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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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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评论员
河南省永城市外宣办又发布了一条简短的消息: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5月2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这则官方消息,与5月26日当地发布的122个字的消息,一样简短,一样难以缓解公众的信息饥渴。
浙江永康案则更扑朔迷离,警方把案情定性为“卖淫嫖娼”。警方称,自去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女,1991年生)纠集多人寻找在校生,以及寻找个私业主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
永康警方表示“卖淫者”中“涉及的在校生主要是中学生”,警方会以教育为主。按警方的说法,永康案只有“卖淫女”,没有受到伤害的幼女、少女。这个说法与公众对本案“奸淫幼女”的印象,有很大的出入。公众并非不愿信任警方,但也需由警方提供充足信息,才好做出判断,毕竟“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强迫卖淫等行为,在处罚上天差地别,毕竟本案还有当地市人大代表参与。
一者,如果嫖宿的是年满14周岁的女子,那就不是犯罪,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罚只是15天行政拘留,4月5日抓捕的话,早已释放,是否这样?警方应予以充分披露,不要让公众猜测。
二者,即使是陈某组织的中学生“卖淫”,其中有没有涉及强迫性交易?若有,嫖客依然可能涉嫌强奸的犯罪。关键案情,在民意汹汹之下,警方的披露不容含糊。
三者,永康案有没有涉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是永康案备受公众关注的原因。近年来,屡屡有公职人员参与的“嫖宿幼女案”,挑战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12月,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女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最初,警方宣称:卢局长事前不知道小何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只行政拘留其15天。不过,最终卢局长还是被判有罪。
2010年2月,小雯与云南省富源县法院杨德会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接受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后法院一审认定,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杨法官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本来是否年满14周岁,是一条明确的界线。不满14周岁,则没有性自主权,国家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国际上称之为“自愿年龄线”。但因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使事情变得暧昧起来,成为一些有权势者求得轻刑,乃至脱罪的借口。事实上,大部分的嫖宿幼女都是有组织犯罪,而有权有钱去追求“刺激”的人假如与当地公权机关关系密切,那么又会给案件的定性、处罚带来重重障碍,也使“嫖宿幼女”有操作空间。比如2009年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中,21个被告人中有5个是公职人员,他们最终被判处7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相对于公职人员龌龊罪行的社会危害,相对于强奸罪的死刑最高刑,这样的处罚难以称得上刑罚相当。
公众最难以接受的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对受害幼女的诬名化,幼女本来就是受害者,何来“卖淫”?
无论是永城案,还是永康案,公众都不愿看到“嫖宿幼女”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或者诬名未成年受害者,混淆真问题所在。公众自始至终担心的是,有权有势者在摧残了未成年人之后,有没有躲在各种保护伞下逃避法律应有的严惩?司法机关的处理,又是否经得起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