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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7455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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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方枪枪 2011-10-21 04:38
可以投诉他专业操守及误导客户。但告他误导还要看他其它的信。
回复 方枪枪 2011-10-21 04:36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LAO,相信没有人再质疑你发表律师见解是同业竞争,同行相轻。我在这里给你平反。因为你和海明根本是不同“业”,何来竞争,海明在博客上大肆鼓吹自己利用小悦悦成功地为一留学生取得绿卡(一看就是政治庇护)。海明的执业水平能做的也只有欺骗美国移民官和法官的政治庇护了。LAO,如果你不愿来美中网,请问哪里还可以再看到你的法律见解点评?
我估计让排队等船票消除质疑也很难。总之我现在是消除了。

这个不是预设立场。而是有迹可寻,而且用透露出来的信息可以引出海明对这个问题的解释,而海明的解释极大可能恰恰就是法律上定义的误导!(我用极大可能是稍客观点,我内心认为假如海明把他给桑黄的信公示出来,他误导是八九不离十的,我指法律意义上的)

网友可能和我最先想的一样,例如,黄建可以自己查到U签证。海明只不过是最多给他们解释的U签证。

然而海明在腾讯上对于U签证的解释是有歧义的,如果他这样对客户解释的话,就是误导。然而他有百分之九九的可能是这样跟桑黄解释的。作为律师这就是误导,作为网友和非律师这就不是误导。LAO和岳东晓说的都是对的。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10-21 04:27
To: 排队等船票 你曾经说:
恐怕你们有权利代表别人,不客气的说,你只能代表你自己。我仍然怀疑这个以法律专家面目出现的LAO,“同行相轻”。我尊重任何基于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解读,鄙视任何预设立场的所谓见解,仍然坚持我在本博文跟帖的质疑,仍然坚持我的结论,“没有人完全正确”。
第一句就出问题了:“恐怕你们有权利代表别人”,应为“恐怕你没有权利代表别人”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10-21 04:25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LAO,相信没有人再质疑你发表律师见解是同业竞争,同行相轻。我在这里给你平反。因为你和海明根本是不同“业”,何来竞争,海明在博客上大肆鼓吹自己利用小悦悦成功地为一留学生取得绿卡(一看就是政治庇护)。海明的执业水平能做的也只有欺骗美国移民官和法官的政治庇护了。LAO,如果你不愿来美中网,请问哪里还可以再看到你的法律见解点评?
恐怕你们有权利代表别人,不客气的说,你只能代表你自己。我仍然怀疑这个以法律专家面目出现的LAO,“同行相轻”。我尊重任何基于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解读,鄙视任何预设立场的所谓见解,仍然坚持我在本博文跟帖的质疑,仍然坚持我的结论,“没有人完全正确”。
回复 cindy197233 2011-10-20 12:16
LAO,相信没有人再质疑你发表律师见解是同业竞争,同行相轻。我在这里给你平反。因为你和海明根本是不同“业”,何来竞争,海明在博客上大肆鼓吹自己利用小悦悦成功地为一留学生取得绿卡(一看就是政治庇护)。海明的执业水平能做的也只有欺骗美国移民官和法官的政治庇护了。LAO,如果你不愿来美中网,请问哪里还可以再看到你的法律见解点评?
回复 cindy197233 2011-10-20 12:01
现在看海明无耻的表演,更能反衬出LAO作为律师具有令人尊敬的良好职业道德和高尚的个人情操。呼唤LAO,你还能回来吗?看戏党误解了你,但是相信质疑你的人心中已经得到了澄清。呼唤LAO回来!!!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8 11:20
To: 真的?假的? 你曾经说:
俺现在有点相信为桑局办理U签证和攻击政府,告一级强奸罪,肯定是有胖胖滴功劳,胖胖是为了目的不折手段滴人,但是俺不希望胖胖败在黄畜手上,但是很愿意看胖胖和莫大侠的决斗,俺那时候就坚决支持莫大侠啦
其实我心里对孙鹰是谁有自己的看法。
觉得骂桑黄也没多大意思,反正有那么多人在骂。
回复 免费看耍猴 2011-10-18 11:09
To: 真的?假的? 你曾经说:
俺现在有点相信为桑局办理U签证和攻击政府,告一级强奸罪,肯定是有胖胖滴功劳,胖胖是为了目的不折手段滴人,但是俺不希望胖胖败在黄畜手上,但是很愿意看胖胖和莫大侠的决斗,俺那时候就坚决支持莫大侠啦
我个人认为海胖不太可能输给桑兰和黄健,实际上海胖鱼桑兰的较量里,海胖占明显上风。海胖在整个官司期间基本上掌握主动,桑兰对美国一无所知,连语言都不过关,只好听人海胖摆布。黄健更是个废物,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海胖与模糊的较量不太可能出现了。海胖已经甩手不干了,桑兰也夹着尾巴跑了,我不太相信刘谢会痛打落水狗,很可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回复 真的?假的? 2011-10-18 10:52
To: 免费看耍猴 你曾经说:
海胖不是东西,桑兰更不是东西。
美国的法律也挺逗,给这俩不是东西的东西一个平台,肆意表演起哄。

