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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7255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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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7 12:35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是否开博,哪里发博,无人有权质疑。如果为此成为“颠覆人类文明者,” 你随时 “打击。”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太手下留情,让我觉得你 “不三不四,不男不女。” 你再说 一次 “某女网友,” 中文网 “某男网友“ 将立刻取替。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7 12:16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说的对极了,海明满篇诉讼没有引用几个案例,对于我们外行看起来倒是很易懂,但在美国这样的法律体系下这应该是一个认真严谨的律师所为吗?我们网友来这里不仅是反桑黄海,维持正义,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法律知识补习。LAO拿出宝贵的时间做研究,找案例给我们普法,我们应该感谢和支持!对于网友理性辩论,大家都欢迎,对于动辄对LAO人身攻击无端怀疑LAO的立场和动机的网友,首先应该检查一下自己的立场是否夹杂了太多个人感情因素。9
对Karl和999的回复:刚才点错了。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7 12:14
说的对极了,海明满篇诉讼没有引用几个案例,对于我们外行看起来倒是很易懂,但在美国这样的法律体系下这应该是一个认真严谨的律师所为吗?我们网友来这里不仅是反桑黄海,维持正义,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法律知识补习。LAO拿出宝贵的时间做研究,找案例给我们普法,我们应该感谢和支持!对于网友理性辩论,大家都欢迎,对于动辄对LAO人身攻击无端怀疑LAO的立场和动机的网友,首先应该检查一下自己的立场是否夹杂了太多个人感情因素。999网友是辩论最多的网友,但他不固执不狭隘,意识到错误马上道歉。999的文笔不错,等事情都结束后可以写一篇相关法律方面的论文。我们网友可等着你的总结呢,呵呵!
回复 磕辣椒粉 2011-9-27 11:19
大战在即,专家们实在是有兴趣建议分析分析:胖子输了=倾家荡产,胖子赢了面对光脚二傻能得到什么?
回复 maomao1 2011-9-27 09:21
虽然999和博主观点不一,但二者的文章都喜欢看,写的好,事实会越辩越明。
这样的博文真的能让人感到一种正气能让人振奋。谢谢二位的精彩辩论
回复 mgzww999 2011-9-27 06:25
To: Karl 你曾经说:
我可能欠对LAO的一个谢字,在此补上应该不晚。

即使是律师,写这么长一篇也是花了不少心血的。而且正由于他的身份,写这篇东西并非举手就来,因为他写的对象涉及到同行,因此要拿定所写经得起同行的审读,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给海明找到漏洞,而决不会象我这样的观众随便说说就成了。如果从写科研文章的角度看,LAO加索引指明出处是本行行文所然,也是正路。

说的非常好!在回复LAO的最后一个贴子的最后一段时,我总觉得我有些话没有说清楚。“让我把法律的不是说成是, 让我把法律的谬论说成真理,你能感受到我的痛苦吗?”,我可以想象LAO在说这句话的时候的心情。你的分析进一步证明了LAO对法律的那份真诚和执著,他花那么多的功夫,研究、引录那么多自己并不熟悉的法条,怎么能仅仅是对一个素不相识的无行律师的个人恩怨?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对我的文字中引含的任何动机或立场的猜测,向LAO友道歉。LAO友在次案结束后真可以写一篇相关法律的论文。文笔好的网友也可以写一些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论述文章。
回复 mgzww999 2011-9-27 06:25
说的非常好!在回复LAO的最后一个贴子的最后一段时,我总觉得我有些话没有说清楚。“让我把法律的不是说成是, 让我把法律的谬论说成真理,你能感受到我的痛苦吗?”,我可以想象LAO在说这句话的时候的心情。你的分析进一步证明了LAO对法律的那份真诚和执著,他花那么多的功夫,研究、引录那么多自己并不熟悉的法条,怎么能仅仅是对一个素不相识的无行律师的个人恩怨?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对我的文字中引含的任何动机或立场的猜测,向LAO友道歉。LAO友在次案结束后真可以写一篇相关法律的论文。文笔好的网友也可以写一些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论述文章。
回复 Karl 2011-9-27 05:47
我可能欠对LAO的一个谢字,在此补上应该不晚。

即使是律师,写这么长一篇也是花了不少心血的。而且正由于他的身份,写这篇东西并非举手就来,因为他写的对象涉及到同行,因此要拿定所写经得起同行的审读,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给海明找到漏洞,而决不会象我这样的观众随便说说就成了。如果从写科研文章的角度看,LAO加索引指明出处是本行行文所然,也是正路。
回复 忍不住说一句 2011-9-27 04:43
To: jsnh 你曾经说:
谢谢!比如当时的场地啥的也有保险吗?
你到处提这个问题,我也到处回答。。。

