.S. 178, 83 S. Ct. 227, 9 L. Ed. 2d 222 (1962). [注意Foman v. Davis下应有下划线。这里上贴显不出来] 海明对该案的引用写得一塌糊涂!
5 最糟糕的是,海明只引用了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故意略去了判例法规定的法院拒绝允许修改的4种情形。而这四种情形极有可能适用于本案。(1) the motion is filed after undue delay, (2) the movant acts in bad faith, (3) granting leave to amend would prejudice the adverse party or (4) the amendment would be futile.

多点感想:
1 海明没有什么语言天分。海明帮桑兰写的中国政治概要,估计就是从他帮人办庇护的文件中抄了一段。天天写的东西,仍然写得很差。他帮桑兰拟的东西里有更多不知所云的句子和低级语法错误。海的英语真的还赶不上国内的一些中学生。这些孩子的听说读写都比他强。

2 引用案例做citation,是每个法学院学生上学第一天就要学的基本功。连案子都不会引的人毕业于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大家以后不要把自己的子女送到那个学校,切切!

3 故意省略对己方不利的判例法内容,是一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这么做很愚蠢,法官的clerks都会去阅读案例,检查citation的准确性,海明骗不了他们的。严厉的法官会对这样取巧的律师进行制裁的。

顺便说一句,海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比比皆是。桑兰宣誓书第16段对莫虎的指控就是一种下三滥的诽谤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莫虎的评论与“wash pu**y”有关。海明拟写这段时肯定觉得自己很聪明。

4 海明决不可能在任何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找到工作。律所合伙人看到这种作品,都会血压升高,担心明年malpractice保费会大涨。

5海明声称他写的4页纸“让对方哑口无言”。这一点我同意,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哑口无言。在某些保守的州,法官会拒绝阅读这种狗屁不通的文书。纽约真是一个有包容性的地方!如果一条条地指出海明4页纸中犯的错误,我大约可以用单倍行距写8页纸。

6 海明不懂法律,严重缺乏一个律师起码的严谨和责任感,真不应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模糊引用了一大堆法律条文,没用的。搞法律的最烦那些条文。”海明的这些话很经典,可以入选世界年度法律笑话前10名。海明是自嘲呢,还是蒙他的客户呢?

7 尽管讨厌桑兰和黄健,今天又被她要求刘家支付赴美机票食宿费用的诉求恶心作呕了好半天,不过仍然想告诉他们,时机成熟的时候,桑兰是可以起诉海明malpractice的。如果海明的作为不是malpractice,那美国就没有律师malpractice了。海明说“谁都知道那点东东”,这是一句谎话。因为他对法律的无知是惊人的,破纪录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发布时间:07-23 06:26回复 ...
发布时间:07-23 06:31回复
回复 Karl 2011-7-19 22:43
建议所写(发)的公开信/资料收集等都给莫虎一个备件,供其参考用。虽然说他有他的渠道,但官司不嫌资料多。
回复 pollyzixin 2011-7-19 13:46
刚才是转岳博士文章
回复 pollyzixin 2011-7-19 13:45
海明以刑案威胁是否不轨?
刚才看到网友在我博客留言说,海明在给法官的信中提到,要陪桑兰去想检察官报告相关刑事性侵指控:“[海明】白纸黑字地告诉法官,他要在打民事官司的同时打刑事官司,而这正是明文禁止的不轨行为。“

这非常有道理。律师行规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以刑事控告威胁对方。这是几乎是每个州的律师协会都有的规则,虽然具体文字可能略有差别。

具体而言,纽约州的条款参见http://www.law.cornell.edu/ethics/ny/code/NY_CODE.HTM (DR-7-105(A): A lawyer shall not present, participate in presenting, or threaten to present criminal charges solely to obtain an advantage in a civil matter.)

