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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场官司九个裁决 七旬老人被辽宁锦州法官骗了六年

热度 1已有 2030 次阅读2017-12-25 14:33 分享到微信

[转载]一场官司九个裁决 七旬老人被辽宁锦州法官骗了六年
2012-04-17 22:15阅读:14
控诉发帖:孙德康身份证:210727194009080031
电话15042636948
一桩普通的门市产权纠纷,6年时间里,辽宁锦州两级法院竟然作出了9份判决和裁决,至今仍未解决。
义县法官枉法办案连我这样一个行将就木的老人都不放过。
我通过两级法院获胜的官司
2005年,张立民开发建设义县大修厂综合门市楼和两栋商品住宅楼,门市楼需要占用我家的一座与他相邻并临街的院落,张立民与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同意拆迁四间平房腾出地皮让他建门市楼,建完后给我北数第三间两层的120平方米门市楼作为补偿安置,互不找钱。
建成后我发现张立民违约,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张中利,于是我向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回属于我的房子。
2006年7月,义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认为我俩订立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北数第二间(含车库在内北数第三间)已经由张立民卖给了第三人张中利,因我要求取得的房屋属补偿安置房屋性质,其具有优先取得权。法院判决张立民与张中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立民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交付给我北数第二间门市房。
一审后张立民上诉,2006年11月,锦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胜诉。
这家法院给我多次开空头支票
本以为可以很快得到房子,但张中利却迟迟不腾房,2007年1月4日,我到义县法院申请执行,义县法院受理后要求执行二庭承办。
执行庭让我出了汽油钱(既执行费用)就没了下文。直到当年11月16日,法院给了我一份民事执行裁定书——【2007】锦义民执字第36号,裁定书称,法院判决的只是张立民与张中利买卖无效,要求张立民返回该楼房,并没判决张中利从楼房中迁出,而且张中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照,并且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属于合法取得,所以执行庭不予执行。
执行局局长郭长辉却表示执行是照单执行,判决书怎么判就怎么执行。
我找到了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新,张新表示此事和他无关。
执行庭二庭庭长郑宪章让我再向法院起诉告张中利腾迁。
对我违约的是张立民,张中利并没对我违约,我告张中利显然不对,但这些法官说话了,我只能选择告张中利。
2008年3月15日,我向法院起诉张中利,张中利自然认为他有房权证,属于合法财产,不肯腾迁。开庭过程中,法官竟然还告诉我执行裁定书已经撤销。
12月8日, 法院以执行裁定撤销、我不能再要求张中利搬出为理由另行起诉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我对法院裁定不服,上诉到锦州中法,中法也维持了原裁定。
执行庭让我告张中利,法院判决我不能告,而法院说执行裁定书已经撤销,执行庭却说执行裁定书依然有效。
2008年12月4日,法院又给我送达了一份【2007】锦义民执字第36号裁定书,和前一份裁定书的编号相同,但内容却不同,该裁定书称查封张立民所有位于农发局附近的门市楼一户。
也就是说,两份编号相同的裁定书却由不予执行变成了恢复执行。
我的上访行为致使我的官司终点回到起点
既然恢复执行了,我又耐心等待结果,结果就是没了结果,张立民被查封的门市还照常使用,根本没贴封条。
于是我只能走上访渠道。
为了此案,我上访找到义县县委书记董勇,董勇把我关在办公室门外,四个保安把我拖下楼,我又找到锦州市纪检委和政法委、都被转回了义县,最后还得义县法院解决此事。
上访得到的结果就是,2010年 6月,锦州市中法又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张立民在本案中为自然人,其作为一身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撤销原义县法院和锦州中法的民事判决,案件发回义县法院重审。
据我所知,因为我多次上访反映义县法院不作为,惹恼了义县法院的计晓秋院长,在计院长的干预下,导致案件重新审理。
2012年2月,义县法院又做出民事判决,要求张立民在30日内将北数第三间门市房交给我,作为产权补偿。
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我有生之年能否讨还公道
从2006年到2012年,历经9个判决、裁定书,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锦州中法李长生法官在看了我的判决和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后曾表示,裁定不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不予执行应针对仲裁案件,不能针对判决。我接到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后应该提出“执行疑义”,然后申请中法执行。
事情就这么简单,但法院竟然没有一个人告诉我,就让我走弯路。
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一件很简单的案件,法院即使颠倒黑白也无法否认我对门市房的所有权,所以只能在判决之外的执行环节设置障碍,阻止我得到房产。
无法执行的根本原因是义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新和张立民是亲戚。张立民的诉讼代理人赵辉曾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对我说“你要那楼,我让你一辈子住不进去”。
就是这样简单的亲戚关系,才让一件简单的案件变得如此复杂。
一件普通案件,在进入执行环节后却让我投诉无门,为此儿子对我失望,离家出走,老伴精神受到刺激,突发出血性脑梗塞,转危为安后与我离婚,现在我领着10岁的小孙子度日,因为长期打官司和治病,已经造成60万元的损失,现在债务缠身、生活困难。
我已经72岁了,我自己的房子就立在哪,我拿着法院的判决就是无法住进去,我不知道在我有生之年还能否达成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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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Lmd 2017-12-26 01:45
法院的责任是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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