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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前、张行健:桑兰案:海明正在指控自己、埋葬自己的律师生涯

已有 6324 次阅读2011-9-28 17:3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海明在美国中文网博客有意不贴一篇关于博讯报道的微博,
那个微博显示海明被气疯了。
下面这篇报道就是让海明气疯的那篇,
里面透露了一些信息。
一是关于路平,
现在路平一口否认自己是桑兰案中的证人。
张行健应该不会弄错,
因为路平和民运人士来往密切。
二是关于海明所谓纽约大学教授的调查,
海明这种人还做教授呢,
连做学生都没资格。
人家肖传国是纽约大学正经的tanure track的助理教授,
就因为吹牛说自己是副教授,
便被方舟子打了假,
最后因为此事被弄到牢里去了。
海明级别不够,
方舟子不会对海明感兴趣,
要是哪一天海明有肖传国那个级别了,
方舟子就会来看看海明究竟是怎样把自己吹成是纽约大学的教授了。
请欣赏报道:


桑兰案:海明正在指控自己、埋葬自己的律师生涯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9月28日 首发

位于法拉盛的海明律师楼在一座小型写字楼的7楼,楼外的牌子摘了2个月,至今还没重新挂回,原因不详

本文作者:律师李向前、原中国改革杂志首席记者 张行健

海明近日在微博上透露,桑兰有两个相互矛盾的证词,一个是7月14日写的,另一个是19日写的。后一个证词是海明交给纽约检控官的。现在,海明透露,他已 将桑兰先前的(7月14日)的中文证词交给纽约上州的检控官Fred Green 了。那个证词和后来的一个证词显然有明显的冲突。正如海明自己所说,“7月14日证词中桑兰只抱怨刘为她倒尿,把倒尿管插入阴道,以及刘要她为他捶背做按 摩。19 日的证词没有了按摩,却增加了2008 年在刘的另一个家里,刘揭开桑兰的被子,摸着桑兰的肚皮,问她需不需要导尿。桑兰说自己拉回被子”。

海明将这个证词交给检控官并通过微博来恫吓桑兰:“因为,你欺骗了他(检察官)。他有权知道你骗了他。看他要怎样处置你吧。”

海明这次又是自打耳光。作为一个律师,明明事先有了两个矛盾的证词,为什么还要坚持控告?我们没有证据说海明帮助桑兰来修改第二个证词,但是,海明在交给 纽约州检察官的时候手中握有一个相反或矛盾的证词。海明明明知道桑兰的故事不可靠,不可信。可是海明律师还是坚持控告刘谢薛。在这种情况下,海明做了一个 假案。他将这份自己事前知道的有矛盾的证词交给纽约州检察官,他就是将处分他的证据材料交给了有关部门。

现在的问题不是在看纽约检察官如何处置桑兰,而是要如何处置海明律师。

大家可以读读纽约州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
DR7-102
Representing a Client Within the Bounds of the Law.

A. In the representation of a client, a lawyer shall not:

1. File a suit, assert a position, conduct a defense, delay a trial, or take other action on behalf of the client when the lawyer knows or when it is obvious that such action would serve merely to harass or maliciously injure another.

2. Knowingly advance a claim or defense that is unwarranted under existing law, except that the lawyer may advance such claim or defense if it can be supported by good faith argument for an extension, modification, or reversal of existing law.

3. Conceal or knowingly fail to disclose that which the lawyer is required by law to reveal.

4. Knowingly use perjured testimony or false evidence.

5. Knowingly make a false statement of law or fact.

6. Participate in the creation or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when the lawyer knows or it is obvious that the evidence is false.

7. Counsel or assist the client in conduct that the lawyer knows to be illegal or fraudulent.

8. Knowingly engage in other illegal conduct or conduct contrary to a Disciplinary Rule.

张行健文后语:
几个月前,笔者就桑兰告对自己有恩的人一案颇感兴趣,于是,笔者对当时的主要证人陆平先生先生进行采访,可是,陆平先生却一口否认自己就是海明代理桑兰案 的中的那位证人。几天后记者约海明采访,只是因哥大的一位学生和记者本人路不熟悉,晚到了几分钟,于是海明就大耍大牌脾气,让记者足足的等上了40分钟。

等到可以采访时,海明决不允许记者录音、录像,当他发现记者提到的问题都是比较尖锐的问题,(比如能看一下海明先生在纽约大学当过教授的聘书和教课的记录 时),海明以记者没在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写过文章,他只是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和纽约时报、CNN的采访为由,拒不接受记者的采访了。记者后来求证过纽约大 学法学院的著名教授和多位学者证实,他们说:从来没有请过叫海明的中国人来纽约大学当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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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xiangrikui 2011-9-28 21:39
李向前、张行健:桑兰案:海明正在指控自己、埋葬自己的律师生涯
本文作者:律师李向前、原中国改革杂志首席记者 张行健

海明近日在微博上透露,桑兰有两个相互矛盾的证词,一个是7月14日写的,另一个是19日写的。后一个证词是海明交给纽约检控官的。现在,海明透露,他已将桑兰先前的(7月14日)的中文证词交给纽约上州的检控官Fred Green 了。那个证词和后来的一个证词显然有明显的冲突。海明将这个证词交给检控官并通过微博来恫吓桑兰:“因为,你欺骗了他(检察官)。他有权知道你骗了他。看他要怎样处置你吧。”

海明这次又是自打耳光。作为一个律师,明明事先有了两个矛盾的证词,为什么还要坚持控告?我们没有证据说海明帮助桑兰来修改第二个证词,但是,海明在交给纽约州检察官的时候手中握有一个相反或矛盾的证词。海明明明知道桑兰的故事不可靠,不可信。可是海明律师还是坚持控告刘谢薛。在这种情况下,海明做了一个假案。他将这份自己事前知道的有矛盾的证词交给纽约州检察官,他就是将处分他的证据材料交给了有关部门。

现在的问题不是在看纽约检察官如何处置桑兰,而是要如何处置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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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这个地方是错的。
性侵刑事案件是桑兰自己报案的,也是桑兰自己在自己的证词上签字。并不是海明交给检察官的,跟海明没有关系。海明当时不知道是不一样的。
回复 sangsmart 2011-9-28 20:40
mark!

某些人某些言语,不管是真是假,颇有挑拨离间之嫌。

争了一时,争不了一世。

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从医学的角度看桑兰诉讼这件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principle/details/100707.html

这篇写得不错,推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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