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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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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案件路人“黑衣男子”抗议媒体污蔑其“冷血”
声称要状告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
C&K通讯社2011年10月30日电(记者 思宁)今天中午,C&K通讯社收到了自称在小悦悦案件报道中被称为“冷血路人”之一的“黑衣男子”的电子邮件。他抗议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污蔑他是“冷血路人”,声称要到广州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封电子邮件的标题是:《我不是“冷血路人”》。正文如下:
我是被南方电视台指控的小悦悦案件视频中所谓“十八个冷血路人”之一,是视频中17时29分24秒骑摩托车路过现场的“黑衣男子”。对污蔑我是“冷血路人”的虚假新闻,我表示抗议。
其实,我是一个经常关心照顾他人的热心人。10月13日傍晚的实际情形是:我骑摩托车路过时,看到左侧有人倒在地上,立即刹车扭头查看。摩托车尾灯在刹车时亮起来,照亮了附近的地面,可以看出那是一名女童,似乎摔倒受伤。我估计女童来自旁边的店铺人家。于是,我驱车向前几米右拐,在路口一家店铺门口停下,指着女童倒地的位置告诉可能是店老板的一个男子,说那边有个女童可能是摔倒受伤躺在那边。那个男子向女童倒地的方向瞄了一下,对我说:噢,小孩摔倒了,你走吧,我就过去看看。当时,我估计那个男子应该认识女童,或许就是女童的亲戚、邻居,会去搀扶处理的,于是我就驾车离开了。这个过程的镜头,在网上有许多视频可以证实。视频中的17时29分24秒,我骑摩托车出现在镜头里。停车观察几秒钟后,17时29分30秒,我车停在路口的一家店铺门口,指着女童倒地的位置与店铺门口一个男子讲话。
10月15日,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播出小悦悦案件视频(http://video.sina.com.cn/p/news/s/v/2011-10-16/015661529745.html)。主持人在播放视频前说:“十多个路人一次一次地走过,竟然都冷血地当作什么都没有看见。”该视频播放到我刹车查看小悦悦时,突然剪裁掉我向路口那家店铺的男子指着小悦悦倒地处讲话的镜头,跳跃到一对母女路人的镜头。南方电视台同一天播出的彭彭的粤语版节目《今日最争议-女孩被撞18路人漠然你点睇?》(http://tvsnews.act.hitvs.cn/video/videoplay-379563-1.htm)中,也是这样剪裁视频的。显然,这是故意向公众隐瞒我看到小悦悦后关切、指点、告知的真实经过,污蔑我是见死不救的“冷血路人”。为了证明我“冷血”,南方电视台竟然采用这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的卑鄙手法,实在令人气愤。
10月16日,《羊城晚报》头版发表周松、钟传芳、许琛文的报道《两车先后碾过两岁女童 十多冷血路人见死不救》(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1-10/16/content_1232620.htm),同样污蔑我是见死不救的“冷血路人”,还配发了六张“冷血路人”的视频截图,其中第五张就是我。(思宁注:见题图)报道正文中说明为:“黑衣男子开摩托车经过,不断回望小悦悦。”《羊城晚报》选择这张截图,而不选择我向那家店铺的男子指点、告知的视频截图,也属于断“图”取义的歪曲真相,也构成了对我的污蔑。即使《羊城晚报》没有一手的视频,只是利用南方电视台剪裁的视频,也要负新闻事实审核不严,轻信南方电视台的错误。
10月21日,南方电视台在报道《悦悦10月21日凌晨抢救无效离世》(http://tvsnews.act.hitvs.cn/video/videoplay-380593-1.htm)时,还采用唱歌的方式配上字幕:“两岁的小悦悦/离开了我们/她最后一眼看到的世界/是迎面压过的车轮/和十八个冷血无情的路人”这是对我的再次污蔑。
虽然全国还有其他媒体对我进行类似的污蔑,但相当多依据的就是较早报道小悦悦案件,并通过视频剪裁污蔑我“冷血”的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
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污蔑我“冷血”“见死不救”,是对我的侮辱、诽谤,损害了我的人格尊严。从视频上认出是我的一些人就根据媒体上述污蔑,骂我是“冷血路人”,还有网民“人肉搜索”并威胁我,在精神上给我带来了很大压力,破坏了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照上述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应当承担侵犯我的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应当停止对我的污蔑,恢复我的名誉,消除失实报道的不良影响,向我赔礼道歉。我还要到广州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截至发稿时,记者尚不能证实该“黑衣男子”的真实身份。但该“黑衣男子”表示,他正在寻求国内知名的证据法学专家和名誉权纠纷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没有令他满意的改正错误的回应,他准备委托律师起诉,以讨回公道。不过,他没有透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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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文章链接:
1.《小悦悦案件非主流反思讨论会周六举办》
http://sining88.blog.sohu.com/189204077.html
2.《陈贤妹不该这样救小悦悦》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875126
3.《C&K社:未曾披露的幕后》
http://newser.bokee.com/6822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