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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7316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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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dump 2011-9-30 06:01
部分网友之所以对LAO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无非是因为他那一句“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对他言必引用出处因而不够酣畅淋漓不够通俗的行文风格,有些网友也不以为然。另外,LAO很早以前开通过博客发过几篇博文,关掉博客后通过他人博客代发博文,这种参与方式让有些网友不理解不认同。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就有了所谓抢客户的阴谋论的出台,而这个说法,最后导致了LAO宣布退出中文网。

我不认为LAO是在抢海的客户。我同样也很感佩LAO对法律的捍卫和他对情、理、法的立场。但在我这样一个普通网民看来,他对桑黄不了解U签证的这一论断还真是有些不太好接受。国内有移民想法的人,在网上很容易找到这类信息。这一点已有多个网友拿出了证据。根据目前媒体上已公开的桑黄的言论,他们有移民的想法已不是一天两天。在明显存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LAO轻易地否定了桑黄对U签有相当了解,的确有些不妥。

针对不少网友对这一点的质疑,LAO辩解说,他所强调的是“法律要求和运作”,而非对U签证的一般性了解,所以,非移民法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了解法律要求和运作细节的结论,是成立的。理由是,作为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他,也是临时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才知道那些“法律要求和运作”的,遑论桑黄。

LAO还认为,从桑的性侵报案笔录中,看不到能达到U签证作业许可所要求的“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这一法律要求,这一事实可以支持他的“桑不可能发起或主导以取得U签证为目的之一的性侵报案”。在他看来,要推翻他的论断,必须要有:(1)桑知道U签证,(2)桑知道取得U签证的法律要求,(3)桑知道取得U签证的运作细节,(4)桑的报案证词体现出了取得U签证的法律要求,以保证在报案成功的情况下,申请U签证可以继续运作下去。现在,因为(4)不成立,就反向推出(2)和(3)的不成立。至于(1),那不是他关心的重点。

以我这样一个对美国法律一无所知的旁观者看来,LAO在这一问题上和网友的互动过程,除了“抠字眼”,很难说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的确,报案证词中没有提到当年身体上遭受了多大痛苦(没办法,人家感觉不到嘛),也没有就13年中所遭受的“精神上的虐待”做出具体陈述,但人家忍了13年才冒天下之大不韪来打这场官司,不正是体现了“感到精神上所遭受的折磨已达忍无可忍地步”嘛?不了解美国法律,所以不知道检控官会不会产生像我这样的理解。反正最后性侵报案没有能立案。
回复 dump 2011-9-30 05:30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刚才tobuto讲得这么好,你还是一错再错,什么叫对“对桑兰有利”,难道LAO没有指出过桑兰对刘谢诉讼案的漏洞?你总是要把两个不同的案件搅在一起。
想一想你在美中网的影响力,是不是也承担了一定责任,是不是在发言前先想一想,有没有可能误导广大网友?

“一错再错”,“总是”,呵呵~~
先不说您对999的指责是否正确,感觉您说话的这种语气,有点刺耳,让我想起了您让死磕向四季道歉的那段插曲。
平和一些吧。网友们理性探讨,地位是平等的。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9 22:2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谢谢指正,但不是误会LAO,而是用词不当。更严格的说法是,因为您的分析结果对桑兰有利。
刚才tobuto讲得这么好,你还是一错再错,什么叫对“对桑兰有利”,难道LAO没有指出过桑兰对刘谢诉讼案的漏洞?你总是要把两个不同的案件搅在一起。
想一想你在美中网的影响力,是不是也承担了一定责任,是不是在发言前先想一想,有没有可能误导广大网友?
回复 tobuto 2011-9-29 22:12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谢谢指正,但不是误会LAO,而是用词不当。更严格的说法是,因为您的分析结果对桑兰有利。
唯有叹息。
衷心祝愿LAO在没有美中网的日子里快乐安康。
回复 mgzww999 2011-9-29 22:06
To: tobuto 你曾经说:
999,
你还是误会LAO了。
‘因为你辩护的对象是桑兰,....’
现在你还是这么想的吗?

LAO什么时候为桑辩护了? 指出桑的权利,指出海的荒谬无稽,就是在为桑辩护吗?!
如果一定要用‘辩护’这个词的话,LAO的文章是在为法律,是在为律师的尊严辩护!!

透过LAO的文字,我看到的是一个严谨勤奋正直的Professional,热爱并尊重自己的事业,兢兢业业,容不得旁人玷污。

谢谢指正,但不是误会LAO,而是用词不当。更严格的说法是,因为您的分析结果对桑兰有利。
回复 tobuto 2011-9-29 21:59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失望、失落、理解,LAO朋友,这是我现在的感觉。失望,是在我已经准备从你的论敌变成支持者的时候,你离开了。失落,是我在中文网失去了一个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良师,可以交心的益友。理解,当整个事件已经变成彻头彻尾的闹剧(见海明最新爆料),法律问题已经没有地位的时候,如果我是LAO朋友,我也会选择离开。只是LAO朋友的告别词应该该几个字,是从此不再对桑海事件做任何评论,而不是远离中文网。

有人说你象商

999,
你还是误会LAO了。
‘因为你辩护的对象是桑兰,....’
现在你还是这么想的吗?

