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1日全文发表<刑法修正案(八)>。我特别注意第293条的修正:"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四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条修正案似乎主要是为上访、维权及群发性事件制定的。近几年恶性事件频发,大都因为各地的权贵豪强剥夺民众权益,激起大规模的抗争,才有所谓"起哄闹事",影响社会秩序。要维稳,要和谐,就应该严惩贪官恶吏,平反冤假错案。现在却把扳子打在上访者和维权人士身上,岂非本末倒置,是非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