纽约市的解释参见 http://www2.nycbar.org/Publications/reports/show_html_new.php?rid=167 (见附文)(读者可以GOOGLE 纽约州其他的相关条款)。

纽约市的解释称并不禁止律师举报刑事犯罪,但任何通过刑事案件威胁获取和解赔偿的暗示都是不允许的。一般来说,律师为了避免这个违规的嫌疑,在民事案中都避免提到刑事指控。比如说,蓄意侵犯版权是刑事犯罪,但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中,原告律师就不能以刑事指控威胁被告。

海明如果有言论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刑事案威胁迫使被告民事和解,则不轨就成立。

Disciplinary Rule 7-105(A) of the New York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provides:

A lawyer shall not present, participate in presenting, or threaten to present criminal charges solely to obtain an advantage in a civil matter.

The rationale for this rule is stated in Ethical Consideration 7-21:

The civil adjudicative process is primarily designe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between parties, while the criminal process is design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society as a whole. Threatening to use, or using, the criminal process to coerce adjustment of private civil claims or controversies is a subversion of that process; further, the person against whom the criminal process is so misused may be deterred from asserting legal rights and thus the usefulness of the civil process in settling private disputes is impaired. As in all cases of abuse of judicial process, the improper use of criminal process tends to diminish public confidence in our legal system.

DR 7-105(A) does not forbid a lawyer who is seeking civil remedies on a client‘s behalf against a person who has also violated a criminal statute from reporting the crime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ABA Inf. 1484 (1981); C.W. Wolfram, Modern Legal Ethics s 13.5.5, at 717 (1986). [FN1] The rule has, however, been broadly interpreted to forbid even veiled allusions in settlement discussions to an adversary‘s potential criminal liability. See C.W. Wolfram, supra, at 717. [FN2] Consequently, a lawyer who represents the aggrieved party in a matter in which the potential defendant could have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y may not suggest that the client would not report the crime if the potential defendant were to settle the civil claim satisfactorily. [FN3]
回复 mgzww999 2011-7-19 05:16
To: 艾艾 你曾经说:
你的分析非常好,很理性很严谨,很多提醒都非常中肯而准确。我在此表达感谢和支持。顺便也表达一下对第一缕阳光的感谢和支持,你们二位的风格和思维比较像,呵呵。

另外,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1. 我们网友并没有组织,既然有许多行动的可能,有人想要这样做,有人想要那样做,想法有差异实在很正常。

2. 做一件事必然有利有弊,这就需要做的人去权衡。就网友的行动而言,我认为只是做

仔细看了一下律师守则,并对照海明的言行琢磨了一下,觉得可能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及对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了解不够,我的一些法律上的顾虑可能是多余的。至少,只要我们仅仅把海明的公开言论、“撒大网”式的盲目诉讼以及纷纷撤诉的事实讲明白,不加评论的与守则一一对号,申明我们认为是违背了相应条例,应该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后果责任。虽然我相信莫虎已经在做这些这些了,但是我们从独立者角度反应同样的问题,应该有助于相关部门了解真相。我支持。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22:58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
对了,照你的说法,桑兰那个血卫生纸,就算有薛的DNA,可十三年里路平不可能有标准的环境来保管。那不是说这个最重要的证据也可能没用了嘛。
我非常希望性侵案能立案,更希望看到路平出庭作证。想看到他们在法庭上做伪证,最后得到法律严重制裁。可是从目前已经有的证据看,这个案件立案的可能性为零。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18 22:5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彩票肖象权已经过了追诉期。缘分可能是唯一一个没有过期的“侵权”诉讼。你说得对,那时公益事业,没有经济赔偿。但是,桑兰仍然可以说她的维权案件获得了重大胜利,还可以宣称自己本来就不是为了金钱。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有很大不同,如果家长在家里打了孩子一巴掌,有人告到警察局,你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由于刘谢一直把桑兰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很可能在录制慈善歌曲时就没有签订什么有关肖象权的法律文件,现在