LAO什么时候为桑辩护了? 指出桑的权利,指出海的荒谬无稽,就是在为桑辩护吗?!
如果一定要用‘辩护’这个词的话,LAO的文章是在为法律,是在为律师的尊严辩护!!

透过LAO的文字,我看到的是一个严谨勤奋正直的Professional,热爱并尊重自己的事业,兢兢业业,容不得旁人玷污。 幸亏有了LAO,我才重拾了对华人律师这个群体的尊敬。 匡论LAO教给了我们那么多有根有据的美国法律知识!

然而LAO受到的是什么?
曲解,污蔑,含沙射影,人身攻击....

失望。 失望。
LAO,你不来了也好。为你自己好。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道自在人心。

谢谢LAO的一路讲解。 谢谢。谢谢。
保重。珍重。
回复 mgzww999 2011-9-29 19:0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艾艾博主:

我希望第一向你汇报,我将从此远离中文网。再见了。希望你多保重。最近几天打扰了。为了表达对你长期以来的支持和爱护,所有文章的所有版权全权转交给你。有争议的文章你随便处理吧。 999 兄弟,再见。 离开之前告知你,你的三个选题我都不能为力, 因为(1)让我给桑出招, 我不想做; (2)为海明律师作法律辩护 , 我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3)给刘谢夫妇出招,我也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本来要求

失望、失落、理解,LAO朋友,这是我现在的感觉。失望,是在我已经准备从你的论敌变成支持者的时候,你离开了。失落,是我在中文网失去了一个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良师,可以交心的益友。理解,当整个事件已经变成彻头彻尾的闹剧(见海明最新爆料),法律问题已经没有地位的时候,如果我是LAO朋友,我也会选择离开。只是LAO朋友的告别词应该该几个字,是从此不再对桑海事件做任何评论,而不是远离中文网。

有人说你象商鞅,我觉得您更象屈原,只是您不悔的追求是法律的尊严。你使我重新理解了法律,它的尊严、它的独立,理解了为什么美国会有那么多"荒唐"的判决。法律的独立不仅仅是独立于政府其它分支的干预,也是独立于道德和舆论。在中国有一个最典型的判决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许多的药家鑫就是被这种民愤从重从快的杀了。你知道我为什么会"攻击"你吗,因为你辩护的对象是桑兰,我的理由是"如果海明的客户不是桑兰,我也... ..."。是你让我知道了,这种思维是对法律独立精神的践踏。

由于我法律知识的限制,没有办法提问具体的法律问题,所以就有了三个几乎概括一切的问卷。现在我还是有一个不情之请,可否解释一下我如下几个法律问题,它们基本与桑兰案无关:

1.R11是否只是联邦法律?
2.R11的惩罚对象是否包括原告?
3.R11的主要惩罚形式有几种,它对律师的执照有什么影响?
4.R11是否是终审判决,被罚律师是否可以上诉?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9 15:46
呼唤LAO!!!桑案结束后,你能回来吗?真希望美中网还能像以前一样平静,希望桑案结束后能再见到LAO和三原。
回复 真遗憾 2011-9-29 15:36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艾艾博主:

我希望第一向你汇报,我将从此远离中文网。再见了。希望你多保重。最近几天打扰了。为了表达对你长期以来的支持和爱护,所有文章的所有版权全权转交给你。有争议的文章你随便处理吧。 999 兄弟,再见。 离开之前告知你,你的三个选题我都不能为力, 因为(1)让我给桑出招, 我不想做; (2)为海明律师作法律辩护 , 我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3)给刘谢夫妇出招,我也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本来要求

这个世上的事情真的是让人无法评述,或许是人们心中的贪念吧,什么都想拥有,什么都想得到,什么都想把握,还什么都不愿失去。。。唉
前几天孙鹰清干净了博文离开了,我只是觉得一个熟人离开了,前天三原正式宣布离开了,给我的感觉是一个温婉的大姐姐一个可以倾诉心声的知音远去了。昨天,我也关博了,好像已经不知道在说什么了,像在梦里,我也发誓不再评论桑案了,虽然我的评论微不足道。今天下意识地打开电脑,某明奇妙地就先来到了这个题目下,就看到了您的留言。我懵了,我不知道我要怎样说,更不知该怎样做,在我心里,不是你的博文对我有多大魅力,而是您已经在我心里被我想象被我雕刻成了一个精神寄托(这个词好像不恰当,似乎应该是一种依赖和支撑吧),我看您的博文,耳边是您在和我说话的感觉,文字是有声的。。。在中文网我对两个人的留言而感到受宠若惊,一个是您,一个是红酒,我是一个非常非常不自信的人,甚至。。。我的博文第一次得到了您和红酒的关注并给我留言,我激动得不知所措,甚至觉得像是得到了最高奖项了一样高兴快活。。。
今天您也要离开了,我的心一下子空了,我实在不知道为什么会是这种感觉,我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
我将在今天后面的日子里每天祈求桑案早些结束,我希望抹去桑案的痕迹,三原和您还能回到中文网,那时我还会回来发博,我渴望您还会读,还能给我留下让我视为认可的评论。您太累了,休息一下吧,只是请您不要忘了还有一个没有多少分量的朋友在想念着您,渴望有一天和您再聚,祝您顺心,轻松愉快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9 15:33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哎,不知道以后在那里还可以再读到LAO的文章,我们之所以喜欢到艾艾的博客里来就是因为希望听LAO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各方的责任,和LAO对理性质疑者的法律答疑,因为我们普通网友只能从道德角度去反桑黄海,只有三原,LAO和岳博士能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普法,让我们从事情的另个角度,另一面来看同一个问题。不知为什么有些网友不能容忍有和自己不一样的声音出现,把LAO挤走就使反桑大业就一统江湖了吗?桑黄海都不是什么好人,分析
错了,哪里不是那里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9 15:27
哎,不知道以后在那里还可以再读到LAO的文章,我们之所以喜欢到艾艾的博客里来就是因为希望听LAO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各方的责任,和LAO对理性质疑者的法律答疑,因为我们普通网友只能从道德角度去反桑黄海,只有三原,LAO和岳博士能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普法,让我们从事情的另个角度,另一面来看同一个问题。不知为什么有些网友不能容忍有和自己不一样的声音出现,把LAO挤走就使反桑大业就一统江湖了吗?桑黄海都不是什么好人,分析问题还要立场站队吗?呼唤LAO,你一直都是匿名,让我们上那里再能遇到这么执着和认真的好律师呢?那里再能聆听到你严谨的法律的分析呢?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9 14:47
艾艾博主:

