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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怀疑mgzww999是桑兰案原告方的人,合理吗?

热度 13已有 5016 次阅读2012-2-1 11:52 |个人分类:推理分享到微信

     已经有网友怀疑mgzww999是徐律师,本人也有这样的怀疑。下面是从刘国生关于和解的那篇博文后找到的mgzww999的留言。

        最下面一段,是他最开始的留言,显然是在试探刘谢对和解的看法,如果刘谢没有按他的说法修改题目,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刘谢不拒绝谈和解。在26日12:07-27日03:02之间,他没有再留过言,大概是在等待看看刘国生是否修改题目。但刘国生没有修改,于是便出现了中间一段的他的和解条件。     

      中间一段是他提出的和解条件。如果是一般网友,会提出对原告如此有利的条件?假如刘谢接受这样的和解条件,可以说是完败。      

     在网友的不满中,他修改了条件,即最上面这一段。看看这句话”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是针对被告而言的,这只能是原告方说话的口气和顺序。      

      而那个罗主任的两个”千古留名“几乎同时出台,两下结合可以看出,他们明显想堵住刘谢莫的口,让刘谢莫不仅答应和解会议,而且要做出让步,否则刘谢莫就是”扩大制造这场纠纷的人“。

       这种招数,本博在国内工作时曾经见识过。据此,本博怀疑mgzww999是原告方的人。

       下面讲讲本博在国内工作时的一段经历。强势的甲挑起事端,使乙几乎走投无路。乙反击。几乎与甲平起平坐的乙的领导出面调解,要求甲乙谈判解决。谈判前,甲指令认识甲乙的丙带话给乙:说话最好按甲的意思说,否则谈判不成的后果均有乙承担。丙没有选择的任何余地,将甲的话婉转地告诉了乙。谈判没有成功,参与人均为甲的人,甲将所有责任推到乙的身上。出于自身保护的乙出示了丙找其谈话的录音,以及谈判时的录音。甲坚决否认丙是其派去的,一口咬定是丙的个人行为。后来,乙到了国内另一个城市;丙没有受到什么不好影响,但选择了出国。这个丙,便是本人。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7 05:14

初步反馈表明多数不喜欢第一条,再更改一下。但是请注意,桑兰在道歉广告中仍然可以重复拿掉的部分。

如果桑兰同意被告开出的和解条件,和解仍然是最好的选择。上了法庭未知数太多。但是既然是和解,双方就都要做一些让步。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大家倒是可以提提自己的建议,从最苛刻的开始,再看看那些让步是可以接受的。

老大的条件大家已经说了很多,我就当一次假设敌,“代表”桑兰开条件:

1. 同意撤诉,并不再起诉。对被告受到伤害,她非常遗憾,将在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道歉。
2. 承担被告1/4的律师费用。
3. 愿意配合被告追究海明的滥诉责任。
4. 被告保证不对桑兰和黄贱在中国、美国以及任何地方进行反诉。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7 03:02
排队等船票: 赞成。三九兄思维严谨,一直是很注意用词的。
刘先生用词欠妥。

老大考虑的对象可能只是知情的网友。李大久女士又一次做了客观、准确而又及时的报道,她的题目起得更好,《天价跨国官司桑兰寻和解 被告或开强硬条件》,我建议的题目会被误解成把和解的门堵死了。如果桑兰同意被告开出的和解条件,和解仍然是最好的选择。上了法庭未知数太多。但是既然是和解,双方就都要做一些让步。被告条件苛刻,桑兰不可能接受,被告让步过多,在法庭外就是失败。大家倒是可以提提自己的建议,从最苛刻的开始,再看看那些让步是可以接受的。

老大的条件大家已经说了很多,我就当一次假设敌,“代表”桑兰开条件:

1. 承认由于对美国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其它原因,起诉的大部分条款证据不足、或过了诉讼期,同意撤诉,并不再起诉。如果因此使被告受到伤害,她非常遗憾,并愿意在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道歉。
2. 承担被告1/4的律师费用。
3. 愿意配合被告追究海明的滥诉责任。
4. 被告保证不对桑兰和黄贱在中国、美国以及任何地方进行反诉。


