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海明起草的,
过两天海明就发了:】
为什么我们放弃对刘国生和谢晓虹的起诉?
海明
很简单,刘国生和谢晓虹个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道义上,刘国生和谢晓虹自称为慈善家,对桑兰的受伤却没有给出他们财产的一半给桑兰,也没有一天24小时,一星期七天陪在医院里。刘国生和谢晓虹照顾桑兰,只为了脸上贴金。但是,刘国生和谢晓虹个人从来不是桑兰的正式监护人。
经过我们律师楼进一步调查,直接对桑兰有责任的部门是中国体操协会,但中国体操协会是中国政府部门,不是刘国生和谢晓虹本身的公司,谢晓虹也只是中国体操协会的副主席而已。稍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个人是不为政府部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谢晓虹早已不是体操协会副主席了。刘国生和谢晓虹身边那么多法律顾问,怎会给他个人财产暴露于法律赔偿之下?刘国生和谢晓虹曾经帮助过桑兰,但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要他们拿出钱来。因为美国法律(statue of fraud) 中”反欺诈法”要求所有类似保证必须是书面的,由刘国生和谢晓虹本人签字才有法律效益。我们只能说刘国生和谢晓虹缺德,但是没有犯法。
桑兰的跨国维权案,是中国第一个到美国来维权的案子,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而不是搭台演戏。一是一, 二是二。被告责任分明,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的人,也不错告任何一个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我们不会仅仅因为刘国生和谢晓虹有钱,道德不好,就把他推到被告席上。法律是公正的。 作为美国联邦法庭的官员(美国联邦法庭出庭律师被法律视为法庭官员,非律师当然不是),我本人也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义务。我们尽可以在道德法庭上审判刘国生和谢晓虹,但是,在法律法庭上刘国生和谢晓虹不应该是被告。
在此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谨,我们经过桑兰同意,主动在法庭把刘国生和谢晓虹从被告名单上剔除。这根本不是刘国生和谢晓虹打这个官司赢了(这样说的人对法律无知),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跟刘国生和谢晓虹打这个官司,何谈输赢?增加被告和减少被告都是原告固有的法律权利,我们只是行使了这一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一举动,也有力的证明了桑兰不是”专告“ 有钱人,而是”只告“ 违法的人。同时也再一次证明, 这个案子不是炒作,而是认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