我希望第一向你汇报,我将从此远离中文网。再见了。希望你多保重。最近几天打扰了。为了表达对你长期以来的支持和爱护,所有文章的所有版权全权转交给你。有争议的文章你随便处理吧。 999 兄弟,再见。 离开之前告知你,你的三个选题我都不能为力, 因为(1)让我给桑出招, 我不想做; (2)为海明律师作法律辩护 , 我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3)给刘谢夫妇出招,我也认为不合适也没必要。 本来要求您重新提出三个选题,但是突然间觉得,已经没有必要了。 自5月份至今介入中文网,最后得到了你和Karl 的最深最切的理解, 非常满意,没有任何遗憾。所有的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再见。

Law and Order, lawandorder, LAO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9 14:40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桑兰案中涉及到的中立与客观、误导与利用以及道德与法律 --很年轻的老头博客

中立与客观、误导与利用以及道德与法律

写下这么大的一个题目看上去很唬人,这样的问题似乎应该有一些哲人来说才能说的明白,或者,最少也要博士学历的人来讲才行。好在是本人不想就题目中的几点广泛的谈,仅仅限于桑兰事件中牵涉到的一些问题与朋友们商榷。

先说说中立与客观。我在上一篇博文中曾经

ifihao 先生这句话,“至于他是不是利用桑兰打击海明好像也不是像他自己解释的那样轻松吧,因为你做出来的事,和你的解释并不相符,不要再和我们大家说什么纯粹从法律的角度了,法律的角度也站不脚的,因为后来的假设和我前面说的一样,一上来就先犯了相信桑兰所说为真的错误了。” 让我不能不联想到美国政界两大党常用的政治手段 -- 阴谋论(conspiracy), 类似中国大陆以前搞的“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做法。 比如,布什打伊拉克是为了石油或为他爸爸报仇; 奥巴马医改是出入他的私人感情, 因为他妈妈去世之前由于已有的症状(preexisting conditions) 不能接受医保。最著名的阴谋论,奥巴马没有资格做总统,因为他不是天生的美国公民, 以俄罗斯移民加州牙医和律师Orly Taitz 为主导,先说奥没有出示他的出生证,后来当MSNBC The Last Word 节目主持人Lawrence O’Donnell展示给她奥出生证长表的时候,无话可说,只有不停地说 “Obama is a liar, he is a liar ....“ 再后来又说宪法第14修改案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这句话所说生在美国为美国公民是要求父母双方至少是合法身份,但是因为奥的非洲留学生爸爸没有身份或不是美国公民,所以奥没有资格当美国总统。 我当时在Taitz 的博客多次匿名发言,批评她不顾第14修正案的明确语言(plain text)和最高法院多个对14修改案的解读,包括著名的解读当时排华移民法案的案例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批评她为了她的政治目的而故意歪曲宪法。 后来这位律师在2009年10月被联邦Georgia 中区法院法官Judge Clay Land 判定违反Rule 11, 罚款$20,000。

回到纽约中文网,我的这篇文章和上一篇文章招来了个别人的极大反对, 也可能是看戏党内部有些人认为桑海之间要保海整桑,有人认为桑海无别。 对我来说,我做法律陈述决不会以桑案的温度和风向的不同,而影响我揭露本案中出现的法律滥用。 对看戏党前者来说,因为他们从法律上不能驳斥我,就很方便打出“阴谋论”这张王牌, 说我是同行竞争,用心不良,或者同行恨同行等。 眼看这“阴谋论”在成型, 没想到,忽然间,在众目睽睽之下,Karl 网友首先讲话了,然后 999 讲话了,他们的话语对这个阴谋论当头一棒,也帮我诉说了我的委屈和不平。请见如下:

