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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7322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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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哈哈佛 2011-9-26 23:0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如果我明确看到报案很有可能不成功,我不会见解当事人去报案。如果我见解失误,我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你认为不可以,但海明认为可以啊!!!
回复 哈哈佛 2011-9-26 23:03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老友: 很遗憾我不能接受你的批评,我知道你想在纯理性上能改变我的推理和结论。

第一,在法庭上,反问是找出真理的引擎。

第二,你好象没有理解这篇文章的目的-- 证明该律师第14段说说报案是为了拿U 签证移民的法律不成立,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谎言。如果报案中没有U签证法律上必须要求的因素-- “ 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这个报案是不能让桑那U签证的,那么报案为U

1......基本同意
2.丧谎还报案就是认为已达到了“ 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你有何证据证明不是呢。只是它们报案的手法不高就是了!!!警局没说报假案,只是立不了案!!!
3.同2
4.你要先证明海明是知道报: 假案 同时事先!!!!假设就是“舞蹈”了
希望你继续,但一定要公正,客观,不要知假设一方!!!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6 22:55
To: 美利坚共和国 你曾经说:
亲娘和后娘都是娘,到底是专家,从今天起本王把你那前科勾消,不再追究!
多谢共和国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6 22:54
To: 排队等船票 你曾经说:
就算海明向桑黄解释了U签证,就构成犯罪吗?如果桑黄在法庭指证,因为看了从LAO那里了解的U签证,是不是LAO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桑黄是在法律书籍文献上了解的U签证,出版商要负刑责吗?
一堆所谓“专家”出来出来指责海明如何如何,是否想过:海明接了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做?是不是应该什么都不做?律师的辩护行为,本来就游走在合法不合法的边缘。
假设,LAO作为桑兰的代理律师,会怎么做呢?别说不可能接,我只是假

如果我明确看到报案很有可能不成功,我不会见解当事人去报案。如果我见解失误,我就要承担责任。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6 22:43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把问题简单化最好,LAO博文提出的根据宪法和法律,在网络上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涉及他人的言论都是无法被起诉的,乔磊的博文认为无论是否署名都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相关的运营商也有义务协助查找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两人观点截然相反,一个是法律权威,一个是媒体人。从感情上来说,我认为LAO说的是对的,可是从理智上说,我觉得乔磊说的有道理有根据,而且举出了多个翔实的案例,你认为他们谁说的正确?
吼网友: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当时如果你让我知道这个乔居然在同一个法律问题上写出和我不一样结论的话,我不会放过他的。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6 22:39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修改版)
LAO朋友,刚刚有时间仔细阅读。我不得不遗憾的说,这是您所有分析文章中内容最空洞无物、主观判断最多的法律分析文章。虽然引用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基本没必要,甚至根本不相关,仅仅是为了给读者一种海明罔顾法律的印象而已。

首先,海明自作主张报性侵案这件事您已经说过很多次,虽然多数网友不同意桑兰不同意的说法,但是大家基本承认海明是有主要责任的,再次拿出来说就没有什么意义。特别

999 老友: 很遗憾我不能接受你的批评,我知道你想在纯理性上能改变我的推理和结论。

第一,在法庭上,反问是找出真理的引擎。

第二,你好象没有理解这篇文章的目的-- 证明该律师第14段说说报案是为了拿U 签证移民的法律不成立,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谎言。如果报案中没有U签证法律上必须要求的因素-- “ 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这个报案是不能让桑那U签证的,那么报案为U签证的说法就是法律上的不成立。

第三, 我在文章中所说的“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昨天晚上已经解释过了,“不了解“ 的宾语是“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 如果她知道,而且知道报案里一定要有这个“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这种指控,那她为什么不说呢? 

第四,你说, “大家都知道,现在性侵案最重要的问题是桑兰是否报了假案,涉嫌刑事犯罪。让人费解的是,您对这样重大问题不但只字不提,更有甚者,在文章中还企图把伪证的责任嫁祸给海明。”完全错误理解我的文章精神。 桑兰报假案是该律师自己在博客里说的。我的意思是,如果桑兰像她的律师所说报了假案,该律师的法律责任也难逃,两种假设,他有介入和没有介入,都有责任,区别是大和小。鉴于以上,我不接受你的结论。

