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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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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这两个概念都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同意识。今天,当民主法制社会向中国缓慢走来的时候,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或民事案件“疑罪从有”的认同意识也在法理上发生着“疑罪从无”的变化,这无疑是一种司法的进步,这种进步也是中国普法教育的意义所在。不过,本文要谈的恰恰相反,是要把过去存在社会意识中的权力“疑罪从无”扭转到“疑罪从有”的法理监督意识中来,权力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社会监督,反腐倡廉也才有可能得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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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西方的法理解释中认为是统治者处理国际国内各类事务的一种“综合控制力”,但同时又认为权力并不是与生具来的统治力量,而是必须通过另一种方式——《宪法》规定下的民意授权程序获得,这样的权力才是统治者的合法权力。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解读,权力具有公共属性,谁也不能自我选择权力,也不能自我授权自己拥有权力,即便是获得了《宪法》规定下的民意授权的公共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全社会的公共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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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综合控制力”,决定了权力对社会所有公共资源拥有控制、管理、处置和分配权利。正是由于权力具有这样强大的“综合控制力”,在封建意识根深蒂固的中国,权力历来就被赋予与生具来的神圣崇拜、至高无上的神秘色彩和“疑罪从无”的绝对权威,时至今日,这样的封建权力意识都没有从中国的社会意识中更本铲除,因此,也就谈不上用“疑罪从有”的法理意识对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权力滥用而造成的腐败泛滥也就难以遏制,无数的权力犯罪和权力腐败事实就是无需证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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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对社会所有公共资源的“综合控制力”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私欲滥用的可能性,权力拥有者甚至不惜为了满足私欲而裹挟“疑罪从无”的权力意识而越界滥权,直至达到阻挡权力滥用的更大权力边界为止。在现实社会中,无数越界滥权的权力犯罪和权力腐败事实,又有多少不是裹挟“疑罪从无”的权力意识而造成的呢?由此笔者认为,由于权力具有对社会所有公共资源的“综合控制力”特性,利用权力犯罪就是具有“天时地利”的轻而易举之事,权力犯罪理所当然成了高危地带,那么就完全有理由把权力行使过程中“疑罪从无”的封建意识认同铲除掉,从新树立对权力“疑罪从有”的法理认同,这也是法制社会对权力认识的应有之义。不幸的是,中国多年来的普法教育虽然使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得到了提高,但用“疑罪从有”监督权力的法理意识却从来都没有进入普法教育的程序,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教育的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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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疑罪从有”的法理意识监督权力,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理性选择,在中国虽然不容易做到,但并不说明不能够做到。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也不会掉监督,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用“疑罪从有”的法理意识监督权力才能变成现实,让普法教育补上权力“疑罪从有”的法理意识,让权力者懂得为官不易,让权力者懂得为官风险,让权力者懂得尊重权力,让权力者懂得尊重社会,唯有如此,反腐倡廉根除腐败才不会是梦想。不过,虽然对权力实行“疑罪从有”的监督很有必要,但要真正实现对权力“疑罪从有”的法理意识监督,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的事要做,尤其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并非易事,甚至阻力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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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