Karl
我可能欠对LAO的一个谢字,在此补上应该不晚。

即使是律师,写这么长一篇也是花了不少心血的。而且正由于他的身份,写这篇东西并非举手就来,因为他写的对象涉及到同行,因此要拿定所写经得起同行的审读,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给海明找到漏洞,而决不会象我这样的观众随便说说就成了。如果从写科研文章的角度看,LAO加索引指明出处是本行行文所然,也是正路。
发布时间:09-27 05:47  回复

mgzww999
说的非常好!在回复LAO的最后一个贴子的最后一段时,我总觉得我有些话没有说清楚。“让我把法律的不是说成是, 让我把法律的谬论说成真理,你能感受到我的痛苦吗?”,我可以想象LAO在说这句话的时候的心情。你的分析进一步证明了LAO对法律的那份真诚和执著,他花那么多的功夫,研究、引录那么多自己并不熟悉的法条,怎么能仅仅是对一个素不相识的无行律师的个人恩怨?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对我的文字中引含的任何动机或立场的猜测,向LAO友道歉。LAO友在次案结束后真可以写一篇相关法律的论文。文笔好的网友也可以写一些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论述文章。
发布时间:09-27 06:25 回复

但是你今天讲的这句话的目的,就是希望要复活这个阴谋论,使其死灰复燃,失望对我进行新的舆论的压力,以达到改变我的分析, 或者在法律上能够做到保海整桑。

回到ihihao 先生对我的这段评论,很遗憾,文章中没有一点对我文章中的法律,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批评,完全是对我这个人的批评,譬如, “他总是死抠着那些法律条款,”Karl 的发言已经反驳了第一句话批评。我的每篇文章都有同行和法律高手在读,不引用法律法条,误人子弟。再譬如“一再的指出海明的错误和荒唐,”我从来没有指出"海明的 ... ... “ 而是 “海明的法律陈述的 ... ... “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攻人,后者攻事, 黑白区别。再譬如, “法律的角度也站不脚的,” 请告知什么,如何,为什么“站不住脚“? 如果你说的对,我会立刻接受并向您和所有网友道歉。再譬如,“一上来就先犯了相信桑兰所说为真的错误了,”请告知相信了她所说的什么? 我的这篇文章的前提是建立在海说桑报了假案,难道我“一上来”就相信海明也错了? 再譬如,“你可以说三原女士后来也说了不是因为你的那个东西跑的。可我要说的是你连三原女士那么谦虚的给你下台阶的说法,你都能欣然接受,不知自责的话,你的为人真让人无语。” 三原关博和我的文章不相关不是我说的, 是当时几位网友告知我的。我说过,她关博有外因和内因,我的责任是外因,但内日你她。 我自己为此非常自责,不知道你从哪里看到我“不知自责,” 你还要我怎样自责? 有鉴以上,您对我的成见已经完全展示出来。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9 07:52
桑兰案中涉及到的中立与客观、误导与利用以及道德与法律 --很年轻的老头博客

中立与客观、误导与利用以及道德与法律

写下这么大的一个题目看上去很唬人,这样的问题似乎应该有一些哲人来说才能说的明白,或者,最少也要博士学历的人来讲才行。好在是本人不想就题目中的几点广泛的谈,仅仅限于桑兰事件中牵涉到的一些问题与朋友们商榷。

先说说中立与客观。我在上一篇博文中曾经说到过,每一个人在看待任何事物和事情时都会有立场的,中立也是个立场,并不是说中立就没有立场了,这就之所以说人无外乎分为左中右三种了。因此,在桑兰事件中,全体愿意发表自己意见的人们,也就自然的分成了支持的、反对的和所谓中立的。

客观是相对与主观来说,好像应该是说你看到的是什么就说什么,不要掺杂自己的东西进去才是客观。

这样看来中立是不是就是客观的呢?不中立的人就不客观呢?其实不然。中立其实应当是法官所持有的立场,他在做出司法裁判时必须是中立的。法官最应该做的就是用法律条款衡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而做出司法裁判。

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官不能做到真正的中立,在司法裁判中随时掺杂进自己点主观私货的法官并不鲜见。这样不中立的法官不只中国有,美国也有,全世界任何国家应该说都有。甚至联合国都有,试若不信,看一看国际法庭这些年来只通缉什么样的人,而放过了一些什么样的人就再明白不过了。

桑兰事件初起时,网上关注的人中很多人都在自我表白自己是中立的,这其中以岳博士为代表。我不知道这些人在积极参与的同时,为什么要极力表白自己是客观的。是表现自己的清高?还是在表现自己是高人一筹?总之我们看不明白。难道你们觉得自己能有资格做法官,也或者是你们能裁判出桑兰案中的真假?

说实话像桑兰在此一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丑恶,是如此强烈的颠覆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如果一个人看到这样的丑恶你还能说自己是中立的,我真的要怀疑你的道德水平。在这一事件中真正能做到中立的不多,或者说基本没有。让我们看到的真实情况应该是绝大多数有良知良心的华异口同声的谴责桑兰的假丑恶,还有一部分人味着良心的支持和追捧这样的假丑恶。有些更为忠厚如三原女士的人,不忍直斥其非,但也非常明确的指出桑兰这样的打官司无异于胡闹。

说到这里实在忍不住要多说两句岳博士,本来本人从上次博文时就不再想说到此人了,看到他在博客是越来越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且在留言中说其他网友要让人家的主子来,真让我替北大出了如此人才感觉到汗颜。你说在这一事件中是中立的,那怎么能得出桑兰说的都为真、海明和其他人说的全都是假呢?桑兰不停的用自己后面的说辞否定前面的说法,你全都视而不见,竟然能得出桑兰的逻辑性更强来,你就是这样客观而中立的吗?难道在北大的课程中是如此讲解客观是什么?中立是什么的吗?你写了博文别人在两分钟内反驳你,你就觉得奇怪,难道说允许你那个时段上网就不许别人那个时间上吗?互联网是为你一个人开的吗?别人反对你是受了主子的指使,你发表那样的东西是受了谁的指使呢?有独立见解的人不只是博士,街上任何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你这大博士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性和桑兰以及她的支持者真是如出一辙。别说什么北大的不是吃素的,就是吃荤的,那怕是吃醋的,你们北大也不能把学生的逻辑性教成这样吧?其实,本人与桑兰无仇、与岳博士无怨,更与北大无任何嫌隙。可看到这些人是如此肆无忌惮地往我们心中北大原来的像胡乱等先贤脸上抺黑,真是让我等原来敬佩北大学人的人心中愤慨!


