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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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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得判处赖昌星死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后,少数媒体主持人、时评人士和一些网友提出异议,认为赖昌星是罪大恶极的走私犯罪集团主犯,有同案犯过去判处死刑,主犯不判死刑说不过去,并由此认为司法不公,中国司法机关屈从于外国的压力。这些异议流传甚广,误导视听。
思宁认为,主张判处赖昌星死刑的上述异议是不懂法的外行人的情绪化的偏见,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
2000年法院判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多人死刑依据的是当时的刑法。当时的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当时赖昌星没有出逃而被逮捕,依法也会被判处死刑的。
但是,赖昌星出逃后,在2011年7月23日才被遣返回国。而此时的刑法已经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废除了若干经济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见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2437.html网页中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新旧规定的对比。)也就是说,最高的主刑只能是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条中确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原则,法院无权超越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赖昌星死刑。如果法院故意违背刑法作出死刑的枉法裁判,则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至于赖昌星涉嫌的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的规定,对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罪没有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也不可能判处死刑(见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综上,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恰恰从时效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对于2000年被判处死刑的同案人来说,只能说时间上对他们不公正。谁叫你没有本事像赖昌星那样逃亡,等到2011年5月1日以后才回国呢?
另请注意: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2006年2月13日在新闻发布会回答香港《文汇报》记者提问时称:“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虽然干以胜没有指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也没有点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司法机关,但据思宁所知,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依法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思宁依法推理,当时中国官方就是根据引渡法向加拿大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该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即使赖昌星在2011年5月1日前被遣返回国并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仍会根据引渡法不予核准。
总之,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不仅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此前也已经有引渡法的根据。
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中国法制、人权进步的表现。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正说明了这种进步。所以,不能把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歪曲为屈从于外国的压力。思宁相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赖昌星案件的法官不可能感受到什么外国的压力。
当然,思宁也要指出,加拿大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才将赖昌星遣返,是基于非常精明的法律判断,即从法律上完全确认赖昌星不会被判处死刑。这样,就坚持了加拿大“死刑不引渡”的法律原则。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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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庭审中的赖昌星,截图出处为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18/c_123152988.htm
附思宁有关博文:
评中纪委谈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2月13日在新闻发布会回答香港《文汇报》记者提问时,谈论了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有关问题。答问的全文附在本文后面。
思宁认为,干以胜以中纪委的身份如此谈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问题,容易造成法律上的误导。
一、干以胜没有正确介绍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
干以胜以对投案自首者给予宽大处理的案例来说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赖昌星被强制遣返并非自动投案,显然不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干以胜的说明不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虽然干以胜奉劝赖昌星回来投案自首,但记者提的是关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的条件问题,而不是赖昌星是否自首的问题。实际上,赖昌星也没有自动投案的表态。
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因此,法院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只能依据这条法律规定。
二、干以胜没有明确指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司法机关
干以胜说“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也是含糊不清的,可能给公众造成量刑的承诺是中国政府决定的印象。而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的前提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对于量刑的承诺。
三、干以胜没有正确认识中纪委对司法案件发言的身份限制
中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权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追究,但无权对党外人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追究。赖昌星不是中共党员,中纪委无权对赖昌星进行检查追究乃至司法追究。中纪委在党纪检查中发现赖昌星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报案或者举报”(注意:不是“移送”,“移送”的说法是违法的。)至于引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显然,这不属于中纪委的职权范围。
干以胜答问的口气像是代表司法机关。比如他说“因为工作关系,我对案件的情况……比较了解”,说“中国的司法机关……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显然,干以胜没有正确认识中纪委对司法案件发言的身份限制。
如果干以胜法治观念强的话,理应正确地介绍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法律根据,明确指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司法机关,而不要使用代表司法机关,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口气。
2006年2月13日
附干以胜答问原文:
[香港文汇报记者]:
今年1月,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远华案主犯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进行了聆讯,庭上争议的焦点就是赖昌星被遣返后是否会被判死刑或者受到酷刑。请问你对此有何评价?
[干以胜]:
长期以来,公众对赖昌星问题比较关注。因为工作关系,我对案件的情况以及中国的法律制度比较了解,想借这个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情况,以正视听。
众所周知,赖昌星是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刑事犯罪逃犯。前不久,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了司法复核聆讯。据媒体透露,赖昌星的律师在法庭上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辩护:一是认为中国司法机关的承诺没有明确表明对赖昌星不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此最终还是要执行死刑;二是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
关于死刑的问题,中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讲信誉的大国,说话从来是算数的。这方面我可以举出很多具体的事例,因为时间关系,我就想举一个查处赖昌星走私集团案件当中的事例。自从查处赖昌星案件以来,先后有30多人投案自首,其中大部分都是从国外或者境外回来投案自首的。对这些人,司法机关全部兑现了政策,给予了宽大处理。赖昌星的弟弟赖昌图是从澳大利亚回来投案自首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由于他投案自首,并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现在已经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且由于认真服刑和改造,目前刑期已减为12年6个月。
关于赖昌星回来以后是不是会受到虐待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通过了《禁止酷刑国际公约》,郑重承诺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中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当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的司法机关遵守《宪法》,履行公约,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在赖昌星走私集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及有关的罪犯服刑之后,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保护,他们的人格也都得到了尊重。赖昌星走私集团案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有100多人,其中大部分人员现在都获得了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19个人,现在都获得了减刑,其中有10个人已经两次减刑。
事实胜于雄辩,说赖昌星回国以后会被判处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赖昌星在加拿大已经呆了七年多,想得到的并没有得到,将来也不会得到;他不想失去的,反而失去了很多,而且将来失去的会越来越多。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我们奉劝赖昌星,不要再执迷不悟,明智的选择是尽快下决心,回来投案自首。祖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谢谢!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