如果桑兰仅以些胜利再次“宣布”大胜利,而对性侵又无任何反应,恐怕国内关心此案的民众会笑掉大牙。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22:44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
哦,你的意思是桑兰海明有可能利用刘谢夫妇与中国政府的事让法官对刘谢夫妇有先入为主的印象。
肖像权的确很难说清。不过我听说《缘份》是公益品,非卖品,就算桑兰赢了,也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收入赔给她啊。还有彩票上印桑兰的形象,彩票样式是体育总局定的,刘谢夫妇的工厂只是按样式印刷,要侵权也是中国体育总局侵权啊。

彩票肖象权已经过了追诉期。缘分可能是唯一一个没有过期的“侵权”诉讼。你说得对,那时公益事业,没有经济赔偿。但是,桑兰仍然可以说她的维权案件获得了重大胜利,还可以宣称自己本来就不是为了金钱。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有很大不同,如果家长在家里打了孩子一巴掌,有人告到警察局,你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由于刘谢一直把桑兰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很可能在录制慈善歌曲时就没有签订什么有关肖象权的法律文件,现在被毒蛇钻了空子。不过,我认为法庭不会立案。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18 22:3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对了,照你的说法,桑兰那个血卫生纸,就算有薛的DNA,可十三年里路平不可能有标准的环境来保管。那不是说这个最重要的证据也可能没用了嘛。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18 22:28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哦,你的意思是桑兰海明有可能利用刘谢夫妇与中国政府的事让法官对刘谢夫妇有先入为主的印象。
肖像权的确很难说清。不过我听说《缘份》是公益品,非卖品,就算桑兰赢了,也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收入赔给她啊。还有彩票上印桑兰的形象,彩票样式是体育总局定的,刘谢夫妇的工厂只是按样式印刷,要侵权也是中国体育总局侵权啊。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22:17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
说得很有道理,我们是应当谨慎。但我有一点不明,还请教。
就算桑兰在法庭上提交了刘谢夫妇在中国的收入有违法行为,可这应当是中国政府的事啊。中国政府都没有定罪,也没通缉也没要求美国政府引渡,美国法院会管这事吗?只要中国政府没说刘谢夫妇有罪,那他们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他们对桑兰又何惧之有呢?

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18 21:57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桑兰团伙正在把一个国际敲诈勒索变成一个揭露政治事件,我们在回应时必须注意这一点,不要上他们的圈套,更不能留下口实。这就是为什么我坚决反对向任何公权力呼吁和投诉,特别是对中国的公权力(包括领事馆)更不能写什么联明信。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简单的民事诉讼,中国任何公权力的态度都有干涉美国司法之嫌。

桑海团伙诉讼败局已定,把案件搅成政治事件,除了占据与本案无关的道德致高点之外,还说明了或透

说得很有道理,我们是应当谨慎。但我有一点不明,还请教。
就算桑兰在法庭上提交了刘谢夫妇在中国的收入有违法行为,可这应当是中国政府的事啊。中国政府都没有定罪,也没通缉也没要求美国政府引渡,美国法院会管这事吗?只要中国政府没说刘谢夫妇有罪,那他们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他们对桑兰又何惧之有呢?
回复 spring99 2011-7-18 21:5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
我同意这种“家丑可外扬“的说法。她们一伙利用善良的美国人民(特别是华人)来骗取自己的利益。如果怕真相外露话永远伸张不了正义。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21:51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
海明在昨天的博文里(今天已经删了)公开攻击、诽谤中国前政府官员伍绍祖,算不算条罪名。毕竟海明在博客里说的东西他都没证据。
桑兰团伙正在把一个国际敲诈勒索变成一个揭露政治事件,我们在回应时必须注意这一点,不要上他们的圈套,更不能留下口实。这就是为什么我坚决反对向任何公权力呼吁和投诉,特别是对中国的公权力(包括领事馆)更不能写什么联明信。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简单的民事诉讼,中国任何公权力的态度都有干涉美国司法之嫌。

