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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的刑辩

已有 1623 次阅读2011-6-30 19:0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写在杨在新律师被批捕之际

 

 

在我做执业律师的十多年中,每年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也就三五件,但在我所承办的不到60件刑事案件中,居然作了12次成功的无罪辩护。若按照这个概率估算,公安机关的错案率应在20%左右,并且这还是在法制状况比较好的2003年之前。自2003年以来,给我们的印象是:法治环境每况愈下。到现在,被“政治”完全履盖的法律,早已不再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挡箭牌”,许多无辜百姓都成了权势者肉砧子上的鱼,任其宰割。在这种“法治”状态下,刑事错案率会达到什么惊人的程度,大家是可想而知的。

如果说在九十年代的刑辩中,我还有胆量接触证人的话,那么在经历了几次“妨害作证”的危机之后,进入光辉的21世纪,我就完全杜绝了这种冒险。

大约是在2003年夏天,一个刚出道的律师接受了一起“抢夺枪支案”的刑事辩护。可能是因为我在当地刑辩业务中有些小名气,他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我,让我无论如何也要帮他一把。

我当年做刑事辩护有一个原则,只要当事人认为是冤案,我经了解案情后又觉得有些道理,那么,哪怕不收钱我也要接受委托辩护的。因为我知道一个无罪的人一旦被判有罪,他和他的亲朋好友会永远仇恨这个社会和政府的。正是因为我热爱这个社会和政府,才义不容辞地扮演起了“铁肩担道义”的角色。在我所作的12次无罪辩护中,除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收入较多之外,其余11起无罪辩护中,有五起因为犯罪嫌疑人家中太贫穷,我没收费,其余六起案件合计收费也不到五千元。

被告是一个中年妇女,名叫张英(化名)。她说在一起群体事件中,她站在派出所长很近的地方,看见派出所长的枪掉在地上,她就拿走了,后来交给了行政村干部。我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你说是从所长腰里拿走的,现在你又说你是在地上拿的?在这里,你是从地上拾的还是从所长腰里拿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清楚。她说肯定是在地上拾的,而不是从所长腰里拿的。至于公安机关的笔录,她说她并不识字,讯问人是怎么写的她并不清楚。

公诉书认定张英抢枪有两份证据,一是张英的供述,二是当地一个烟酒商店的老板“小学士”的证言。现在张英否认了抢枪的事,那么小学士的证言是否准确呢?那位年轻的律师要与我一同去找小学士,做调查笔录。我劝那位青年律师,这事儿我不能去,你也不能去,你可以让张英的丈夫把小学士的身份信息提交给法庭,让法庭传证人到庭质证。那位年青律师虽有所不解,但还是照办了。

开庭那天,公诉人宣读了小学士的证言,说小学士在现场看到了张英从所长腰里拿枪。小学士却马上反驳说:天地良心,那天我根本就不在现场,那是事隔几天后,所长在医院里打电话找我,我到地方后,他就拿着一份写好的材料让我签字,我也不知道材料上写的都是啥,但他是管俺这片儿的警察,他叫我签字,我敢不签吗?

公诉人十分生气。我见他弯下腰在打电话,就对身边的青年律师说:证人走不了啦,幸亏你我都没接触证人,不然的话,明天我们都得进去。

半个小时后,检察院的法警来了,当场带走了证人,法庭宣布休庭。后来案子是怎么处理的我就不得而知了。因为当事人没有再来找过我。不久,我的执业证书也因另一起刑事辩护得罪了有关部门,而被他们联手吊销了(详见《天真的代价》)。

在目前这种法治状态下,一个刑辩水平较高的律师是很不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见的。而刑法第306条又给律师张开了一条大口袋,只要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的证据不符,或在律师见了被告或证人之后,被告或证人改变了供述或证言,那么,律师就构成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罪名,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就象拳击对手一样,只有权力对等,才能帮助法庭去伪求真,查明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辩护律师成了刀尖上的舞者,控方只要动一个小手指头就可以置辩护律师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成了聋子的耳朵,不敢询问证人,不敢调查取证,甚至不敢与公诉人辩论。