一下所说和法律不相关:请问老友,你是希望我能够继续在本案中提供客观准确的法律和法律分析, 还是希望我抛开法律成为像你一样捍卫社会道德底线反对桑黄的斗士吗?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你的痛苦, 我也听到了Polly 的哭声。 但是让我把法律的不是说成是, 让我把法律的谬论说成真理,你能感受到我的痛苦吗?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6 22:3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哪里都可以。但是这里比较好一些,其他人看着也有连续性。“交锋”二字有些过,叫辩论好些。
放在一个坛子里论, 免得我重复论调,谢谢理解
回复 jsnh 2011-9-26 22:22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
已经看见你在好几个地方说这个话了。你要先了解清楚,然后再谈中古女孩美国女孩。这个保险是友好运动会为所有运动员买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有10个运动员受伤,就是10运动员分享,如果是100个运动员受伤,就是100个运动员分享。当时只有桑兰一个人来个一个“大头朝下”,所以1000万美金全部支付桑兰的医药费。如果有美国运动员也是一个样。
谢谢!比如当时的场地啥的也有保险吗?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6 22:20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我在镜像回答你,如何?我不可能在三个坛子同时交锋。谢
放在一个坛子里论, 免得我重复论调,谢谢理解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22:18
To: Karl 你曾经说:
深刻。"误导说"在我的观察看来有二:一是一些没有怎么关心过桑案的人向当然觉得桑不至于堕落到如人所说的地步,因此一定上了他人的当,我周边有不少这样的人。二是一些关心了桑案但在其间强调可恶与更可恶之分,区别只是采信桑海哪方的误导说法而已。

我对为什么要在桑海之间选美的逻辑一直感到困惑,因为我赞赏这样一句话:"在一堆烂萍果中没什么好挑的。"

其实不是选择支持谁的问题。桑兰的是桑兰的,海明的是海明的。海明请辞的一些做法侵害了桑兰的合法利益,在律师费问题上也不全有理,LAO分析过,我基本同意他的观点。但是说整个案件几乎都是海明误导桑兰,我坚决不同意。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22:14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我在镜像回答你,如何?我不可能在三个坛子同时交锋。谢
哪里都可以。但是这里比较好一些,其他人看着也有连续性。“交锋”二字有些过,叫辩论好些。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22:10
To: Karl 你曾经说:
深刻。"误导说"在我的观察看来有二:一是一些没有怎么关心过桑案的人向当然觉得桑不至于堕落到如人所说的地步,因此一定上了他人的当,我周边有不少这样的人。二是一些关心了桑案但在其间强调可恶与更可恶之分,区别只是采信桑海哪方的误导说法而已。

我对为什么要在桑海之间选美的逻辑一直感到困惑,因为我赞赏这样一句话:"在一堆烂萍果中没什么好挑的。"

现在的误导说就是公开诱导桑兰栽赃律师。刘谢也劝说桑兰不要受别人误导,那是善意提醒,但是桑兰用语言和行动明确无误的说了:《我的行动我做主》。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6 22:09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这是海明作为律师的正常工作,建议可起诉的项目,或者叫“编制罪名”是律师的职责,原告签字同意,原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海明作为律师,违背条例把过期诉讼提交法庭,这是他的责任,并将受到惩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海明为了桑兰的利益冒着自己被罚的风险,试图把一个根本达不赢的官司打赢,这对被告是一个无良律师,但是对桑兰不正是一个好律师吗?她自己仍然坚持起诉,凭什么指责为她服务的律师?

OJ辛普森逃

我在镜像回答你,如何?我不可能在三个坛子同时交锋。谢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22:07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2011-06-26
纽约海明律师:因为薛伟森不是美国纽约居民,人在香港9年半了。桑兰在纽约联邦法院对薛伟森的民事赔偿索求只能暂缓。但是,对薛伟森的刑事指控和立案却要快马加鞭,应该是来美后就要做的第一件事。刑事案子无关国籍,居住地,而以犯法地点为准,哪里犯法,哪里制裁。

这是海明作为律师的正常工作,建议可起诉的项目,或者叫“编制罪名”是律师的职责,原告签字同意,原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海明作为律师,违背条例把过期诉讼提交法庭,这是他的责任,并将受到惩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海明为了桑兰的利益冒着自己被罚的风险,试图把一个根本达不赢的官司打赢,这对被告是一个无良律师,但是对桑兰不正是一个好律师吗?她自己仍然坚持起诉,凭什么指责为她服务的律师?