回复举报mgzww9992012-1-26 12:07

和解这个汉语的翻译不够准确,给人一种双方平等各让一步之后和好的意思,所以在中国使用这个词的时候要慎重,很容易被桑兰用来搅混水。现在莫虎的回应应该解释为"被告断然拒绝了原告主动提出的庭外和解请求",而不应该说条件不成熟这种模糊不清的话。至于"只有在法庭的命令下我们才能参加"也没有必要说,因为法庭命令本来就是不能违抗的。如果桑兰的御用媒体报道说,"桑兰跨过维权案件最新进展:新律师送上橄榄枝,被告也表示时机成熟时可以接受庭外和解",他们显然没有造谣,但是舆论怎么看?建议老大把题目改成:我们已经断然拒绝原告律师单方提出的和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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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9 个评论)

回复 庐山谣 2012-2-1 15:31
贱贱在中国读了法律本科,去了美国留学镀金,终于成了法律专家。
可喜可贺。所以他比众网友都懂哇,打官司赢个4,5亿美元还是有把握的。
回复 庐山谣 2012-2-1 15:23
第一缕阳光: 一个熟悉法律的人为何要对law说自己不懂法律呢?
法律包括的太多了,国别,类别,差别。
法律系本科毕业生都不敢说自己懂任何国家的法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1 15:15
庐山谣: lao,三原,孙鹰都因为某一篇文章,被认为是支持桑黄的类别。
所以看人,要全面。
这个叫“来了”的网友正是致使三原关博的主因,我当时看到了他很多钻牛角尖的留言来质疑三原,三原在博客中说:有谁愿意去起诉一个叫花子呢?这句话本是泛指,来了网友不依不饶,说桑兰是百万富翁,在中国有多少多少房产。留了很多指责的话给三原,说三原误导网友等等,当天早上三原就关博了。而三原在前一天晚上还给LAO和艾艾留了言也一同关掉,连三原给LAO的留言LAO都没有机会看到。我曾经为此去来了博客中与其理论。后来很多网友都去过,他顶不住压力。也关了博客。来了网友也爱钻牛角尖,上纲上线。这种做法不应该提倡。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5:10
庐山谣: lao,三原,孙鹰都因为某一篇文章,被认为是支持桑黄的类别。
所以看人,要全面。
一个熟悉法律的人为何要对law说自己不懂法律呢?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5:06
庐山谣: lao,三原,孙鹰都因为某一篇文章,被认为是支持桑黄的类别。
所以看人,要全面。
正在看他的留言。第一直觉:他精通,或十分熟悉法律。
第二直觉:他与law的辩论中说law替桑兰辩护是有意的
第三直觉:他似乎知道海明与桑黄认识的全过程。
他大概不怕所谓的不理性怀疑,他对law的怀疑同样不理性,如果他也是你我一样的普通网友
回复 庐山谣 2012-2-1 14:51
lao,三原,孙鹰都因为某一篇文章,被认为是支持桑黄的类别。
所以看人,要全面。
回复 庐山谣 2012-2-1 14:42
正话反说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4:38
庐山谣: 哎,太粗心了吧
那么大的博文标题呢

mgzww999网友论桑兰维权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52036&do=blog&id=125795&cid=384355 ...
回复 庐山谣 2011-9-29 05:24 哈哈,
mgzww999,作为桑黄案的支持网友,被人夸了也。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200907/details/101560.html
回复 对岸的灯 2012-2-1 14:35
嘿嘿,我觉得他还好,就是太较真了,有时候钻牛角尖,不过我记得他有错就认,很爽快。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4:35
cindy197233: 不合理!999网友给国内那么多的政府部门反映桑兰的问题,在艾艾的博客中,如果你看到,就不会有如此怀疑了。
上艾艾的博客看了看,是去年9月份的。他懂法律;他向lawor 问的问题全部与桑兰案情密切相关,而且均是应对策略方面。如:
    回复 mgzww999 2011-9-29 00:5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各位的留言我都读了,时间限制不能逐一回复,请谅解。