其次,说说误导和利用。这两个词的意思我就不用再卖弄着解释什么了,我只是想说说桑兰真的是让海明或者什么人误导了吗?被利用了吗?

桑兰事件中第一次出现误导一说,是在桑兰上交法庭的答辩中好像。她只是说到她在向检察官报性侵案,或者说一级强奸案时被海明误导了。在这一行动中桑兰有没有被误导,本文不做任何分析了,网上有很多朋友已经做了我非常认可的分析,这其中心一位笔名随笔的先生做的最为理性和客观,我感觉他的分析要比许多所谓的法律高手要好得多。

在此仅就下面一点,说点看法。桑兰误导一说一出来,就有几个所谓的法律高手兴高采烈地指出了海明是真的如何如何误导了桑兰,海明将就这一问题被惩罚将是100%的了,甚至说他亲自为自己的棺材盖子上钉了钉子。有位先生就桑兰那一说法,引经据典地指出了海明是如何误导了桑兰,当海明抛出了他和桑黄之间的几份邮件之后,这位先生不只还能立场坚定地认为海明在误导桑兰,并且在与众多网友的交流中,来回狡辩自己的理论和法条。你所展现出来的辩论能力真让我佩服,我想你在法庭上可能也是个论辩高手。但是我相信你这样的手法在桑兰和海明的评判中不一定能赢,因为你的假设前提基本上可以说问题很大,这就是预先假设了桑兰所说全为真,海明前后所说都为假。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桑兰现在所说全为真来的结论,并且坚定不移的相信。用这一假设所推论出的海明误导说,别说上了法庭说服法官、说服陪审团,你现在连我等普通网民都说服不了。不用看海明后来报出来的第二份黄健指导的证词,仅仅就桑兰自己在向检察官做证时,自己把自己一开始承认的路平证词中的一堆血纸的来源都推翻了这一点看,她的说法就根本不值得信任。

走笔至此就说说海明其人吧,本人的年龄比海明大几岁,他在国内所经历的那几年我都经历过,对这样的人也多少有些了解,就说说我的观感吧。海明一开始给我的感觉是:可恨、可气,又有一点点可爱,到中间一段只觉得他无聊加无耻的让我可气又可恨,后来到现在又是觉得他可恨、可气加可爱了。其实,海明不能算大奸大恶之人,就凭他那点胆量也做不了那样的人。他也就算个有点坏水,调皮的过了头的小坏蛋而已。要是一帮坏孩子叫上他去砸人家玻璃他敢,可是要告诉他去砸银行的窗子,可能他真就吓怂了,转身就跑的主。他说谎话的水平大家觉得挺高,其实比他水平高的人还有的是,你看他说谎话经常露馅,可有些人一样确信不疑,你看他反驳人家他不是纽约大学教授一说时,说自己不是法学院教授,是本科教授,可他都忘记了,美国的大学里本科是没有法学的。他还是个想出名,或者至少出出风头想疯了的人,要不他也不会弄出什么起诉CNN、起诉斯通的事情来。这次他除了想出名以外,我想他主要的可能还真想和莫虎在法庭上较量一下,因为,以他那样的水平不是因为桑兰这样的人找上他的话,他永远不会有机会和莫虎那样的人在法庭上交手一次。以他的水平刚开始他也会知道,就凭当时的那些所谓证据是根本上不了法庭的。他只所以还一直起劲的起哄,他同时还抱着一点桑兰可能真有点什么证据能把莫虎拉上法庭的侥幸,即使真的没有这样的证据,桑兰一旦到了美国,他也能掌控桑兰,让她撤诉,这样一来他的名也出大了,也不会受到法庭太大的惩处。可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桑兰是如此的一根筋,别说撤诉,大有把他挷在一起趟地雷阵的意思,这才吓得小子赶紧撤退吧。仅仅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又何尝不能说是桑兰误导了海明啊?