场地保险和器材保险是场地和器材受到损害后对场地和器材的赔偿,就像你驾车出事故,车撞坏了,人撞伤了,你的车由你去车保的保险公司处理,你的身体伤由你的医疗保险承担费用。而且还要看你投保的范围是什么,投了多高的保。如果你想得到“下半辈子生活不愁”的赔偿,那你投的保一定极高,而且所谓生活不愁也是一个按当地生活水平保证基本生活。请不要忘记了,保险公司实为金融企业,条款之苛刻,之繁琐,不是一般人能搞的过保险公司的。想从保险公司那儿捞一大笔,不容易。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高级律师和侦探,一旦牵动大款额,保险公司立马立案调查。
我估计桑兰和海明一开始对外界“弹冠相庆”地宣称和保险公司的和解和赔偿是保险公司的确给了一笔钱,这笔钱的数目对保险公司来说不足为道,按在美国的生活水平绝对不够,但对中国的生活水平一定是个不小的补助。
保险公司给你一笔小钱,免了卷进官司的麻烦。所以保险公司要他们立下“永不起诉”的诺言。有很多企业,在碰到有官司的时候,首先权衡,打官司所耗的人力物力是否值得,哪怕我有理,但胜诉结果并不会给公司带来多的profit,不会,就会采取和解的方式。
我想桑兰及支持者对一开始很快就得到保险公司的和解产生了不实际的期望,要么觉得亏了,不该和解,该继续打下去;要么觉得处处有理,在美国打官司容易,都会胜诉的的。
美国律师近年在欧洲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犹太人遗留财产和银行和保险业大打官司,常常是“class-action suit“。赔偿额巨大,胜诉后律师的分成一般为赔偿额的40%。所以桑兰要继续打官司,要知道美国律师中是没有雷锋的。
回复 xiangrikui 2011-9-27 03:28
To: jsnh 你曾经说:
谢谢!比如当时的场地啥的也有保险吗?
这个不知道,期待你弄懂,告诉大家,让众网友学习。谢谢!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7 02:5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如果我明确看到报案很有可能不成功,我不会见解当事人去报案。如果我见解失误,我就要承担责任。
============================================
其实在刑事报案的问题上,我和很多人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不是海明误导了桑兰,而是桑兰误导了海明。
我早就说过,本场诉讼关键一役是性侵案,就像辽沈战役的锦州之战,成败关系到民事诉讼案。之前虽然海明和黄健多有冲突,但是全都没有撕破脸皮,导致海明最终决定退出诉讼就是报案的失败,报案后的记者会上海明也是信心慢慢,他根本没有料到报案会遭遇滑铁卢,因为桑黄给出的误导信息使得海明把本来完全是谎言的所谓性侵案当真了。我在中文网和黄健辩论的时候我说所谓的血纸根本无法给薛定罪,他说还有更震撼的证据会在法庭上出示的。他在自己的微博也几次表达了同样的说法。虽然我是桑黄的对立面,但是连我都相信他们手里还有更过硬的证据,作为他们的盟友和操盘手海明,能有理由怀疑黄健是在不眨眼的说谎吗?
对于声称手里有撒手锏的客户,海明不会认为报案会失败,所以他积极的促成报案,认为只要性侵立案,刘谢就会束手就擒,结果海明拿到桑兰在派出所的证词之后立马傻眼,非但上面没有什么更过硬的证据甚至血纸之类的证据都不敢提起,明显就是假案,所以海明感觉上当受骗,被桑黄误导,加上原来的矛盾积累,萌生去意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7 02:31
To: Nathan 你曾经说:
To: lawandorder
如果不看先生的解释,我也以为先生是说桑不知道U签证,后来才知道是说他们不懂U签证的要素。不过这点我也不能完全赞同先生。
中文网络关于美国移民方式讲解的非常详细,而且往往怀有一个目标的普通人反而不会像先生这样全面的理解法律条款。
sl报刑事案的目的一定不是唯一的,仅仅是用刑事压民事太浪费“资源”了。
13年前的性刑事案如何能立案?只要成立大概也只能是‘一级强奸’。

先赞一个,另外从文风上看,你很像‘漂泊未还家’,不知道是不是?
回复 Nathan 2011-9-27 02:10
To: 害人害己又海明 你曾经说:
实际桑兰自己说是她决定要告谁的,而且律师所作所为都是由她来决定的。不知道为什么海明要画蛇添足弄一个U签证出来哗众取宠多此一举。
hj那么大嘴不饶人,从来没有文字上反驳U签证之说,只是接受中文网电话采访提到:我们在国内,我们怎么可能了解呢......
这是三个人的故事,强奸不能立案U签证就不成立,只不过被HM说出来了。
双刃剑,看先砍死谁而已。
回复 害人害己又海明 2011-9-27 01:53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如果我明确看到报案很有可能不成功,我不会见解当事人去报案。如果我见解失误,我就要承担责任。
实际桑兰自己说是她决定要告谁的,而且律师所作所为都是由她来决定的。不知道为什么海明要画蛇添足弄一个U签证出来哗众取宠多此一举。
回复 Nathan 2011-9-27 01:51
To: lawandorder
如果不看先生的解释,我也以为先生是说桑不知道U签证,后来才知道是说他们不懂U签证的要素。不过这点我也不能完全赞同先生。
中文网络关于美国移民方式讲解的非常详细,而且往往怀有一个目标的普通人反而不会像先生这样全面的理解法律条款。
sl报刑事案的目的一定不是唯一的,仅仅是用刑事压民事太浪费“资源”了。
13年前的性刑事案如何能立案?只要成立大概也只能是‘一级强奸’。一级强奸立案,才有后面的受害人是否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是否可能享受U签证。
先生是把这些条款全面融会贯通来看,非专业的只会选几条和自己最贴近的去研读。
作为一个看客,我猜HM应该和他们解释过U签证法律条文,某些人可能咨询:这么说符合了吗?那么说可以了吗?
HM大概是不敢直接说行还是不行,HM的含含糊糊让某些人误会这样就OK了,没想到进警局后发现全不是那么回事,所以才有了现在的“误导”说。