OJ辛普森逃脱法律惩罚,他的律师“包庇”了罪犯,他仍然是好律师,怎么没见受害人家属起诉律师?阴沟鼠都承认桑兰是他的同类过街鼠,说她唯一出路是揭发海明,但是他忘记了两个前提。我也支持桑兰揭发海明,但是有两个基本点前提,一是对刘谢撤诉,二是承认两份性侵证词哪一个是假的,或者全是假的,然后在通过揭发立功赎罪,也不是起诉海明、索求赔偿。
回复 磕辣椒粉 2011-9-26 21:47
To: tobuto 你曾经说:
同感。
也许这也是北美华人更关注海受到何种惩罚,大陆华人更关心桑黄何种下场的深层心理。

说的是!但北美华人的家人、朋友应该还在大陆!全球华人的根也是永远的长在大陆!
回复 Karl 2011-9-26 21:25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需要指出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事实,桑兰至今没有撤案,也没有说起诉刘谢是受了海明的误导,也没有说报性侵案是受海明的指使。她所说的仅仅是5月4日海明报案她没有同意也不知道,她与海明的分歧只是报案时间和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报案。后来她将案件从性侵升级到一级强奸案并亲自报案的事实表明,我们可以合理的猜测,她认为是海明在她没有编制好伪证的情况下过早报案,使她的阴谋没有得逞。

在桑兰自己都不承认受海

深刻。"误导说"在我的观察看来有二:一是一些没有怎么关心过桑案的人向当然觉得桑不至于堕落到如人所说的地步,因此一定上了他人的当,我周边有不少这样的人。二是一些关心了桑案但在其间强调可恶与更可恶之分,区别只是采信桑海哪方的误导说法而已。

我对为什么要在桑海之间选美的逻辑一直感到困惑,因为我赞赏这样一句话:"在一堆烂萍果中没什么好挑的。"
回复 Karl 2011-9-26 21:06
To: maomao1 你曾经说:
如果受伤的是一个美国女孩,她在这个保险里的赔偿与桑兰是一样的。但很有可能她还有其他的保险,这些其他的保险可能来自她的家庭,可能来自美国体操协会。不要把不同的保险混为一谈!
赞同,美国人还有很多这样那样的保险,就是普通信用卡都含有保险。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6 21:05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需要指出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事实,桑兰至今没有撤案,也没有说起诉刘谢是受了海明的误导,也没有说报性侵案是受海明的指使。她所说的仅仅是5月4日海明报案她没有同意也不知道,她与海明的分歧只是报案时间和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报案。后来她将案件从性侵升级到一级强奸案并亲自报案的事实表明,我们可以合理的猜测,她认为是海明在她没有编制好伪证的情况下过早报案,使她的阴谋没有得逞。

在桑兰自己都不承认受海

2011-06-26
纽约海明律师:因为薛伟森不是美国纽约居民,人在香港9年半了。桑兰在纽约联邦法院对薛伟森的民事赔偿索求只能暂缓。但是,对薛伟森的刑事指控和立案却要快马加鞭,应该是来美后就要做的第一件事。刑事案子无关国籍,居住地,而以犯法地点为准,哪里犯法,哪里制裁。
回复 xiangrikui 2011-9-26 20:49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修改版)
LAO朋友,刚刚有时间仔细阅读。我不得不遗憾的说,这是您所有分析文章中内容最空洞无物、主观判断最多的法律分析文章。虽然引用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基本没必要,甚至根本不相关,仅仅是为了给读者一种海明罔顾法律的印象而已。

首先,海明自作主张报性侵案这件事您已经说过很多次,虽然多数网友不同意桑兰不同意的说法,但是大家基本承认海明是有主要责任的,再次拿出来说就没有什么意义。特别

赞成!
回复 xiangrikui 2011-9-26 20:47
To: jsnh 你曾经说:
像桑兰这样的案例美国有类似。请网上朋友查一下,如果受伤的是一个美国女孩13年前应该赔多少钱?
已经看见你在好几个地方说这个话了。你要先了解清楚,然后再谈中古女孩美国女孩。这个保险是友好运动会为所有运动员买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有10个运动员受伤,就是10运动员分享,如果是100个运动员受伤,就是100个运动员分享。当时只有桑兰一个人来个一个“大头朝下”,所以1000万美金全部支付桑兰的医药费。如果有美国运动员也是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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