999老弟,伤感事过去了。下一篇文章你想让我写什么法律或分析(注意法律和法律分析的区别, 一个是什么,一个是为什么), 请留下三个选题和法律问题的大致描述。 尽管我不能保证分析的结果一定让你满意,但无论什么题目,副标题将是“-- 献给纽约中文网999好兄弟。” 还有,第二副标题是“-- 等待纽约中文网999的挑战,”然后,第三副标题将是,“-- 打扰了,
--------------------------------------------------------------------------------

这是LAO朋友给我出的难题,让学生给老师出题。三个选题的意向很明显,那就涉案三方各一个题吧:

1. 如果你现在是桑兰的律师,对刘谢的官司以及是否正式起诉海明,你会给桑兰什么样的建议?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分析。
2. 海明作为律师,他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伤害,他是否有足够的理由退出代理。
3. 如果法庭判决结果要求原告和律师赔偿被告律师费,海明受惩戒,刘谢是否还应该反诉?这有两层意思,一是他们是否有反诉的足够法律和事实根据,二是反诉是否是他们的最好选择。

由于我不懂法律,题目可能在“是什么”和“为什么”之间有所混淆,LAO友可做相应变动。另外,我也已经意识到题目焦点过于分散,LAO友可以选择相关的更具体的类似题目。结果可能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但会是我满意的。

问好!

(艾艾,若不太麻烦,是否可以把LAO友的分歧另起一博文?)
回复 对岸的灯 2012-2-1 14:33
你还记得很早以前他和law的讨论吗?他有很多留言,那时候中文网不可以自己删除留言的,应该还有保留。
回复 对岸的灯 2012-2-1 14:31
cindy197233: 因为他对网上这些非理性的声音非常失望,所以删除一些留言也正常。被人冤枉的滋味是不好受的,我希望博主不要再写这些质疑性质的博文。因为事实是:他是一个和案 ...
我还记得他和law的讨论,也有很多和理性有关的,最后两人不打不成交。
回复 pdzs012 2012-2-1 14:25
mgzww999不是徐律师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124050&do=blog&id=125172
mgzww999网友论桑兰维权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124050&do=blog&id=125176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1 14:21
第一缕阳光: 另外,本人也相信“来了”网友提供的证据,来了网友没有必要提供假证据,非说他是徐律师不可。
来了网友的证据纯粹一场误解。你去看看999在海明博客中的解释就知道了,他现在已经不愿意再来讨论桑兰案了。
回复 庐山谣 2012-2-1 14:21
第一缕阳光: 几乎找不到他的任何留言。
哎,太粗心了吧
那么大的博文标题呢

mgzww999网友论桑兰维权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52036&do=blog&id=125795&cid=384355
回复 明月娘 2012-2-1 14:18
对岸的灯: 我觉得999只是个比较较真的网友,但是也搞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删除很多留言。
俺来回答吧。999呀,有时走极端。他都不好意思啦。太认真啦。承认失误,海啦。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4:18
对岸的灯: 我觉得999只是个比较较真的网友,但是也搞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删除很多留言。
又搜了搜,几乎找不到他的任何留言,感觉是一边写一边删。
回复 cindy197233 2012-2-1 14:17
对岸的灯: 我觉得999只是个比较较真的网友,但是也搞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删除很多留言。
因为他对网上这些非理性的声音非常失望,所以删除一些留言也正常。被人冤枉的滋味是不好受的,我希望博主不要再写这些质疑性质的博文。因为事实是:他是一个和案件完全无关的人。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2-2-1 14:16
庐山谣: 可以去普度众生的博文库里面,看一看mgzww999网友论桑兰维权的文字。
几乎找不到他的任何留言。
回复 对岸的灯 2012-2-1 14:09
我觉得999只是个比较较真的网友,但是也搞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删除很多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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