先生说HM要用刑事压民事我相信是事实,这是律师违法的地方,HM该被处罚。
先生早期撰文指出了HM不能够一个人承担起18亿标底的诉讼,律师守则上说该律师就不能接案子。我想在这里就真的不是单纯法律的事情了,那是HM道德观念差,讼棍明知不能,明知不该,依然为了可能的一点点利益而为之。
道德和法律其实是不可分割的。sl案件许多人都是从同情转而厌恶,如果sl不是坐轮椅的,是一个正常人,连最初的同情也不会得到。
但当一个残疾人拿轮椅当武器的时候,那种对社会道德层面的伤害才更是让人说不出的痛。

早先先生一句Never,真的让我很感动。但现在先生也该看到了,HM不是代理,却又出来一个新律师,而且桑兰自己,不是通过黄健,在济南时报上明确表态:“不过海明的这些事并不牵扯到我们什么精力,我们目前主攻的方向还是要放到案件本身上,维权案才是重点。”
先生以为打倒HM就没有桑兰案件了?看来是大错特错了,没有海明还有其他人。
不铲除原罪,新恶如何控制?!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7 00:59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海明应该吊销执照,终生禁入。“完全同意。罪罚相当,除非他还有更恶毒的参与。就怕他回国做宋祖2世,接受吗?最好把岳柏拉图一起弄回去。。。
改天再聊。

这是LAO先生在这篇博客里对网友的回复。
.lawandorder
To: 磕辣椒粉 你曾经说:
简单也行:胖子有错,但错不致死!二傻可悲,但悲难逃罪!
--------------------------------------------------------------------------------

“ 胖子有错,但错不致死!“ -- 同意。而且认为他应该也不会有大问题,罚款法院一般不批,报案问题也不是大罪, 只是“CLASS A MISDEMEANOR PURSUANT TO SECTION 210 .45 OF THE PENAL LAW.“ 小小罪。

“二傻可悲,但悲难逃罪!“ 不懂, 请在解释一下。 我在中文网最早倡导启动反手诉讼,但只有呼吁,最终决定是当事人,当时启动反手诉讼都没有性侵这个事件,如果有了反手,很可能这个性侵案都不会存在了。
发布时间:09-26 00:13回复 ...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7 00:59
To: 排队等船票 你曾经说:
你似乎在支持我的观点哦。
当事人虚报“业绩”,导致代理人误判并且介入代理。
呵呵

互相欺骗,本人觉得海明作为律师,应该做出合理评估。他知法犯法,责任更大。但这见仁见智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7 00:58
这是LAO先生在这篇博客里对网友的回复。
.lawandorder
To: 磕辣椒粉 你曾经说:
简单也行:胖子有错,但错不致死!二傻可悲,但悲难逃罪!
--------------------------------------------------------------------------------

“ 胖子有错,但错不致死!“ -- 同意。而且认为他应该也不会有大问题,罚款法院一般不批,报案问题也不是大罪, 只是“CLASS A MISDEMEANOR PURSUANT TO SECTION 210 .45 OF THE PENAL LAW.“ 小小罪。

“二傻可悲,但悲难逃罪!“ 不懂, 请在解释一下。 我在中文网最早倡导启动反手诉讼,但只有呼吁,最终决定是当事人,当时启动反手诉讼都没有性侵这个事件,如果有了反手,很可能这个性侵案都不会存在了。
发布时间:09-26 00:13回复 ...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7 00:57
To: 排队等船票 你曾经说:
我想说的是,海明有权利接案子,这说明海明根据对案子的评估,赢的可能性较大,这没有错。海明的错误在于海明诉讼策略,以及满嘴谎话,比且确实有失道德。
海明根据自己的评估,支持/反对桑兰刑事报案,都是他的于是本分。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诉求和证据,为当事人设计诉讼策略,并取得当事人认可后付诸实施。
顺便说一句,按照我的道德观,海明应该吊销执照,终生禁入。但,法院不是道德院,从法律的

”海明应该吊销执照,终生禁入。“完全同意。罪罚相当,除非他还有更恶毒的参与。就怕他回国做宋祖2世,接受吗?最好把岳柏拉图一起弄回去。。。
改天再聊。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7 00:54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我比方打的再具体一些。你买股票,当然知道有风险,不可能总赚。但如果上市公司虚报业绩,导致你买入,是不是有欺骗行为?
你似乎在支持我的观点哦。
当事人虚报“业绩”,导致代理人误判并且介入代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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