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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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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危机或许有周期,种族冲突貌似永不消停。
1992年4月29日,对非洲裔Rodney King暴力执法的四名洛杉矶警员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当天洛杉矶发生非洲裔暴动,骚乱持续六天,共计有53人丧生,2000多人受伤。
两年之后的1994年6月12日,在洛杉矶西部一座豪华住宅内,发生一起双尸命案。凶杀案中的女死者名叫妮可.布朗.辛普森,男死者是年纪轻轻的朗.高德曼。罪案凶手直指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前夫,美国体育史上的一位大咖:O.J.辛普森。
种族冲突,状似给O.J.辛普森带来好运。
(二)
1994年6月17日,这一天,那一幕,让我永远记得清清楚楚。
当季的美国职篮(NBA)已进入收官的总决赛,话说两支争冠球队纽约尼克斯和休斯顿火箭热战正酣之际,负责现场转播比赛的全国电视广播公司(NBC)却插播进一条爆炸新闻:警方的车阵正尾随O.J.辛普森的白色野马吉普车,行进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
天上有七架直升机盘旋,地上除了紧跟的警察黑白车队,还有布好阵势荷枪持弹的特攻队,以及高速公路上把这场猫追老鼠般的剧情升级成嘉年华的无数非洲裔,他们举着牌子,撕破嗓叫嚷着:橙汁,快跑!橙汁,快跑!(注:英语橙汁的缩写就是O.J.)
NBC转播的NBA总决赛被缩小成一个小框框,体育带来的悬念已经被另一种更高的悬念所排斥,大家当时紧张的已不是尼克斯和火箭的输赢,而是O.J.辛普森的生死。
据说,当时坐在这辆白色野马吉普车后座的辛普森,手里拿着一把左轮手枪,对准自己的脑袋瓜,扬言随时准备扣下扳机。
这一幕,那一天,你叫我如何能够忘记得了?
(三)
接下去的剧情,恕我无法一一详描,我有写的决心,你也没有读的耐心。
辛普森被捕后,案件进入司法阶段。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丧失,加上O.J.辛普森用银两堆砌出一支辩才无碍的超级战队,最终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经陪审团审议被宣判无罪,仅在日后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被裁定必须为对两人的死亡负责。本案就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四)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五)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年那场娱乐大众的辛普森案审理过程中,「黑白对立」,「金钱使用」,「媒体鼓噪」,在事实上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因为剧情是如此激凸,投入是如此庞大,审案是如此详尽,结果是如此诡异,所以无论是回溯还是追寻,经历者如我,未历者如你,都可以在福斯公司最新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辛普森杀妻案》(The People v. O.J. Simpson)中,加深自己的理解。
辛普森案,一出洞穿美国司法的大戏。
West-East: ”检方就说,受到了惊吓,惊吓他的只能是人,这就是Gurley他们两人,梁看见了
他们惊吓之下就故意向他们开枪“;
检方有这么说吗?梁看见了他们”?
检方有说“ ...
小虫: 【转载】
为什么检方说梁警官故意向Gurley2人开枪的理论不能成立作者:fighter8 于 2016-2-13 12: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
West-East: “相比o.j当时的手套。和梁peter的子弹打在墙上。应该是有差不多的性质”;
您这个比较简直荒唐,毫无逻辑。对不起。
o.j 案的致命伤是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 ...
samfbh: 枪口朝天花板,至多是呜枪警告。怎么故意杀人了?
jiujiu: 说得对,而且是半夜11点多钟。他们为什么要在漆黑的楼梯里?为什么要往楼下跑?
小虫: 相比o.j当时的手套。和梁peter的子弹打在墙上。应该是有差不多的性质。梁的律师没有充分用墙来做文章。这个墙才是真正的凶手?那个黑人的死纯粹是意外,怎么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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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方说梁警官故意向Gurley2人开枪的理论不能成立作者:fighter8 于 2016-2-13 12: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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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luo: 对某些人来讲,这种合理的分析是听不进去的,基本是对牛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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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方说梁警官故意向Gurley2人开枪的理论不能成立作者:fighter8 于 2016-2-13 12: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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