我为什么说海明是真的想和莫虎较量一把呢?试想啊,有几个拳击运动员不想和泰森交一次手啊?就是让真正的高手打败了,也是虽败犹荣啊!以莫虎在国美两国华人中和法律界的影响,海明能和他交一次手,不论成败,产生的影响力都将是巨大的。成功了自不用说了,就是失败了也可以推到桑兰没能在诉讼期内起诉啊,没有过硬证据啊等说法上。所受到的惩处与产生的广告效应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记的。可有句话说的好,不怕对手是个神,就怕队友是群猪。让海明万万想不到的是,这一次他不只是遇到了神,还碰上了猪。

如果我们说到利用,也就会说到被利用。一般情况下你利用别人时,也会被别人所利用,要不怎么说付出总有回报呢。你付出了真善美,你就会被他人敬重、赞美、爱惜。如果你付出的是假丑恶,你就会被他人唾弃、咒骂、打击。你用假话、谎话骗取他人的关爱、同情,利用这些博取经济利益,你可能能得逞一时,但不会得逞一世。

桑兰在最初总是说她被刘谢利用了,刘谢利用她在国内取得了重大经济利益,猛得看上去不只刘谢不是她的恩人,她简直就是刘谢的恩人了。且不说刘谢是不是利用了她才在国内取得了经济利益,至少你桑兰这十三年来所展现给我们的,就是刘谢利用了你,你也是对这样的利用乐此不彼、心甘情愿。并且,你自己所透露出来的,和其他网友挖掘出来的很多事实也表明,刘谢在利用你之前,已经在国内取得了相当的经济利益,相反在利用了你之后,他在国内的生意反而是一天不如一天,直到03年彻底关门为止。要说他们两个人没有利用好你,那是他们活该。同样的,你在这十三年来,想在你被他们利用的同时,也利用他们收养你,进而能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这一目的今天破灭了,你也应该让我们大家说一声:你也是活该。

桑兰你经常爱说的一个被他们利用的理由就是你那时还小,什么都不懂。记住,以后别再这样说了,这样说显得你特别弱智。多亏你受伤时刚刚不到17岁生日,你这样说说还能蒙骗一些人,要是你还差几天就过18岁生日怎么办呢?虽然说大多国家都规定了一个人18岁才算成人,难道说一个马上要过18岁生日的人,和他恰好满18岁时的智力真的能让他立刻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吗?十五六岁以后能明辨是非的人有的是,能对很多事情做出正确判断的运动员也多的很。在中国十五六岁上大学的人多了去了,本人就是16生日刚过就上大学的。总有人为了支持桑兰这一说法,把桑兰从小接受封闭式训练,进而造成了她懂事晚的结果,其实,你们真的不了解体育队内是怎么回事,这些孩子从小离开父母不假,可他们就是因为离开了父母,他从而会对周围的人反而产生更大的戒备。他们与队友大多不是互相合作的关系,反而是互相竞争的关系。就像桑兰这样的体操队吧,因为去更高级别比赛的队员人数大多情况下是固定的。你去了他就去不了,这样就会互相竞争,你能说他们还一直能单纯到那个程度吗?骗鬼去吧!相反,像桑兰那样的人,应该比你我这样从小一直在父母身边长大的人,对如何利用别人会更加熟练。他们不只是会利用别人的同情,甚至会利用别人的一点失误。试想,如果桑兰不是小小的利用了一下她和陆指导的同乡关系,她能走向那次运动会吗?

从一开始的海明桑兰黄健团结战斗的一个整体,到了后来的分崩离析。她被海明利用了的说法也从他和黄健的嘴里不停的说了出来。首先我们可以肯定海明一上来就是想利用桑兰,这基本上是千真万确的。可桑兰你为什么一开始就没看出来呢?你不是说十三年后你长大了吗?你长大的标志是什么呢?你给我们的感觉好像是黄健先生陪伴你,你才长大的,那样一个“精通”中美两国法律的人士陪伴你长大,你都没有看出你这场官司的基础是如此的子虚乌有来。更没有看出他给你选的律师,是个除了会炒作,就从没打过一场正经官司的人来,他不是在利用你是干什么啊?连我等不懂美国法律的人,看到他在美国中文网的介绍,看到他在起诉CNN、斯通时的无聊,都能想到他是在利用你了。而你和你那伟大的经纪人却看不出来,你们这甘心情愿的被人利用让人真是无语。一个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能跑到法拉盛去开一个那么不起眼的小律师事务所吗?还是什么大律师?你和你的支持者这么叫海明时也不怕闪了舌头。要那样的人能是大律师,你们北大法学院的毕业生跑美国去还不得成了大法官了啊?

说实在的桑兰如果你到后来才看出海明是在利用你,说不好听的,你要是弱智到这样的程度,你还将被他人利用。17岁时你说你是那样的智力水平,长到30岁你还是这样的智力水平,让我等智力平平的人说,你还不如不长大呢?看来北大不止是没把你的英文教好,没把你的新闻专业教好,就连你那可怜的智力水平也没能提高一点。十三年前你至少不随便咬人随便骂人随便污辱人,可看你现在呢?对人动辄恶语相向,动辄法庭相见,动辄索赔千万亿万。谁在利用你,谁在帮助你,你根本看不出来。谁在真正的恶心你就更加看不出来了。杨明大记者把你那么丑陋的一面广为传播,你却能欣然接受,并感觉到沾沾自喜。你敢说你长到三十岁能分辨出美丑来了吗?

