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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就桑兰案致保险公司的信:讨论专帖(作者:北美译园(mingbuping))

已有 3675 次阅读2011-7-16 13:29 分享到微信

mingbuping的建议:我觉得大家还是先讨论中文,然后找一个英文好的人翻成英文。

写给桑兰保险公司的一封信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1/2011 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海明律师向多家中文媒体出示了与贵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另据海明自己博客证实,他已将协议的(或部分)内容透露给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附件)。

海明于7/13/2011 召开了第二次记者招待会,目的是要向记者公布与贵公司7.11签订的“保密协议”。最后海明没有让记者对“保密协议”照相和复印。据海明讲, 是因为在会议前10钟接到了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律师的阻止电话,理由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不干了。

我们非常感谢贵公司关心你们的客户,但我们觉得我们有权了解真相,因为从海明口中已透露的“保密内容”已经在中美两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已伤害到其他客户的利益。特别是他在第二次记者会上对“保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贵公司7.11后对记者和网民的解释有太大的差距。作为你公司的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对海明的公开言论是否属实做出解释。

1。在7.11记者会上,从海明“有意”透露给记者的"保密协议"的最后一页,可以看出你们在会上改动了你们的协议(手写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这个改动,使了桑兰和海明在协议上签字。

你们的改动:“原告感谢被告同意桑兰在1998年的受伤不是她自身过失造成的”。

原话:“Plaintiff appreciates that defendants agree that the injury sustained by Sang Lan in 1998 is not her own fault.”

我们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也是桑兰上诉她被告人的一个主要的理由。他们正在利用这个改动威胁自己的被告。由于原话过于笼统,我们希望知道你们对这句话的详细解释以及改动的依据。

2。海明告诉媒体,新的协议和13年不一样,有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海明解释有如下不同:

第一。桑兰今后在中国看病的条款和在美国是一样的。

根据你们在1999年4月8日给刘谢的信:"桑兰回国后,如果因为受伤而引起并发症,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她应该首先在中国寻求治疗,如果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美国保险公司,每次在桑兰自付5千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将为她支付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我们理解:桑兰回国后

(1)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在中国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2)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并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每次桑兰在自付5000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可享受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补偿。

但是,由于桑兰以前的医药花销很多可以在中国报销,没报的部分也很难超过$5000的自付金额,所以没有在美国报。不过条款还是存在的。

海明对媒体的解释:以前没有报到钱就是没有这个条款;今后中国的花销会全部报销。也就是无条件报销。

根据海明的话,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新的条约里已经取消了旧款中,在中国先报销(first),5000美金的自费以及10万美金的最高限额的三个限制条款。如果有变动,理由是什么?

第二,海明说美方将报销桑兰每周三次的康复。这项是否是新加的。

第三,金钱的收入,生活的补贴和每月一张的支票。

我们已经搞不清桑兰上的是什么保险了。是否可以理解为“综合保险”?应该包括:“事故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退休保险”,“lifetime保险”,外加保险以外桑兰的生活补贴。总之有了你们的新合同,桑兰。“下半辈子可以无忧无虑了

以下是海明的原话摘录:你方将“在中国设立桑兰帐户,除了康复费,还有更多的,终身的,每个月都有的进帐(汇款),其中还有生活上的。”和海明博文的摘抄“一个月一张小额支票,一年就是12张,50年就是600 张支票了。跟中了乐透彩票差不多了。”

如果贵公司不出来澄清,我们可以认为,今后我们只要上一个保险,然后上诉法庭,我们就有理由得到我们所要的一切(海:我们想要的都得到了)。

3。海明还告诉媒体,由于桑兰的特殊魅力,以及你们对她的多年的喜欢,她得到了你们本不该给她的利益,如:金钱。

海明说: 桑兰所以能够让贵公司修改13年的条例,是因为“桑兰个人有她的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她特殊的威信,”“今天为什么我们比较顺利呢,是一个延续,其实保险公司有些他们不需要给我们,比方真钱。我们只要求在中国的医疗,给钱说明他们很喜欢她,很同情她的遭遇,” “如果换上别人呢,人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像莫虎那样一个制裁动议给你撤案了,13年了吗,人家为什么不这样做,一见到是桑兰来要求权力,人家就先跟我沟通。。。”

