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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信息备份――桑兰案初定6月中旬首次开庭 代理律师答疑寻找13网友

已有 1842 次阅读2011-5-26 11:29 分享到微信

桑兰案初定6月中旬首次开庭 代理律师答疑寻找13网友

今题网 2011-05-26 字体: [] [] [] 我要评论 源自: 东方早报 阅读次数: 351

  桑兰代理律师答疑

  如何解决对方律师要求吊销你的律师执照?

  连本案的联邦终身大法官也没有这个权力吊销本律师的执照,就别说对方律师了。他就是要给我们的正常业务制造麻烦。

  如何找到新增的被告人――13个美国网友?

  他们已触犯法律,网站必须执行法庭传票,提供网友资料。

  为何现在主动撤销对特纳的指控?

  之前起诉的内容只局限于他曾夸过海口愿意赡养桑兰终生,但特纳的承诺没有任何文字凭证,即使有人作证也很难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

  此案何时开庭?

  6月中旬开庭。此案法官是联邦终身大法官Sand。

  早报记者 伍智超

  本周初,桑兰一案的最新进展再次浮现在众人面前,其中有关撤销被告人特纳、该案处于哪个司法阶段的疑问也随之出现。昨日,早报记者就相关疑问越洋采访了身处美国的桑兰代理律师海明,海明为记者详细回答了有关此案的问题。

  东方早报:目前此案进行到哪个司法阶段?法官有没有说过何时将会正式开庭?

  海明:这一案件4月28日在美国联邦法庭立案,5月13日我们又再次去法院修改了诉讼状。5月20日开始,我们向24名被告送递联邦法院的传票。目前在纽约的被告应该已经陆续收到传票,但有一些被告远在外州,传票送达的时间要久一些。这个案件的法官是联邦终身大法官Sand,如果没有被告提出撤诉等情况,第一庭的开庭时间应该在6月中旬。

  东方早报:此前,被告人之一,也是被告人刘谢夫妇及其儿子的代理律师莫虎表示已经向法院申请对你进行惩罚甚至希望吊销你的律师执照,目前莫虎是否已经正式向法院申请,你这边有没有收到相关的传票?

  海明:莫虎威胁要向法院申请对我本人进行处罚,甚至吊销律师执照可以说是一种误读。因为莫虎和我是同等级别的律师,他没有权力对我的律师执照形成任何的威胁,更不要说吊销了,甚至连本案的联邦终身大法官也没有这个权力吊销本律师的执照。莫虎可以申请的是撤销起诉状中某些百分之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指控。唯一的惩罚是如果他成功的话他可以申请要我支付他做这个动议的律师费,这就是最坏的结果了。

  这件事扯到律师执照上面去我觉得对方有意炒作,有意伤害本律师的名誉并且伤害我们律师楼在客户当中的信誉和威望。我们律师楼拥有7000多客户,最近几天已经有近百客户纷纷来电话或者上门来惊恐万分地问我们是不是律师执照有危险了。我们不得不对这上百名担忧的客户作出耐心的解释。我想这就是被告律师莫虎所要达到的目的,给我们的正常业务制造麻烦。

  目前莫虎还没有做这个动议,这个动议只是上交给本案法官的一个申请,不存在传票的问题,所以也不会有传票发出。

  东方早报:在你们取消特纳这个被告人后,许多人存在疑问,为何当时没有研究到特纳的身份,为何是在隔了将近半个多月后才发现?

  海明:我们3月底才第一次跟桑兰的经纪人黄健接触, 短时间内要尽快立案。 因为桑兰的案子已经被耽误了十三年了。立案之后我也曾多次对外透露我们所状告的项目众多,有些项目是强项,有些项目是弱项。 我们也做好了准备拿掉某些弱项的思想准备。对特纳的起诉只是二十一项中的一项。起诉的内容只局限于他曾夸过海口愿意赡养桑兰终生,但特纳的这个承诺没有任何文字凭证,即使有人作证也很难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为了把案件集中在更有可能赢得的项目上,我们主动放弃了对特纳的追诉。

  东方早报:之前你说传票已经陆续发出,那么据你了解,目前有没有被告向法院提出意见希望撤诉?

