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涉嫌“强奸”明尼苏达大学女学生案,因民事诉讼再度引起大家关注以来,似乎出现“反转”。刘强东方面公布了一个视频,给人的印象是女方和刘强东关系亲密,深更半夜,手挽手主动邀请男方进入女方寓所,也不像是喝醉酒的样子......
很多人因此得出结论,女方和男方发生性行为,很可能是自愿的,甚至可能是故意引诱男方,设套陷害。网上舆论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支持刘强东的局面。
女方出面解释,刘强东下车送女进入公寓前,已经答应她停止在车上的不当行为,女方为了不得罪男方,同意男方送她回家,以为他会自动离开,又因为她有醉意,男方建议她挽手而行。如果回看相关图片,也可以看出,女方和男方虽然挽手,始终保持一尺左右的礼貌距离。
女方律师也指出,视频录像所反映的情况,和女方诉状内的叙述,并不矛盾。我在阅读女方的诉状时,也已经发现,女方指责男方的强迫和性侵行为,除了发生在进入房间之后,主要是在回家途中的汽车内,而从到达公寓大厦到送入房间这一过程的叙述,双方的关系似乎是正常和保持礼貌的。
从后来浮出水面的更多资料和信息可以看出,女方始终处于一种矛盾不安和惊慌失措的境地,既不同意男方的性侵行为,又不想得罪男方,甚至在警方到达后,为了不想警方介入,曾经一度承认是自愿。这符合一个20出头缺乏社会经验年轻女学生的真实形象,不像是在搞“仙人跳”之类的阴谋陷害。
在网上的纷纷议论中,有第三方律师指出,男女发生性行为,必须双方完全自愿,这种自愿必须是明确的Yes,否则即便双方是夫妻关系,只要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可能构成性侵犯罪。
也就是说,视频中的挽手而行,以及女方主动邀请男方进入女方寓所,甚至互相接吻,都不能证明女方已经同意发生性行为,更何况女方一再表示不同意。
舆论是舆论,法律是法律。法律有法律的认定标准,不受舆论的支配,这就是司法独立。
现在大家把注意力都聚焦在二刘进入房间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根据女方诉状的叙述,刘强东曾经在房间内追逐女方,企图脱掉女方的衣服。这一叙述有没有证据的支持?女方有没有录音录像?
网上有人自称爆料:女方有录音,但是被男方获得,录音中女方不仅很自愿,还似乎“很享受”。对于这种说法,我表示怀疑,很可能是散布谣言,别有用心,除非把录音亮出来让大家听听。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当然已经没有什么个人隐私可言了。
讨论归讨论,诉讼归诉讼。只有到了诉讼的Discovery阶段,一切可能存在的证据必须全部亮出来,录音录像必须完整无缺,不能经过剪接编辑,还要经过双方律师的交叉盘问,才能成立。到那时,我们才有可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