我们想说的是:在贵公司上保险的不只桑兰一人,如果可以因为桑兰的魅力和贵公司个别人的喜欢和同情(他们特别强调你们和他们是朋友)就给她优惠,那就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不公平,因为你们是在滥用投保人的钱为你们的个人喜好服务。贵公司的信誉值得怀疑。在保险政策上,所有的保人应该有同等的权利。

总之,我们所以要求公开协议内容是因为海明,桑兰和黄健的话已经伤害到贵公司,桑兰的被告方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在中美两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贵公司应该给我们一个官方的正式回复。

附件:海明说:“今天下午,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前来我的律师楼对桑兰和我进行了采访。他们可以证实,美方确实白纸黑字的认同1998年友好运动会上桑兰的摔伤不是桑兰自己的失手或失误。在协议上签字的有:桑兰,海明,保险公司,美国体操协会及被告律师等。请华人同胞们不要再骚扰人家,有问题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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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7 个评论)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7 00:55
To: 艾艾 你曾经说:
谢谢!主贴已更新。
另,有筒子说deductible的是500美元,不是5000,你要不要再确认看看?

$500 是另一回事。$5000被大家忽视了。
以下是原文和翻译文。
我在三原的博客上得到了再次证实。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6106&bcode=sanyuan

根据你们在1999年4月8日给刘谢的信:“桑兰回国后,如果因为受伤而引起并发症,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她应该首先在中国寻求治疗,如果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美国保险公司,每次在桑兰自付5千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将为她支付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回复 艾艾 2011-7-17 00:14
To: mingbuping 你曾经说:
艾艾:

根据网友的意见,我对原文做了大的结构调整。
我知道大家都在忙周二的事。保险公司可以等一等。
有事随时和我联系。

写给桑兰保险公司的一封信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1/2011 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海明律师向多家中文媒体出示了与贵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另据海明自己博客证实,他已将协议的

谢谢!主贴已更新。
另,有筒子说deductible的是500美元,不是5000,你要不要再确认看看?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7 00:00
艾艾:

根据网友的意见,我对原文做了大的结构调整。
我知道大家都在忙周二的事。保险公司可以等一等。
有事随时和我联系。

写给桑兰保险公司的一封信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1/2011 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海明律师向多家中文媒体出示了与贵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另据海明自己博客证实,他已将协议的(或部分)内容透露给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附件)。


海明于7/13/2011 召开了第二次记者招待会,目的是要向记者公布与贵公司7.11签订的“保密协议”。最后海明没有让记者对“保密协议”照相和复印。据海明讲, 是因为在会议前10钟接到了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律师的阻止电话,理由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不干了。


我们非常感谢贵公司关心你们的客户,但我们觉得我们有权了解真相,因为从海明口中已透露的“保密内容”已经在中美两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已伤害到其他客户的利益。特别是他在第二次记者会上对“保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贵公司7.11后对记者和网民的解释有太大的差距。作为你公司的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对海明的公开言论是否属实做出解释。


1。在7.11记者会上,从海明“有意”透露给记者的“保密协议“的最后一页,可以看出你们在会上改动了你们的协议(手写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这个改动,使了桑兰和海明在协议上签字。



你们的改动:“原告感谢被告同意桑兰在1998年的受伤不是她自身过失造成的”。



原话:“Plaintiff appreciates that defendants agree that the injury sustained by Sang Lan in 1998 is not her own fault.”



我们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也是桑兰上诉她被告人的一个主要的理由。他们正在利用这个改动威胁自己的被告。由于原话过于笼统,我们希望知道你们对这句话的详细解释以及改动的依据。



2。海明告诉媒体,新的协议和13年不一样,有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海明解释有如下不同:



第一。桑兰今后在中国看病的条款和在美国是一样的。

根据你们在1999年4月8日给刘谢的信:“桑兰回国后,如果因为受伤而引起并发症,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她应该首先在中国寻求治疗,如果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美国保险公司,每次在桑兰自付5千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将为她支付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我们理解:桑兰回国后



(1)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在中国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2)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并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每次桑兰在自付5000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可享受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补偿。



但是,由于桑兰以前的医药花销很多可以在中国报销,没报的部分也很难超过$5000的自付金额,所以没有在美国报。不过条款还是存在的。



海明对媒体的解释:以前没有报到钱就是没有这个条款;今后中国的花销会全部报销。也就是无条件报销。



根据海明的话,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新的条约里已经取消了旧款中,在中国先报销(first),5000美金的自费以及10万美金的最高限额的三个限制条款。如果有变动,理由是什么?



