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 明白纸
今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2、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3、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4、什么是黑势力?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5、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6、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7、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8、如何形成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9、扫黑除恶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0、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我区重点打击以下十类黑恶势力:
(0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02)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痞霸;
(03)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扰乱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04)强占各类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0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06)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高利放贷,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07)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08)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盗采的矿霸、砂霸等黑恶势力;
(09)在交通沿线非法收取过路过桥费,或违法阻碍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
(10)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肆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痞霸分子、黑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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