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涉嫌“强奸”案,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不是因为刘强东没有强奸,而是因为证据不足以定其罪。周立波涉嫌“藏枪藏毒”案,法官判他无罪,不是因为他没有藏枪藏毒,而是因为证据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采纳。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粗浅看法。我不是律师,但美国是法治社会,大家讨论此类问题对于生活在美国是有帮助的,具备一些粗浅的法律知识也很有必要,不可能事事都去找律师。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嫌疑犯在被定罪前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嫌犯没有钱请律师,政府必须指派免费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民事诉讼的被告则不得享受这种权利,如果不想请律师,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必须由政府检察官负责起诉,这是因为刑事犯罪有损于公共利益,已经超过了当事人的个人得失。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社会正义”,因此一旦定罪,金钱上的惩罚一般不高,但罪犯必须坐牢,失去自由。刑事诉讼几乎都由陪审团进行判决,该判决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质疑”,法官只能提供法律指导意见。
法律如此保护嫌疑犯的权利,岂非鼓励犯罪?是的,这的确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从表面看,这似乎是一种法律漏洞,但其实是出于“人权至上”的理念,“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可冤枉一个好人。” 试想,如果为了惩罚坏人而冤枉好人,岂非罪上加罪?
民事诉讼的定罪过程,就是在被告的“有罪”和“无罪”之间,判断何种可能性更高,陪审团在争执不下的时候,就用投票方式来作出最后决定,只要多数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最后判决就对原告有利。民事诉讼的惩罚手段就是一个“钱”字,但不论有多严重,被告无需坐牢。
检察官虽然认为刘强东涉嫌强奸,因表面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质疑而决定不予起诉,但原告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起诉刘强东。民事诉讼由于对表面证据的要求较低,刘强东难以逃脱被诉,最后的定罪标准也比较低,因此对原告有利。
刘强东即便败诉,只是损失钱,不会去坐牢。对于刘强东和“京东”而言,名誉也许更重要,因此最后势必选择“和解”,但是在现阶段,必须表现强硬,抗争到底,目的是争取原告的让步,以求在“和解”中获得一个较低的赔偿金额。如果被告“一分钱不给”,势必迫使原告寻求法庭的最终判决,这对被告而言,只要有败诉的可能,就不值得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