第二,海明说美方将报销桑兰每周三次的康复。这项是否是新加的。


第三,金钱的收入,生活的补贴和每月一张的支票。


我们已经搞不清桑兰上的是什么保险了。是否可以理解为“综合保险”?应该包括:“事故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退休保险”,“lifetime保险”,外加保险以外桑兰的生活补贴。总之有了你们的新合同,桑兰。“下半辈子可以无忧无虑了


以下是海明的原话摘录:你方将“在中国设立桑兰帐户,除了康复费,还有更多的,终身的,每个月都有的进帐(汇款),其中还有生活上的。”和海明博文的摘抄“一个月一张小额支票,一年就是12张,50年就是600 张支票了。跟中了乐透彩票差不多了。”


如果贵公司不出来澄清,我们可以认为,今后我们只要上一个保险,然后上诉法庭,我们就有理由得到我们所要的一切(海:我们想要的都得到了)。


3。海明还告诉媒体,由于桑兰的特殊魅力,以及你们对她的多年的喜欢,她得到了你们本不该给她的利益,如:金钱。


海明说: 桑兰所以能够让贵公司修改13年的条例,是因为“桑兰个人有她的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她特殊的威信,”“今天为什么我们比较顺利呢,是一个延续,其实保险公司有些他们不需要给我们,比方說钱。我们只要求在中国的医疗,给钱说明他们很喜欢她,很同情她的遭遇,” “如果换上别人呢,人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像莫虎那样一个制裁动议给你撤案了,13年了吗,人家为什么不这样做,一见到是桑兰来要求权力,人家就先跟我沟通。。。”


我们想说的是:在贵公司上保险的不只桑兰一人,如果可以因为桑兰的魅力和贵公司个别人的喜欢和同情(他们特别强调你们和他们是朋友)就给她优惠,那就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不公平,因为你们是在滥用投保人的钱为你们的个人喜好服务。贵公司的信誉值得怀疑。在保险政策上,所有的保人应该有同等的权利。


总之,我们所以要求公开协议内容是因为海明,桑兰和黄健的话已经伤害到贵公司,桑兰的被告方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在中美两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贵公司应该给我们一个官方的正式回复。


附件:海明说:“今天下午,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前来我的律师楼对桑兰和我进行了采访。他们可以证实,美方确实白纸黑字的认同1998年友好运动会上桑兰的摔伤不是桑兰自己的失手或失误。在协议上签字的有:桑兰,海明,保险公司,美国体操协会及被告律师等。请华人同胞们不要再骚扰人家,有问题问我。”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7-16 23:24
我的建议:不要强调保险公司公开协议,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对海明的公开言论是否属实做出解释,因为这些言论是那份协议引起的,并已经伤害到第三方利益,并成为诉讼被告的直接理由。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20:21
To: dump 你曾经说:
扣除额是500,不是5000。请执笔人修正一下,谢谢。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sanyuan/details/86106.html

$500 和$5000 是在两个地方提出的。

我认为,很多网友(包括一些记者),都没有认真读过保险公司在1999年4月8日给刘国生先生的信件。在此信件中,保险公司很清楚地说:桑兰回国后,如果因为受伤而引起并发症,如果在中国不能得到治疗,美国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和桑兰受伤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如果桑兰的医疗与受伤无关,她应该首先在中国寻求治疗,如果在中国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美国保险公司,每次在桑兰自付5千美金医疗费用之后,将为她支付全部总额高达10万美金的医疗费用。请看下面的原文:

If Sang Lan needed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rdra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benefits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his also would only apply if coverage had not been terminated because less than $500 had been incurred in a 12 month period.
回复 dump 2011-7-16 20:02
扣除额是500,不是5000。请执笔人修正一下,谢谢。
回复 毛茂 2011-7-16 19:25
这是初步简单些的修改稿;写给桑兰保险公司的一封信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你们好!