俺现在有点相信为桑局办理U签证和攻击政府,告一级强奸罪,肯定是有胖胖滴功劳,胖胖是为了目的不折手段滴人,但是俺不希望胖胖败在黄畜手上,但是很愿意看胖胖和莫大侠的决斗,俺那时候就坚决支持莫大侠啦
回复 免费看耍猴 2011-10-18 10:43
海胖不是东西,桑兰更不是东西。
美国的法律也挺逗,给这俩不是东西的东西一个平台,肆意表演起哄。
回复 磕小粉 2011-10-18 10:2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还是借艾艾的地盘,起草一个给教材编委会的信。对案件我们没有影响,但是对社会舆论我们可以有影响,对教材这样严肃的事情,我们甚至有一种责任)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材编辑委员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请求将《微笑着承受一切》(以下简称《微笑》)一文从小学课本中取消,因为课文的中人公桑兰女士已经不再是少年儿童学习的榜样。

支持,签名
回复 威聯 2011-10-8 12:18
lawandorder先生:
實力第一!有實力才有理可講,有法可依。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30 10:53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既然你在“向前走”,怎么总是跟在我后头?是我在镜子里看到你吗?最后一回帖。
谁玩网络黑社会就吼谁,要想不被吼,最好放弃相当黑老大的念头。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30 10:10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我既不会威胁你,也不会勒令你向任何人道歉,只不过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吼完继续向前走,难道还不行吗?
既然你在“向前走”,怎么总是跟在我后头?是我在镜子里看到你吗?最后一回帖。
回复 mgzww999 2011-9-30 10:05
(还是借艾艾的地盘,起草一个给教材编委会的信。对案件我们没有影响,但是对社会舆论我们可以有影响,对教材这样严肃的事情,我们甚至有一种责任)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材编辑委员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请求将《微笑着承受一切》(以下简称《微笑》)一文从小学课本中取消,因为课文的中人公桑兰女士已经不再是少年儿童学习的榜样。

今年年初,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女士高调启动了“跨国维权”民事诉讼案,在美国联邦法庭状告当年悉心照顾她的华人夫妇,并索赔数亿美元。由于网络和国内外新闻媒体对事件都做了大量报道,您对相关情况应该有所了解,故不在此赘述。

我们尊重任何公民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权利,对桑兰女士跨国维权本身也无非议,在案件开始时,我们中的很多人甚至对她抱有不同程度的同情和支持。但是随着信息的逐渐公开,我们发现桑兰女士所谓的维权案,一开始就是一起重大的涉嫌跨国敲诈勒索案件,现在正从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向复杂事件快速发展,在海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提交给美国联邦法庭的宣誓证词中,出于极端自私的个人目的,桑兰女士把现任和前任主要国家领导人和被告的普通合影照片,作为被告依仗国家领导人的权势欺压普通中国公民的证据,并在证词中公然诋毁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极权体制”(详细资料见附件一的美国法庭文件影印件和中文翻译)。据我们了解,在非政治的外国法庭证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内容。

