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所颁布执行的《反蒙面法》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为违反《基本法》,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认为香港高等法院没有这个权力。
香港高等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力,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至少应该认真阅读《基本法》,看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很多人不做功课,只因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政府,而香港高院的裁决对香港政府不利,就认定其为越权,这是一种轻率不负责任的行为。
香港高等法院有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裁决?我翻查了《基本法》,发现第158条有如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阅读香港《基本法》全文点击这里)
显然,香港高等法院有权对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既然如此,问题就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反蒙面法》是否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条款?如果是,那么香港“高法”有权过问,如果不是,那么香港“高法”就是越权了。
香港“高法”的裁决并非“终局判决”,是可以上诉的。香港“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在“高等法院”上面,还有“终审法院”(《基本法》第81条)。据《明报》报道,香港政府准备上诉,目前向法院申请在作出终局判决前允许《反蒙面法》继续有效,法院已决定尽快作出决定。(后补:法院已决定《反蒙面法》的有效期可以保持到11月29日)
如果香港政府不服,提出上诉,那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或“终审法院”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可能需要征求“全国人大”的意见。而“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前,还需要征求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些都是第158条内的具体规定。
法律问题必须“法律解决”,而“法律解决”的含义在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很明显,香港高院的裁决只是第一步,既没有否定香港政府的上诉权,也没有否定“全国人大”的解释权,法律程序还远远没有走到这一步。从过去的记录来看,“全国人大”已经多次对《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作了解释,得到香港司法体系的尊重和接受。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对于《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也可能是错误的,但是既然是法律问题,就只能依法解决,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的政治倾向出发,作轻率的评是论非。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香港享受高度自治的重要环节,中央政府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反蒙面法》问题,是对“一国两制”的重要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