我们是住在美国的华人。为保护贵公司的声誉、保护广大客户在你们公司投保的利益,了解桑兰又获得哪些新的权益,海明有没有欺骗我们和桑兰,我们给你们写这封信,希望你们能及时给予答复。

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1/2011 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海明律师向多家中文媒体出示了与贵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并特意展示了协议的最后一页(带有签字的一页)。另据海明自己在博客中写道,他已将协议详细的(or 部分)内容透露给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附)。
既然是保密协议,海明应该没有权力透露里面的内容。贵公司不对他的行为有所质疑,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他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要让他公开协议内容是主要是为了保护贵公司,保护广大投保人,以及保护桑兰的利益。

1。保护贵公司的声誉:

海明告诉媒体:会议前,“美国体操协会,还有三家保险公司都派负责人和律师到我的办公室,这个保密协议我们想得到的都得到了”。“ 在这个文件里,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表示,他们调查之后的结果是,他们承认桑兰受伤不是她自己的失误,不是她的责任。白纸黑字这样写着,大家都签了字”。桑兰也表示:“今天是这场维权案的很大的一个胜利,白纸黑字他们签下了,承认了不是我的失守导致我从马上摔下来,今天在这里,有合同,有法律效率的解答。”
海明还告诉中国媒体:桑兰所以能够让贵公司修改13年的条例,是因为“桑兰有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特殊的威信,”“今天为什么我们比较顺利呢,这是一个延续。其实保险公司某些不需要给我们的,比方說钱。我们只要求他们承担中国的医疗,但他们却给钱说明他们很喜欢桑兰,很同情她的遭遇,” “如果换上别人呢,人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13年了,人家为什么不这样做,一见到是桑兰来要求权益,人家就先跟我沟通。。。”

我们很想知道的是,你们是否推翻了原有的协议?“同情她的什么遭遇”?“是否因为她是桑兰,你们才修改了合同”?我们只是不希望看到你们被他们欺骗,因为他们刚刚欺骗了美国的媒体,说桑兰在中国每月只靠$230美金生活,他们把与贵公司签订的新合同单方面透露给中美媒体。这损坏了贵公司本该保密变成不保密的后果。

2。保护桑兰案的被告方。

桑兰一案另起诉三个被告,诉讼刘、谢、莫的主要罪名是说他们没有及时为桑兰起诉你们,是美国体操协会,耽误了桑兰的诉讼追溯期。在记者会上,海明手持和贵方签立的新合同对被告方进行要挟:“桑兰的保险能在中国使用,有了金钱的好处,这是桑兰本来就应该得到的。过去13年该有的没拿到,也让我们回忆一下,想一想,我们今天得到的这些,是13年前桑兰没得到”。“13年前,在诉讼期内应该更容易得到,为什么没人帮她要。。。”。如果贵方确实承认了“桑兰受伤不是她自己的失误”,而且赔偿了你们本不该给桑兰的补偿(海明:“其实保险公司有些他们不需要给我们的“),并为此成为桑兰诉讼被告方的理由,你们就犯下了对原告桑兰坑害被告的帮凶,你们对这一诉讼中的被告方是极其的不付责任的。

3。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很简单,在贵公司上保险的不只桑兰一人,如果可以因为桑兰的魅力和贵公司个别人的喜欢和同情(他们特别强调你们和他们是朋友)就可网开一面,那就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不公平,因为你们是在滥用投保人的钱为你们的个人喜好服务。这一来,贵公司的信誉值得我们怀疑。在保险政策上,所有的投保人的权利应该是等同的。

4。保护桑兰的权利。

桑兰打这场官司,原向贵公司索赔几个亿,原是为了“维权”和“讨回公道”,你们也许解释清楚了你们的新合同,但事实是,你们给她的一点小利使她放弃了她的初衷。她将输在以后其它的诉讼上。因为她对你们作出撤诉,使她失去了对其它诉讼诉的基础。
希望你们仔细读这封信,我们等着你们的答复。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18:39
艾艾

我已把两版合二唯一了,水平有限,只能做到这了。剩下的就看大家的发挥了。

给桑兰保险公司的信(合成版)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1/2011 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海明律师向多家中文媒体出示了与贵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并特意展示了协议的最后一页(带有签字的一页)。另据海明自己博客证实,他已将协议的详细的(部分)内容透露给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两位记者。


海明于7/13/2011 召开了第二次记者招待会,目的是要向记者公布与贵公司7.11签订的“保密协议”。最后海明没有让记者对“保密协议”照相和复印。据海明讲, 是因为在会议前10钟接到了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律师的阻止电话,理由是因为你们的客户不干了。


我们非常感谢贵公司考虑你们的客户,但我们觉得我们有权力了解“保密协议”的真实内容或知道你们的答复。因为从海明口中已透露的“保密内容”,我们认为已经伤害了广大客户的利益。特别是他在第二个记者会上对“保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贵公司7.11后对记者和网民的解释有太大的差距。作为你公司的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我们有权知道真相。如果贵公司不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海明说的是真的,我们将会向你公司最高部门和有关部门上诉(complain)。


1。在7.11记者会上,从海明“有意”透露给记者“保密协议“的最后一页,可以看出你们在会上改动了你们的协议(手写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这个改动,促使了桑兰和海明在协议上签字。

你们的改动:“原告感谢被告同意桑兰在1998年的受伤不是她自身过失造成的”。

原话:“Plaintiff appreciates that defendants agree that the injury sustained by Sang Lan in 1998 is not her own fault.”