著名律师王工曾为废止《刑法》306条呼吁过。自这个“魔鬼条款”生效后,仅仅截止到2003年被王工律师关注并收入《为中国律师抗辩》一书中,被关、被抓的律师就有二十多名,最后绝大多数被证明是冤、假、错案。

从一些媒体的报道和杨金柱等律师的博客上,我了解了“广西四律师案”的一些情况。直觉告诉我,杨在新等四律师是无辜的。有人分析,由于命案必破,公安机关的压力也很大,现在好不容易抓到几个嫌疑人,刑讯逼供也好,威胁诱骗也好,嫌疑人终于招了,可几个律师一介入,案子又要翻过来,一切都要从头再来,公安机关能不发飚吗?

这个分析也许有道理,但我们也不能把公安机关全看扁了。早在七八年前,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两位老律师,在为被东莞警方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通过调查证人,认为被抓的嫌疑人不在现场,于是给东莞警方写了一份律师意见书。东莞警方却来个千里追捕,把老律师抓走了(另一位逃走了)。安徽省律协前去交涉了几次,后来听说是真凶抓到了,证明被抓的嫌疑人是错捕,被抓的律师才被释放,并得到8000元的赔偿。

据说东莞警方在研究是否释放被抓律师时,内部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要错就错到底,抓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放,抓来的律师也不能放,不然就太没面子了。倒是一位多少有些权威的领导发了话:我们已经错了一次了,不能再错下去。在他的坚持下,被抓的律师才得以释放。

现在为了掩盖一个错误,不惜再犯十个错误的事例多不胜数,法律的信仰早被流氓般的“政治”给取代。公安凭想当“做饭”,检察机关最多也就是一个送饭的,法院只有心安理得“吃饭”的份儿。你专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横插一杠子进来,到处挑毛病,找差错,破坏了“安定和谐”的大好局面,他们会饶得了你吗?

当年在河南信阳的郑永军、熊廷富因“包庇”罪被错抓后,当地律师曾集体罢辩过。如今,广西四律师被抓后,又有律师发贴子要求全国律师罢辩。这种做法是不理性的,就是全国律师真的都罢辩了,也没有人理会的。因为在一个法律至下的状态中,有没有律师辩护,对被告的量刑几乎就没什么影响。

只是有社会责任心并热爱这个国家、拥护这个政府的人会担心,如此下去,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多,上访的队伍会越来越庞大,仇视这个社会和政府的人会越来越多,直到有一天截访队伍力不能支,愤怒的地火喷浆而出,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后果?

广西被抓的四个律师放了三个,只有杨在新被批捕。有人分析,这不是因为杨在新有罪,而是因为杨在新等律师被抓后,当地律协把涉案律师所在四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叫去开会,被反复要求“不要接触媒体,不要接触外地律师”。被抓律师的家属也被当地司法局招呼“不要搞事”。而杨在新的妻子黄仲琰是唯一置司法局招呼于不顾的“家属”,她开了微博,希望借助博友的围观还丈夫一个公道,这很让当地的权贵们觉得没面子,所以他们才在这样错误的黑路上走下去。

我以为这位网友分析的很有道理。研究过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宋代末年,权贵们只会残害忠良,竭力把中国百姓驯化为打了他的左脸还笑嘻嘻地把右脸也送上来的奴才,久而久之,中国人多成奴才,中华民族终被蒙元所灭;明初也有过一段兴盛,但后期又步了宋朝的后尘,最终又被满清所取代。

好在我们还没有走到宋末或明末的地步,还有杨金柱、斯伟江、陈光武、刘晓源等有骨气的律师,还有一批冒死谏言的网民,中国还有不亡的希望。

黄仲琰是好样的!杨在新律师无论最终能否无罪释放,他在有良知的中国人心中,依然是条汉子!

 

 

参考文献:1、《“以后再不敢代理刑事案子了”》载2011623日《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

          2中国律师:一群饶幸生存的傻蛋

              3、天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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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ONEWEEK 2011-6-3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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