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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7331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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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3:09
对支持者和理性理解者,多谢。对反对者,除了个别言论,在我看来都是理性发言,表示感谢。主要问题我理解为两个:

1。我主观臆断,说桑黄不知道U签证,实际上他们知道。 (随笔网友代表)
2。我的分析不够公平,倾向十分明显 (排队等船票, 吼网友)

这是我总结出的, 给我10-15 分钟回复以上两个问题。如果还有问题,请在期间简单列出。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9-25 23:0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同意, 但是我做不到她能做到的。
I‘ve changed my mind. I will join forces with you. The new blog will be at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bcode=BlueWaterUnderTheSky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56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
三原女我觉得三元女士的回答才体现了的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司法系统人员的起码良心。三原女士说,无论桑兰说什么,桑兰报案、桑兰签字,作为成年人,桑兰就要付法律责任!除非,桑兰能够有医生证明,桑兰不具备完全自主能力。至于海明的问题,要看桑兰能够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海明误导。
同意, 但是我做不到她能做到的。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54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吼兄:一直以来也很喜欢读你的评论,理性分析切中要害,对打击桑黄立下了汗马功劳。对于你提出的房租问题,我有以下观点与你切磋:海明出租房屋向桑黄收钱是天经地义的,而且3000元每月的房租包括水电费在长岛是市场价并没有多收费,我本人也住在长岛,了解长岛的房屋市场情况,长岛地税高(他的房子地税每月应在1000元左右),事实上3000元租金扣除水电地税,每月剩到海明手中并没有多少钱(1500左右),但海明错就错在当时因向桑
Cindy: 多谢你理性的分析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简单告知你,我不在Flushing经营,我和他是同行但没有竞争,他做的我不做。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49
To: 杀尽中山狼 你曾经说:
桑黄早在一年前,就开始策划移民。现在资讯网络发达,桑黄熟悉网络,从网络上查找移民条例十分容易。更何况黄一蛋还有一帮酒肉泼皮友,了解U签证易如反掌。
lawandorder的发文带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允。

请给我机会解释。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47
To: 美利坚共和国 你曾经说:
lawandorder他说“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他的本意是想说:我看起来像是个“专家“,很可能就是个“专家“,既然你是一个“专家“,为什么要通过一个“女管家“来这里放话啊?
Ad Hominem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46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非常专业。海明现在接近疯狂的表演,目的是推卸其责任。盲目采信海明的说法的人不是缺乏判断力、就是带有偏见。
多谢岳博士。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43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To: 艾艾 你曾经说:
吼兄,我想你误会LAO先生了。你说“譬如你说你的理解是艾艾把你的博文私有了,其实就是委婉的说艾艾删除了你的博客。” 你可能不太了解情况,我跟LAO先生以前曾将某篇博文私有过,因此他的猜测非常合情理,我也一点都没有觉得uncomfortable。而且中文网从来没有出过故障,所以文章消失很意外,也很难想到是中文网的问题。谢谢你。
------------------------------------------------------------

吼网友:你我在另个空间里交流过,现在你的问题好像是房租。我读了cindy197233网友对您的回复,基本包含了我的意思。 As always, thank you Cindy.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22:39
To: 美利坚共和国 你曾经说:
艾艾:
本王最讨厌的就是什么什么的人充什么什么法律权威丶什么什么的专家,盛气凌人地出来放话,更有甚者这个lawandorder的所谓“专家“出口伤人,居然说本王不配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号以及对“很年青的老头“说起“道德“来。此人是你的什么人,为什么要通过你来发表“高论“,本王从不想知道,但如果他要居高临下地大放厥词的话,作为主人的你应该管好它的嘴巴!
以下这段话,本王曾经回敬过该“专家“,今天当着主人的面再重复一次:<

首先,我曾经在旁观者清博客里批评过你,因为我说你用这样神圣的网明讲很不文明的话语。这个名对我来说很有感情也很神圣,如果你一定要讲不文明的话,请换个名字。美国应该没有冒犯你吧。

第二,博客ifihao 前几篇的文章在我看来是道德社会伦理方面的好文章,尽管也评论了我的表现,但是他说他不懂法律,那我就没有回复他。 最近的文章里我原本想读,但看到他用了一堆死肉这个词就不读了,因为和他的身份有出入。 但是等后来麻脖子网友指出我的思维问题后,我接受了批评。

第三, 你的发言后面的内容全部是人身攻击,在逻辑上叫 ad hominem, 意思是说当你不能在某个论点上辩论的话,你开始攻击某个论点人的人,比如这个人的人品人格或和这个人的论点不相关的其他东西。我不会在这没有意义的事情上和你交流。

在以上说明之后,如果你还是不愿意再看见我了,那就请便,就别再看我了。我没有强迫你。 美中网属于你,也属于我。
回复 随笔 2011-9-25 22:26
贴上以下信息是想说明Uvisa在国内可以找到很详细的资料,桑兰黄健完全可以了解这些信息。
另外,海明应该很热衷于Uvisa,所以桑兰和海明一拍即合。应该是串通一气的。
回复 随笔 2011-9-25 22:21
美国新增U签证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0年第40期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11日

....