我们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也是桑兰上诉的理由之一。他们正在用这个改动要挟自己的被告。由于原话过于笼统,我们希望知道你们对这句话的详细解释以及改动的依据。

2。你们在1999。4。8给刘谢的信中解释到:如果中国不能报销桑兰的医药费,你们将负责桑兰在中国的花销,但先要有一个$5000的扣除。在新的协议上是否还有这个“first”和“$5000”的条件?

中文大意“在中国,桑兰如果需要治疗和她瘫痪无关的费用,而且无法在自己的国家得到补偿,在首先扣除$5000后(每个疾病/伤害,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她可以最多得到$ 100000的补偿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在此我们有三点疑问:


第一,“first”和“$5000”的deduction的条款是否还包括在新协议中。我们觉得这是桑兰没有在美国报销中国费用的关键。因为他们的花销或在中国报销了,或没有超过$5000的扣除,根本报不到钱。但海明解释,没有报就是没有这个条款。


第二,据海明的话理解,“first”在新条约中已去掉,“今后,桑兰美国的事找它,中国的事也找它(保险公司)。”这个“first”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其他客户也有。如果合理,你们为什么要改?

第三,。新条款中在中国的赔偿最大限额10万美元的条款是否已被美国报销的最大限额(1000万)所替代。因为从海明的口中我们得到的唯一信息是1000万,而且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报销”。

桑兰案桑兰方对现存的三个被告,刘、谢、莫诉讼的主要罪名是没有及时为桑兰起诉有关责任方,例如体操协会,耽误了桑兰的诉讼追溯期。在会上,海明手持和贵方签立的新合同对被告方进行要挟:你们的新合同保证“桑兰的保险在中国得到使用,并有些金钱的好处”,“也是桑兰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可“过去13年该有的没拿到,”。“13年前,在诉讼期内应该更容易得到,为什么没人帮她要。。。”。如果贵方确实赔偿了你们本不该给桑兰的补偿(海明:“其实保险公司有些他们不需要给我们,for example : money ”),并为此成为桑兰诉讼被告方的理由,对桑兰的被告方是不公平的。


3. 桑兰到底上的是什么保险,贵公司的新协议已经超过了原有的保险项目。

据我们了解,桑兰上的是“医疗事故保险”,只包括和她事故有关的医疗保险。但依据海明的解释,这个保险现已上升为多项“综合保险”。我理解应该包括:“事故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退休保险”,“lifetime保险”,外加保险以外桑兰的生活补贴。总之有了你们的新合同,桑兰。“下半辈子可以无忧无虑了”。


以下是海明的原话摘录:你方将“在中国设立桑兰帐户,除了康复费,还有更多的,终身的,每个月都有的进帐(汇款),其中还有生活上的。”和海明博文的摘抄“一个月一张小额支票,一年就是12张,50年就是600 帐支票了。跟中了乐透彩票差不多了。”这个数额大到“讲出来了会有很多人眼红。”

如果贵公司不出来澄清,我们可以认为,今后我们只要上一个保险,然后上诉法庭,我们就有理由得到我们所要的一切(海:我们想要的都得到了)。


海明还告诉中国媒体: 桑兰所以能够让贵公司修改13年的条例,是因为“桑兰个人她有她的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她特殊的威信,”“今天为什么我们比较顺利呢,是一个延续,其实保险公司有些他们不需要给我们,比方說钱。我们只要求在中国的医疗,给钱说明他们很喜欢她,很同情她的遭遇,” “如果换上别人呢,人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像莫虎那样一个制裁动议给你撤案了,13年了吗,人家为什么不这样做,一见到是桑兰来要求权力,人家就先跟我沟通。。。”