谁在利用你桑兰,有些你可能没有感觉得到,我们这些人能感觉到的就给你举几个例子吧。第一个就是杨明先生,他利用那么一篇东西,除了让我们看到他的内心是多么的丑恶外,还让我看到了他是一个多么无耻的小人,一个十三年前的被人拒绝能让他如此念念不忘,利用你十年后这样一个无聊的官司去恶心人家的家人;第二个是我在第一篇博文中提到的那几个人物,只不过是他们没有利用好你,你也没能好好地配合人家。没利用好你,不能怨你,也不能怨他们。他们也是被你误导了,开始时他们可能真的以为你手里有什么重磅炸弹呢,结果弄来弄去也不过是些水中桥镜中花。你对人家的利用也不到位,一直也没踩到点上。你们这样的利用与被利用,到头来是两不得利,也就没受到多大的伤害;第三个利用你的就是一些无良的媒体和媒体人。他们利用你炒作新闻,利用你炮轰体育的举国体制。你在利用他们争取曝光率,提高知名度,妄想扭转你从保姆门、航班门后不利的媒体形象。利用他们的鼓吹向被告施压。你们之间的利用与被利用可能与你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他们得到了他们想要的新闻效应,而你呢?只是收获了一个最恶心人物。第四个应该是岳博士了,他的每一篇博文里基本都会扯到贺梅案上去,让我们大家除了感觉他在不停的炫耀他的一点点可怜的聪明以外,可能还想利用这个机会推销他的那本什么书。不过他这利用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他的聪明可能让我们看到了,他缺少智慧也让我们看到了。再说他那全书吗?可能本来还有些朋友想买来看看呢,看到他后来那样不停的唠叨来唠叨去,再看看他后来文字水平,再加上他与桑相同的北大逻辑水平,让我等普通民众最后觉得那样的书不看也罢。不过他最后被桑兰利用的倒是不错,至少让桑兰知道了还有起诉律师这样一条道路。

就是到了现在,还有人在继续利用你桑兰,这两个也是媒体人物,一个是人民网的任建民,一个是凤凰网和在他们网上上发文的那个什么人。

任建民是在利用桑兰走后写那么一篇是非不分的空洞文章向他的主子邀差呢,因为他是人民网的嘛。不过任还不算一个太无耻的人,他最多是有点无聊加缺德。要他真是那么无耻的话,他为什么桑兰在时不去看一看关心关心啊?桑兰最需要帮助时他跑那里去了?我当时看到他竟然能大言不惭地说到他从没去采访桑兰,只是从网上扒点东西就匆匆地形成那样一篇文章交差,我都替桑兰感觉到悲哀。

凤凰网在现在这样的时刻能发一篇那样的文章,让我倒不觉得奇怪,他们的本意是想用桑兰事件抨击一下体育方面的举国体制,可是让我们大家感觉得到的倒是,他们一起拉着桑兰去强奸举国体制。无论如何,桑兰应该算做举国体制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凤凰网原来的一些东西让人看上去还真的是有些道理,看得多了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许多东西真是不敢让人认同。他们经常让我们看到是美国的什么都是好的,国内的什么都是错的。不管是体育上的举国体制,还是其他什么体制,你都可以批评。凤凰网的人当然也可以批评,但是,我们大家最想看到是带有建设性意见的批评,实事求是的批评,而不是空洞无物的指责,更不是像现在这样拉着桑兰一起强奸式的批评。


再说说道德与法律。最后的这个题目更大,还是缩小了说吧。不记得是那个网友说过了,由于我们大家对法律不是特别熟悉,大家在讨论桑兰事件时大多会停留在道德的层面,我非常认同这一说法。我还要补充的是,首先,在道德上讨论这一事件其意义更大。因为,我等虽然对法律不熟悉,但是,这个案件一起来,其荒唐性就已经昭然若揭,根本用不到知道多么高深的法律知识。我们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是无德的,共同维护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这对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普通人来说意义更加伟大;其次,我等普通大众对法律知识也不用了解到多么高深的程度。普通的法律条款你都不想不会去违犯的话,知道那些普通条款后面的东西有多大必要吗?至少我看是没必要的。就是说到这次桑兰案中有些法律高人给我们大家讲到的那些复杂条款,你们大家觉得有用吗?反正我觉得别说我这辈子用不到,就是再活三辈子也不会用到。

本人在第一篇文章里就说过,法律也不外天理人情。天理人情是什么,也就是道德层面的东西。在涉及桑兰事件所有评论中,三原女士是最最让本人,可能也是让绝大多数网友们敬重和认可的一位法律人。她总是循着天理人情来为我们大家讲出一些法律知识,让我们知道法律上的可行不代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也不代表着真的要走上法庭的可行。她前两天在随笔先生博客上的留言中说到,她其实是有些同情桑兰的,看到这些时,我真的是觉得她又说出了我大家许多人的心里话。我们大家其实在内心深处可能大多都有点同情桑兰,但是我们同情她并不代表我就认可她这样的无理取闹,更不会认同她这样的践踏我们心目中的道德底线,我们只是同情她十三年那可怜的遭遇。其实,我还相信,在很多骂她最凶的人里面可能是十三年为她捐款最多的人,真正的帮助过她的人,爱之学才会有恨之切。像杨明那样无耻到只会利用她的人,可能在内心里从来就没有真正的同情过她,否则怎么解释,杨明十三年来从没为桑兰写过一点支持的文字啊?