这事一直拖到2006年。国会中期选举之后,民主党议员夺回国会多数。他们施压移民局,终于在2007年定出执行细则,并在下一年的8月正式发放了第一批U签证。该签证有效期四年,允许打工,持证三年后可以申请绿卡。大概是要安抚遭了难的暴力受害人,U签证在附属申请方面特别宽松。21岁以下还不算完全成年的受害者,其父母、子女和未婚兄弟姐妹都可以附属申请,这些不算在1万人的名额内。

  前两年,可能知道的人不多,名额没有用完。今年,因为奥巴马暂时无法兑现他在竞选时向西语裔所作的移民法改革承诺,只能在执法范围内对有条件留下的非法移民宽松一些,所以移民局审批比较卖力,1万个名额在7月初已经爆满。
回复 随笔 2011-9-25 22:13
To: 随笔 你曾经说:
2007 的网上资料:

http://magazine.caixin.cn/2010-10-08/100186750.html

美国公布U签证试行细则 27种罪案受害者具资格

发布时间:2007-9-11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此文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9月5日宣布有关U签证的试行细则。这是国会设立U签证六年后,首次明示刑事犯罪受害者应如何申请U签证,并说明U签证效期四年,可申请家属

海明也在里边。
回复 随笔 2011-9-25 22:10
To: 随笔 你曾经说:
我刚在google上打了:美国U签证,得到的结果:

美国新增U签证_杂志频道_财新网

美国U签证申请家属如何办理有谁知道的?_百度知道

美国新增U签证-手机凤凰网

【51签证网】美国U签证和T签证可转绿卡

美国推出新规:T、U签证可转绿卡 - 留学频道|出国留学|留学申请|...

【美国打工签证怎么办理U美国签证办理U】-哈尔滨易登网

2007 的网上资料:

http://magazine.caixin.cn/2010-10-08/100186750.html

美国公布U签证试行细则 27种罪案受害者具资格

发布时间:2007-9-11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此文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9月5日宣布有关U签证的试行细则。这是国会设立U签证六年后,首次明示刑事犯罪受害者应如何申请U签证,并说明U签证效期四年,可申请家属赴美。

新规界定27种犯罪类别下的移民受害人可申请U签证,包括谋杀、性虐待、绑架、勒索、强暴、家庭暴力、人口走私、性剥削、乱伦等。细则在30天后生效。

根据新规,按美国国会2000年制定的“保护人口走私和暴力犯罪受害人法案”,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身体和精神虐待、了解犯罪情况、愿意协助执法单位破案的移民,可以申请U签证,但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

U签证是非移民类签证,四年有效期后可酌情延期,申请人可申请家属赴美居住。U签证持有人住满三年后,可申请绿卡。美国国会允许每年批发一万个U签证,家属不占名额。

设立此签证以来,已有7000多人申请,其中5800人获准。不过,USCIS此前一直未公布这类签证的细则,因此U签证至今未有转绿卡的先例。之前的申请,多是根据国会法案的精神来贯彻,移民当局并没有明文规定。

细则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并详细界定申请人需要出示的证据:移民受害人必须出示联邦、州或地方执法、司法单位的具体证明,说明申请人在某一刑事犯罪中是受害人、而且协助政府破案。

纽约移民律师海明指出,华人申请U签证较常见的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过,如果受害人的配偶是美国公民,受害者可直接申请绿卡,无需走U签证之路。
回复 随笔 2011-9-25 22:03
我刚在google上打了:美国U签证,得到的结果:

美国新增U签证_杂志频道_财新网

美国U签证申请家属如何办理有谁知道的?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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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U签证需满足5项条件——中新网

美国移民局设定特殊U签证 - 资讯补给-中国光大银行

六年拒发U签证 数千家暴受害人无奈控告美国安局_滚动新闻_新闻_腾...