在贵公司上保险的不只桑兰一人,如果可以因为桑兰的魅力和贵公司个别人的喜欢和同情(他们特别强调你们和他们是朋友)就网开一面,那就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不公平,因为你们是在滥用投保人的钱为你们的个人喜好服务。贵公司的信誉值得怀疑。在保险政策上,所有的保人应该有同等的权利。

总之,我们所以要求公开协议内容是因为海明,桑兰和黄健的话已经伤害到贵公司,桑兰的被告方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7-16 18:05
支持任何挫败桑黄海阴谋的努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是没花钱就平息了一场诉讼,他们可能会选择沉默,哪怕保密协议涉嫌危害第三方利益。对了,应该质问他们保密协议中是否有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这应该是有的。建议强调这个疑问。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17:05
海明在第二次记者会上说桑兰从没看到以下的信,我想这可能是海明第一次记者会敢说“重大胜利”的原因之一。只是想弄明白,桑兰为什么不知道这封信,是她没有,还是有,她根本就没明白。

另外,我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是否准确?

这是我写给保险公司的信的片断:

从你们4/8/1999给刘谢的信中你们解释到:你们负责桑兰在中国不能报销的部分如果中国不能报销,但先要有一个$5000的扣除。在新的协议上是否还有这个“first”和“$5000”的条件?

中文大意“在中国,桑兰如果需要治疗和她瘫痪无关的费用,而且无法在自己的国家得到补偿,在首先扣除$5000后(每个疾病/伤害,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她可以最多得到$ 100000的补偿”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在此我有三点疑问:

第一,“first”和“$5000”的deduction的条款是否还包括在新协议中。我觉得这是桑兰没有在美国报销中国费用的关键。因为他们的花销或在中国报销了,或没有超过$5000的扣除,根本报不到钱。但海明解释,没有报就是没有这个条款。“以前没有的,现在有了”,这是桑兰上诉她的被告的依据。“被告方以前为什么没有为桑兰争取这个权力?”

第二,据海明的话理解,“first”在新条约中已去掉,“今后,桑兰美国的事找它,中国的事也找它(保险公司)。”这个“first”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其他客户也有。如果合理,你们为什么要改?是否是因为(如海明讲的)你们和海明桑兰是朋友(海多次提到这点),你们喜欢桑兰,“桑兰个人有她的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她特殊的威信。”而对其他的客户你们就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3。新条款中在中国的赔偿最大限额10万美元的条款是否已被美国报销的最大限额(1000万)所替代。因为从海明的口中我们得到的唯一信息是1000万,而且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报销”。
回复 毛茂 2011-7-16 16:38
这是一封非常好的说道理的信,信不够“凶”,保险公司会不重视,因为他们赚了便宜,他们认为原告向他们投降了,屈服了,他们是赢家,官司已撤了,没有必要再谈论。因此写这封信的目的,应该多多强调事情没有结束,如:1;原告将保密变成不保密造成大众的嘘嘘。2;原告没有职业道德和信誉使哪些方面严重损害了贵公司的名誉及信用?3;贵公司如对所有的客户一视同仁应作出哪些回应和交代。其实这些方面笔者都已写到,但是否进行一点段落上的调整?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16:14
To: mingbuping 你曾经说:
海明7月13日记者会质疑(2),给桑兰保险公司的第二封信
(2011-07-17 03:47:27)[编辑][删除]
标签:
杂谈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我是关心桑兰案的住在美国的华人网民。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3/2011 召开了第二次记者招待会,目的是要向记者公布与贵公司7.11签订的“保密协议”。最后海明食言,没能让记者对“保密协议”照相和复印。据海明讲,

“桑兰和黄健的话依据伤害到贵公司”应该是“桑兰和黄健的话已经伤害到贵公司”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16:11
艾艾

我把新的稿子也发上来了。如果大家愿意用这篇稿,我觉得大家还是先讨论中文,我可以根据大家的意见把两封信放在一起。
然后找一个英文好的人翻成英文。

你看如何?
回复 mingbuping 2011-7-16 16:04
海明7月13日记者会质疑(2),给桑兰保险公司的第二封信
(2011-07-17 03:47:27)[编辑][删除]
标签:
杂谈


To 美方3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我是关心桑兰案的住在美国的华人网民。桑兰的律师海明于7/13/2011 召开了第二次记者招待会,目的是要向记者公布与贵公司7.11签订的“保密协议”。最后海明食言,没能让记者对“保密协议”照相和复印。据海明讲, 是因为在会议前10钟接到了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律师的阻止电话,理由是因为你们的客户不干了。