桑兰女士及其经纪人(丈夫)黄健正在把普通的个人维权案演变成一起政治事件。

恩将仇报、无端诬陷、贪婪敲诈是桑兰女士所谓维权案中最为公众不耻的行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她将谢晓红、刘国生夫妇告上美国民事法庭,并索要数亿美元经济赔偿。到达美国之后,桑兰女士更是变本加厉、丧心病狂,对刘国生和薛伟森父子提起一级强奸罪的刑事诉讼。而这些被她诬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十三年来一直关心爱护她的人,是自己也一直当做亲人的人。理所当然的,这种毫无根据的诬告被美国的警察局予以驳回,不予立案。但是桑兰女士已经涉嫌诬陷他人的刑事犯罪。

桑兰女士极其经纪人(丈夫)黄健已经把普通的个人维权案演变成了一起诬陷他人的刑事案件。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小学语文课本是他们学习文化的工具,课文中的模范人物更是培养他们道德情操的精神楷模。张思德、刘胡兰、雷锋... ...,这些英雄人物和他们的事迹,激励和塑造了一代代少年儿童的幼小心灵。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前进,但是那些英雄人物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诚实善良的崇高品质,这些人类永恒的美德,至今影响和塑造着几代人的人生。相反,十年动乱中写进课本的那些“身上长刺、头上长角”的畸形“英雄”,也曾经污染过许多孩子纯洁的心灵并毒化着他们的人生。桑兰女士现在的表现已经没有了《微笑》课文中主人公一丝一毫的影子,恰恰相反,她在公众中展现的是一个极度自私、毫无诚信、恩将仇报、甚至满嘴脏话的丑恶形象。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孩子们不可避免的会看到课文中和生活中两个截然不同的桑兰,他们对这样的两个桑兰会怎么想?他们对讲述这个虚假故事的老师会怎么看?他们对给他们提供教材的国家机构又怎么看?这些矛盾和疑惑对他们幼小的心灵将造成极大的伤害。

基于以上陈述,我们强烈要求贵委员会立即从小学课本中删除已经虚假不实的《微笑》一文,立即通知所有小学停止讲述《微笑》一文。我们知道我们的用词有些过于激烈,那是因为我们不能再忍受桑兰女士的恶劣形象继续污染孩子们的心灵。

以下的签名都是我们网上的ID,但背后是一个个热爱祖国的有名有姓的普通中国人,如果需要知道我们的真实姓名,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索取。

谢谢并祝好!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30 10:02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莫名其妙。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懒得跟你打照面。你也别老跟着我,行不?
我既不会威胁你,也不会勒令你向任何人道歉,只不过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吼完继续向前走,难道还不行吗?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30 09:56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你数数有多少网友反感你的语气,觉得刺耳了?
不要把自己当成老大或者长老,你让死磕向四级道歉,要不就永远离开中文网论坛,你让哈哈佛向寒迷道歉,他们搭理你了吗?拿你的威胁当回事了吗?
当事人都没有出来说什么,你冒充判官有用处吗?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侮辱和损害,找对方理论,你随便站在哪边是你的自由,当事人不语你最好也别管闲事。

莫名其妙。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懒得跟你打照面。你也别老跟着我,行不?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30 09:23
To: 危言耸听 你曾经说:
你说的对。不过我和999已经几番辩论(按他的说法),算是老相识,所以说话直来直去,不拐弯抹角。
你数数有多少网友反感你的语气,觉得刺耳了?
不要把自己当成老大或者长老,你让死磕向四级道歉,要不就永远离开中文网论坛,你让哈哈佛向寒迷道歉,他们搭理你了吗?拿你的威胁当回事了吗?
当事人都没有出来说什么,你冒充判官有用处吗?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侮辱和损害,找对方理论,你随便站在哪边是你的自由,当事人不语你最好也别管闲事。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30 09:06
To: dump 你曾经说:
“一错再错”,“总是”,呵呵~~
先不说您对999的指责是否正确,感觉您说话的这种语气,有点刺耳,让我想起了您让死磕向四季道歉的那段插曲。
平和一些吧。网友们理性探讨,地位是平等的。

你说的对。不过我和999已经几番辩论(按他的说法),算是老相识,所以说话直来直去,不拐弯抹角。
回复 dump 2011-9-30 06:08
另外,根据媒体已经公开的资料,桑黄想要马年在美国生下他们的孩子。以桑的身体情况,当然他们是希望越早办成移民越好,因为美国的医疗水平更让他们放心,这就不难解释海“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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