桑海团伙诉讼败局已定,把案件搅成政治事件,除了占据与本案无关的道德致高点之外,还说明了或透露了以下几个内容:

1. 反贪是他们最后一张(与案件无关)的明牌,也是他们胆敢以明显的诬陷方式起诉的暗牌:敲诈勒索。他们猜测,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刘老大在中国的生意难免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只要她起诉了,刘老大定会花钱免灾,同意和解。

2. 桑兰是直至目前所发生的一切的真正主谋,如果过去还有什么怀疑的话,现在已经没有任何悬疑了。我们甚至有理由相信,海明现在都已经被她绑架,甚至成了威胁的对象。原因非常简单,把案件向政治事件转化对桑兰在道德上有利,对海明在道德上无利,法律上甚至非常有害。海明说“不揪出贪官伍绍祖,桑兰的维权案就不算是胜利”,这在法律上等于在莫虎惩罚动议前面自杀。

我们作为不相关的普通网民必须坚持两点:一,不参与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讨论,个人参与是他们的自由,签名信就不应该参与表态。二、只揭画皮,不主动出击,而且也仅仅限制在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上,对与案件无关的事情不表态、不判断。

这只是我自己的想法。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7-18 21:4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
老先生,恕我冒昧揣测,您可能不在美国吧。美国是个多元化的社会,很少有一条新闻会引人街谈巷议。何况桑兰还是个外国人。桑兰也许曾经有人知道,但也谈不上家喻户晓。十多年过去了,现在更是无人知晓。否则她还会和海明饮酒作乐吗?美国要出名的律师也多了,为什么他们不自告奋勇?
再讲陪审团,很少的案子通过陪审团审理,绝大多数法官就裁决了。即使陪审团审理,陪审员的推选也是很有讲究的,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听说过关于案件的新闻报道,so that they are not influenced by the media. 坦白地讲,我也觉得难以置信,怎么可能呢,现今信息这么发达?但是总有信息闭塞的人。而且有人就通过这一条来逃避陪审员义务。
仅供参考。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21:11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桑兰所作的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一个集团或一个阶层,有必要大字报批判吗?反过来讲,假如桑兰是一个丑恶的象征,对外国人来讲,他们更容易认为她象征的是一个什么群体呢?
老先生,我对您是尊敬的,以前也对您的翻译才能赞赏有加,所以以上问题并不是对您的否定,只是我的一点不同看法。

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种以事实为依据的文章认为是中国人的窝里斗。恰恰相反,如果他们知道我们在华人内部的这些讨论,而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知道对一个是非分明的民事诉讼都对外界遮遮掩掩,那才真正的是窝里斗。

当然,这也只是我一个人的观点,欢迎讨论。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揭露桑海团伙。
回复 青草地 2011-7-18 20:19
1. 是什么原因促使海明免费为桑兰打官司?对此,海明在起诉书上的说辞和对中国媒体的说辞截然不同:

在起诉书中, 海明表示因桑的生活困境而决定为桑兰提供免费服务:

At present, Sang Lan lives on a 1600 RMB per month salary, equals about $250 US Dollars per month, which is also the main reason why this law firm decides to represent Sang Lan Pro Bono. 目前,桑兰依靠1600RMB月工资生活,大约折合每月美元250,这也是我们法律事务所决定为桑兰提供免费服务。以下是起诉书连接 (第7页第24项): http://www.scribd.com/doc/55481194/11-02870-Amended-Complaint

以下文章连接说明海明在早期是有收费的想法的: “我承认我有,当初有,接这个案子时是要收费的,但我现在决定不收了。” 他之所以免费帮桑打官司是因 “打这个官司给我的成就感更大。”而并非是因为桑兰的‘贫困’而决定为“桑提供免费服务的. 以下是海明接受体坛周报特派记者王宁访问的网站连接: http://sports.qq.com/a/20110512/000220.htm