我们非常感谢贵公司考虑你们的客户,但不能接受你们阻止海明的行为。因为从他口中已透露的“保密内容”,我们认为已经伤害了广大客户的利益。特别是他在第二个记者会上的对“保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贵公司7.11对记者和网民的解释有太大的差距。作为你公司的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我们有权知道真相。如果贵公司不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海明说的是真的,我们将基于以下几点向你公司最高部门和有关部门上诉(complain)。



1。桑兰到底上的是什么保险,贵公司的新协议已经超过了原有的保险项目。

据我们了解,桑兰上的是“医疗事故保险”,只包括和她事故有关的医疗保险。但依据海明的解释,这个保险现已上升为多项“综合保险”。我理解应该包括:“事故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退休保险”,“lifetime保险”,外加保险以外桑兰的生活补贴。总之有了你们的新合同,桑兰。“下半辈子可以无忧无虑了”。



以下是海明的原话摘录:你方将“在中国设立桑兰帐户,除了康复费,还有更多的,终身的,每个月都有的进帐(汇款),其中还有生活上的。”和海明博文的摘抄“一个月一张小额支票,一年就是12张,50年就是600 帐支票了。跟中了乐透彩票差不多了。”这个数额大到“讲出来了会有很多人眼红。”

如果贵公司不出来澄清,我们可以认为,今后我们只要上一个保险,然后上诉法庭,我们就有理由得到我们所要的一切(海:我们想要的都得到了)。



2。从你们4/8/1999给刘谢的信中你们解释到:你们负责桑兰在中国不能报销的部分如果中国不能报销,但先要有一个$5000的扣除。在新的协议上是否还有这个“first”和“$5000”的条件?

中文大意“在中国,桑兰如果需要治疗和她瘫痪无关的费用,而且无法在自己的国家得到补偿,在首先扣除$5000后(每个疾病/伤害,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她可以最多得到$ 100000的补偿”

原文:“Sang Lan needed if treatment not related to her quadriplegia, she would first seek benefit which has a $5000 deductible per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and a maximum benefit of $100000 treatment for it in China. If unable to do so in her own country, she would have coverage under this catastrophic policy under the ancillary illness/injury”



在此我有三点疑问:



第一,“first”和“$5000”的deduction的条款是否还包括在新协议中。我觉得这是桑兰没有在美国报销中国费用的关键。因为他们的花销或在中国报销了,或没有超过$5000的扣除,根本报不到钱。但海明解释,没有报就是没有这个条款。“以前没有的,现在有了”,这是桑兰上诉她的被告的依据。“被告方以前为什么没有为桑兰争取这个权力?”



第二,据海明的话理解,“first”在新条约中已去掉,“今后,桑兰美国的事找它,中国的事也找它(保险公司)。”这个“first”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其他客户也有。如果合理,你们为什么要改?是否是因为(如海明讲的)你们和海明桑兰是朋友(海多次提到这点),你们喜欢桑兰,“桑兰个人有她的魅力,在美国人当中她有她特殊的威信。”而对其他的客户你们就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3。新条款中在中国的赔偿最大限额10万美元的条款是否已被美国报销的最大限额(1000万)所替代。因为从海明的口中我们得到的唯一信息是1000万,而且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报销”。



4。在7.11记者会上,海明“有意”透露给记者“协议“的最后一页,你们在最后时刻改了你们的协议,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这个改动,促使了桑兰和海明在协议上签字。



“原告感谢被告同意桑兰在1998年的受伤不是她自身过失造成的”。



原话:“Plaintiff appreciates that defendants agree that the injury sustained by Sang Lan in 1998 is not her own fault.”

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也是桑兰上诉的理由之一。所以我们有权力知道你们这句话的意思以及它的依据。



总之,我们所以要求公开协议内容是因为海明,桑兰和黄健的话依据伤害到贵公司,桑兰的被告方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非常感谢你们能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看我的信,并希望能对我的疑问进行解答。
回复 weijs 2011-7-16 16:04
支持,保险公司是该有个说法,以正视听
回复 天行健 2011-7-16 15:04
我签名支持 作为一个刚来美国的华人 我无法沉默 因为这是我们华人的道德底线
回复 贝壳村溜过来的 2011-7-16 14:24
不要用“To Whom It May Concern”,直接用Dear Sir/Madam,然后在信件前面写上3个保险公司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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