说到法律条款的解释就得再多说几句,有个先生一直以来让我们大家觉得的是有着非常高的法律知识,有着非常高水平的律师或者是法律工作者。他总是死抠着那些法律条款,一再的指出海明的错误和荒唐。我等看来总是有点卖弄之嫌,能指出海明的错误其实算不上多么的高明,这就像一个大学生来指导一个初二的学生解一元二次方程差不多。海明的水平就摆在那里,一开始有很多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者的朋友都能指出来。至于他是不是利用桑兰打击海明好像也不是像他自己解释的那样轻松吧,因为你做出来的事,和你的解释并不相符,不要再和我们大家说什么纯粹从法律的角度了,法律的角度也站不脚的,因为后来的假设和我前面说的一样,一上来就先犯了相信桑兰所说为真的错误了。更为可悲的是把我们大家敬重的三原女士气跑了,你可以说三原女士后来也说了不是因为你的那个东西跑的。可我要说的是你连三原女士那么谦虚的给你下台阶的说法,你都能欣然接受,不知自责的话,你的为人真让人无语。写下这段话并不是想和什么人较劲,只是觉得后来再也看不到三原女士的文章感觉到特别的遗憾,把心中的不满说出来和有同感的朋友们分享一下。

说到道德就再多说两句,再说说漫骂。本来不管是在什么场合的漫骂都是不够道德的表现,或者说至少是不雅的表现。这起事件一出来,网上的漫骂声就没有断过,本人一开始对这些无论发自那方的骂声都深感不快。可说实在的话,看得多了,尤其是看到桑兰支持一方有时那样无理的表现,让我对反对方的骂声倒多少有些理解了(有时我都会扪心自问,我是不是有点缺德了啊)。大家看动不动就说让你也半瘫了试试,仔细想想这不是最最恶毒的骂人吗?很多关注这一事件的朋友们大多都被桑兰的无耻给恶心的够戗,工作又是那么的繁忙,压力又是那么大,也没有时间上来和那些人讲什么大道理,骂一声一解心中的郁闷好像也是未尝不可的。我们总不能要求大家都一样的理性吧。说实话,要是蒋介石老先生在世,他看到他的小老乡这样无耻的胡闹,我敢说他也会先骂一句:娘希匹!有时我这小老头都会忍不住骂一句:TMD。尽管如此说,我还是想劝一句大家都不要骂了,先从反桑的人开始吧,最少不要再骂那么脏的话了,因为那样不只是污辱了他人,有时也会污辱到自己
回复 庐山谣 2011-9-29 06:24
哈哈,
mgzww999,作为桑黄案的支持网友,被人夸了也。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200907/details/101560.html
回复 mgzww999 2011-9-29 01:5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各位的留言我都读了,时间限制不能逐一回复,请谅解。

999老弟,伤感事过去了。下一篇文章你想让我写什么法律或分析(注意法律和法律分析的区别, 一个是什么,一个是为什么), 请留下三个选题和法律问题的大致描述。 尽管我不能保证分析的结果一定让你满意,但无论什么题目,副标题将是“-- 献给纽约中文网999好兄弟。” 还有,第二副标题是“-- 等待纽约中文网999的挑战,”然后,第三副标题将是,“-- 打扰了,

这是LAO朋友给我出的难题,让学生给老师出题。三个选题的意向很明显,那就涉案三方各一个题吧:

1. 如果你现在是桑兰的律师,对刘谢的官司以及是否正式起诉海明,你会给桑兰什么样的建议?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分析。
2. 海明作为律师,他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伤害,他是否有足够的理由退出代理。
3. 如果法庭判决结果要求原告和律师赔偿被告律师费,海明受惩戒,刘谢是否还应该反诉?这有两层意思,一是他们是否有反诉的足够法律和事实根据,二是反诉是否是他们的最好选择。

由于我不懂法律,题目可能在“是什么”和“为什么”之间有所混淆,LAO友可做相应变动。另外,我也已经意识到题目焦点过于分散,LAO友可以选择相关的更具体的类似题目。结果可能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但会是我满意的。

问好!

(艾艾,若不太麻烦,是否可以把LAO友的分歧另起一博文?)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8 23:49
各位的留言我都读了,时间限制不能逐一回复,请谅解。

999老弟,伤感事过去了。下一篇文章你想让我写什么法律或分析(注意法律和法律分析的区别, 一个是什么,一个是为什么), 请留下三个选题和法律问题的大致描述。 尽管我不能保证分析的结果一定让你满意,但无论什么题目,副标题将是“-- 献给纽约中文网999好兄弟。” 还有,第二副标题是“-- 等待纽约中文网999的挑战,”然后,第三副标题将是,“-- 打扰了,某女网友。”

Law and Order
New York, New York
回复 tobuto 2011-9-28 12:25
To: Nathan 你曾经说:
“每个人都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力”,但是当‘贪婪’用法律发扬自己的‘贪婪’时,受伤的就一定会是‘善良’。
‘善良’愿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但‘善良’能承受多久被贪婪无度索取的时日呢?当所有的‘爱心’和‘同情’变为理所当然,善良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桑兰们必须为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

桑如何承担法律责任,LAO早有评论。
刘谢如不启动反手,则桑最终很可能会逃脱法律惩罚。
指望靠海来让桑承担法律责任,是不现实的。
身为律师和前纽约大学教授,海连程序案例都一窍不通,诉状写的惨不忍睹。他的目标根本不在于惩戒桑,而是在于尽快脱身,保住执照和家产。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8 09:30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看lawandorder和999的辩论,真是过瘾啊。两位都是至真至诚、义薄云天、响当当的汉子,敬佩两位。
这里还有很多网友,都是我的好老师,借艾艾的宝地,表示感谢。
回复 庐山谣 2011-9-28 08:20
海宝不算好律师,桑黄更非好客户。
两厢权衡取其轻,现在还把胖胖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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