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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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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没人怀疑,谢亚龙是一个涉嫌滥用职权而腐败犯罪的高级官员,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问题是,谢亚龙竟然在4月24日出庭受审时当庭翻供并否认检方提出12项指控中的8项,而且还声称遭受电击等刑讯逼供的“待遇”,却引发了不大不小的舆论哗然。不过,有意思的是,据说由于谢亚龙的当庭翻供原因,整个上午的庭审反而变成了控辩双方就有关“谢亚龙是否遭到了刑讯逼供”这一“原则性问题”的拉锯式辩论。不论是谢亚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线索”也好,还是检方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据”也罢,其造成的庭外影响(社会舆论关注),事实上已经超出了“谢亚龙案”的本身看点,所带出来的司法拷问(人权保护与程序正义),恐怕才是最应该受到全社会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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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谢亚龙,有可能吗?”这个问题看来“很难有真实”的答案。不过,从社会学的常识来看,“刑讯逼供谢亚龙”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原因很简单,从人性的本能来说,几乎没有人会愚蠢到自证其罪,即便是罪证确凿的犯罪分子,也是如此,都会本能地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段想方设法地为自己开脱罪责。由此可见,并非蠢猪的谢亚龙,胆敢当庭翻供并否认检方提出12项指控中的8项,而且还声称遭受电击等刑讯逼供的“待遇”,难道还不值得有心人去思考“刑讯逼供谢亚龙,有可能吗”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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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上述观点,并非是在为谢亚龙辩护,而是从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缺陷与事关人权与人性的哲学逻辑的角度出发,再加上对今年三月人大通过的《刑诉法大修案》的学习,才作出的个人见解。君不见,《刑诉法大修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自证其罪”和“大义灭亲”),事实上就是“无罪推定”的确定。过去“自证其罪”(口供)和“大义灭亲”都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依据,今天看来,“自证其罪”(口供)和“大义灭亲”的定罪方式,从哲学逻辑来看是违反人性的,道理很简单,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即便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都不会“供认不讳”地“自证其罪”(除非他安心想吃牢饭的人另当别论),同理,犯罪嫌疑人的亲人通常都会选择“亲亲相护”而拒绝提供证据(除非在某种压力下而“大义灭亲”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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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论是从从社会学的常识来看,还是《刑诉法大修案》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来说,“刑讯逼供谢亚龙,有可能吗?”这个问题也许应该不难得出“可能性有多大”的答案,只不过在当今还存在诸多司法缺陷的社会环境中,这个问题恐怕还是“很难有真实”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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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