  海明:目前来讲,被告们还没有正式向法院提出希望撤诉的要求,但是被告还有时间,我不怀疑他们将来会这样做。

  东方早报:新增的被告人中有15个人为美国网友,之前你说只找到了2个美国网友,那其余的13个你们有何进一步的举措,如果查找不到,你们会怎么办?

  海明:要想调查出15名美国网友的真实身份,一点都不困难。我们可以向他们拥有账户的网站发出传票要求网站提供这些人的e-mail信息、个人背景资料以及IP地址。 根据美国法律,网站将有义务提供。有人说网站有义务保护网友的隐私,但是当这些网友已经触犯法律,他们没有权利以保护隐私为理由躲避法律的制裁。所谓的保护隐私只是说网站不能够无缘无故地对外透露网友的信息,但是面对法庭的传票网站却必须执行,否则将是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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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平和 2011-5-26 19:05
转载:
“刘谢夫妻作为海外华人的精神偶像,崇拜对象,领导着一支声势浩大的势利大军,大多是官二代、富二代,高等华人。将国内财富源源不断的转移到国外,卖祖先产业,夺子孙饭碗,反正他们移民海外,爱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他们爱的是专制中国,父母留在国内裸体作官,大捞特捞,据说多达二百万。这是巨大的吸血管,比当年的苏联还严重,快赶上朝鲜战争的金主体了。”
回复 平和 2011-5-26 19:02
转载:
“首先刘谢是大大的资产阶级,而且是受着万恶的美帝国主义法律庇护,靠欺骗与盗取十几亿财富均来自国内无产阶级,而且具有足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伪善面孔,是革命人民天然的死敌。想当年公有化改造,刘老大一家逃出境外,叛国投敌。后来与国内走资派同流合污,大发不义之财。摸石头过河,将黄金都摸走了,留下了贫穷与污染。这是典型的革命对象,需要跨国打土豪,闹共产,将其盗走的全部财产还给中国人民。想当年毛泽东思想深入人心,本人活学活用,也可立竿见影,在用字上狠下功夫。所以我支持桑兰团队搞革命,闹共产,将权力还给人民。”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5-26 11:53
按照这篇报道,海明律师还准备诉讼几个网站,开出传票,否则那些提供网友私人信息的网站将面临网友的诉讼。
但据本人所知,美国法律保护网友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
同时,美国法律还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duct)。好像网络言论多定位于纯粹言论。对于纯粹言论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呢?首先,法院将言论分为可以根据其所传达的信息进行限制的和只能进行“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之所以对言论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人们认为第一条修正案只对能够促进它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提供保护。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第一条修正案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如淫秽言论、虚假陈述、商业广告等,要么不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要么只应受到最低的保护。对这些言论,法律得根据其内容对其进行限制。同样,对于这些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其中“高价值言论”指的主要是危险思想和信息,如呼吁人们抵制征兵等;“低价值言论”则是指商业言论、不正当言论等蕴含第一条修正案价值较少从而也应受较少保护的言论。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这一问题上,如何对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设置法律界限构成了宪法学者和法院探索的重点,同时也构成了美国法院“对限制的限制”的原则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现行的对这类言论进行法律限制的原则主要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原则(即“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模糊和过宽原则以及事前审查原则。但是,两相比较,法院在对待“低价值言论”的法律限制上比对待“高价值言论”的态度要宽容的多。至于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保护的言论,法律对其进行限制的理由则必须与其所传达的内容无关,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限制,如禁止在医院附近进行嘈杂的演讲。当然,根据ACA v. Dounds一案所确立的“逐案权衡”原则,政府如果能够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
建议:海明律师不要树敌太多,对自己不会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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