还有很多。。。。。
回复 folk3 2011-9-25 21:28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理性的争辩是一种精神享受,对我更是一种学习的过程。部分网友对你的误解应该有两个原因,一是大家都难以摆脱自己的道德判断,不愿意面对法律必然得出的、与道德标准相反的结论。二是,由于在桑海之争中,海明的确明显伤害了桑兰的合法权益,而在法律指示方面她又明显是弱者,指出她拥有的法律权益是很正常的。但是现在情况有所改变,如果消息属实,桑兰已经有了新的律师团队,这个团队远远强于海明,海明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弱者。所
自称是日月潭又注明是台湾?!
很奇怪的是从头到尾在为小丑掩盖或变相求助,
莫非也是一个在纽约市的菜鸟同行?!
回复 truehonest 2011-9-25 20:45
To: shnara 你曾经说:
我也非常不同意LAO的观点,在性侵案中如果海明要负刑责,桑兰也同样是刑责,不存在海明负刑责,而桑兰全身而退的可能。。桑到目前为止没说报案是伪证,海明误导了什么??误导她说了真话??只要桑说的是真的(反正她没说是假的),至于到底是一级强奸还是性侵?到底该不该报案?那是检查官或法官的事,律师需要负什么责??
举个例子,我被人偷了200块,我去报案说是抢劫;警方调查下来认为只是被小偷偷了,并且因为只有20

海明误导桑兰报性侵案, 是桑兰提出的一个悬念。

但常人很难想像海明可以误导桑兰到这一步。性侵的概念一定首发于桑黄,终于桑兰。

桑兰报性侵案, 也是桑黄海互动的结晶。海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容逃避。但桑黄是元凶,要承担首要的责任。 这样可能比较接近事实。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5 20:4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老友: 刚刚从两个博客那转过来,非常高兴看到你, 非常高兴和你辩论。但我必须等到10点以后详细研究你和其他网友的评论。 在多空趋势那的留言如下:

博主: Lawandorder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先来报到,等我读完你的评论后再详细回复你。但是在你进行对我非理性人身攻击的时候,别忘了我在桑兰案中所作的甚微的贡献-- 我曾经指出过他们团队在法律上的滥用,也为很多匿名网友做过宪法和法律上的辩护。 我争

很开心看到Lawandorder先生这么幽默的答复。
回复 tobuto 2011-9-25 20:19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吼兄:一直以来也很喜欢读你的评论,理性分析切中要害,对打击桑黄立下了汗马功劳。对于你提出的房租问题,我有以下观点与你切磋:海明出租房屋向桑黄收钱是天经地义的,而且3000元每月的房租包括水电费在长岛是市场价并没有多收费,我本人也住在长岛,了解长岛的房屋市场情况,长岛地税高(他的房子地税每月应在1000元左右),事实上3000元租金扣除水电地税,每月剩到海明手中并没有多少钱(1500左右),但海明错就错在当时因向桑
赞一个。
受教了。
回复 mgzww999 2011-9-25 19:53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老友: 刚刚从两个博客那转过来,非常高兴看到你, 非常高兴和你辩论。但我必须等到10点以后详细研究你和其他网友的评论。 在多空趋势那的留言如下:

博主: Lawandorder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先来报到,等我读完你的评论后再详细回复你。但是在你进行对我非理性人身攻击的时候,别忘了我在桑兰案中所作的甚微的贡献-- 我曾经指出过他们团队在法律上的滥用,也为很多匿名网友做过宪法和法律上的辩护。 我争

理性的争辩是一种精神享受,对我更是一种学习的过程。部分网友对你的误解应该有两个原因,一是大家都难以摆脱自己的道德判断,不愿意面对法律必然得出的、与道德标准相反的结论。二是,由于在桑海之争中,海明的确明显伤害了桑兰的合法权益,而在法律指示方面她又明显是弱者,指出她拥有的法律权益是很正常的。但是现在情况有所改变,如果消息属实,桑兰已经有了新的律师团队,这个团队远远强于海明,海明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弱者。所以我认为法律上我们应该更多的指出海明的合法权益。希望看到LAO友的法律分析重点也有相应改变。
回复 lawandorder 2011-9-25 19:3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LAO友好,海明拿U签证说事,只是为了逃避以刑事压民事的责任而已,但是他跟本没有足够的证据,法庭不会接受他的辩解。LAO友在法律上这样一分析,结论就更有说服力了。

刑事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以刑事压民事,这一点以前您对海明的责任做过分析。由于桑兰是原告,她毕竟在法庭文件上签了字,如果海明的手法成功,桑兰才是受益者,事情败露之后,说她没有任何责任难以服人。所以,我想听一听您对桑兰责任的法律和

999 老友: 刚刚从两个博客那转过来,非常高兴看到你, 非常高兴和你辩论。但我必须等到10点以后详细研究你和其他网友的评论。 在多空趋势那的留言如下:

博主: Lawandorder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先来报到,等我读完你的评论后再详细回复你。但是在你进行对我非理性人身攻击的时候,别忘了我在桑兰案中所作的甚微的贡献-- 我曾经指出过他们团队在法律上的滥用,也为很多匿名网友做过宪法和法律上的辩护。 我争取在10-11点之前回复你。

请10-11点左右前来,我们同时辩论。 For now, I have to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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