2. 海明对美联社说的和实际情况对比:

A. 美联社在7月13日采访海明的报道片段1: The lawyer, Ming Hai, said he could not divulge details of the deal. Still, he said it will provide up to $10 million in cash and health care over the lifetime of the 30-year-old gymnast, Sang Lan. 海明律师说他不能泄露细节. 尽管如此, 他说, 保险公司将对30岁的体操运动员桑兰提供高达一千万美元的现金和终生的健康照顾. 以下是美联社对海明采访的网站连接: http://www.usatoday.com/sports/olympics/2011-07-12-47709094_x.htm 

原保险合同则指明理赔总额为1千万美元, 并没有1千万美元现金之说. 保险公司是否真为桑兰一人而修改了保险合同呢? 以下是保险合同文本连接: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5486&bcode=ksliu

B. 美联社在7月13日采访海明的报道片段2: He said she was staying in an apartment in Nassau County on New York‘s Long Island for another month before returning to Beijing, where she will live with her boyfriend and continue to earn about $230 a month at speaking engagements and other public functions. 他(海明)说,她(桑兰)在返回北京(那个她会与男友一起生活并且继续依靠演讲和其他公共服务来赚取每月230元左的地方)之前, 会在长岛Nassau县的公寓逗留一个月.  以下是美联社对海明采访的网站连接http://www.usatoday.com/sports/olympics/2011-07-12-47709094_x.htm

a. 海明对美联社记者讲, 桑兰是依靠讲演和公共服务得到月收入230美元的. 那就是说桑没有正式收入. 我们有理由怀疑海明是不是依此说辞来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情.桑用230美元是不可能养得起三条狗, 一个保姆, 一个经纪人, 买得起房的.桑的实际月收入是不是230美元请看网站连接: http://news.ifeng.com/sports/zonghe/detail_2010_08/09/1911993_0.shtml

b. 海明对美联社记者说桑住在公寓. 海明对华人媒体说桑黄住在位于长岛的豪华别墅, 这是什么用意呢? 海明博客连接: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5142&bcode=fourseasons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18 20:04
海明在昨天的博文里(今天已经删了)公开攻击、诽谤中国前政府官员伍绍祖,算不算条罪名。毕竟海明在博客里说的东西他都没证据。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7-18 20:0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反过来不行。英文没那么好,如果曹先生同意,我们可以把他的文章在翻译之前稍加改写,并加上他后来纷纷撤诉的事实。这是一篇重磅炸弹,纽约时报会感兴趣,因为事情都发生在纽约,纽约有有很多华人读者。谁有时间可以先翻译一个初稿,然后交给英语好的当地人,比如在美国出生长大的华人的后代做修改、润色。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桑兰所作的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一个集团或一个阶层,有必要大字报批判吗?反过来讲,假如桑兰是一个丑恶的象征,对外国人来讲,他们更容易认为她象征的是一个什么群体呢?
老先生,我对您是尊敬的,以前也对您的翻译才能赞赏有加,所以以上问题并不是对您的否定,只是我的一点不同看法。
回复 mgzww999 2011-7-18 19:49
To: 艾艾 你曾经说:
“曹长青先生最新的文章非常好,他所讨论的问题才是美国公众真关心的。英文好的网友可以翻译成英文交给纽约时报或者AP,题目就是《一个截瘫体操运动的感恩,桑兰起诉美国公司和个人》。“ 这个想法不错。我觉得你是挺合适的翻译人选。上次岳博士的帖子你的翻译就非常好。你觉得如何?
反过来不行。英文没那么好,如果曹先生同意,我们可以把他的文章在翻译之前稍加改写,并加上他后来纷纷撤诉的事实。这是一篇重磅炸弹,纽约时报会感兴趣,因为事情都发生在纽约,纽约有有很多华人读者。谁有时间可以先翻译一个初稿,然后交给英语好的当地人,比如在美国出生长大的华人的后代做修改、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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