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开了对“华为”和孟晚舟的起诉状后,有律师指出,此案与“中兴”案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兴”案只涉及公司,没有涉及个人,而“华为”案不仅指向公司,也指向个人。
这反映了美国对外国使用司法武器时的一个新趋势,越来越把矛头指向个人。
诉状中的个人被告,除了孟晚舟,还有一个神秘人物,他的真实姓名被隐去,在诉状中用“1号个人”代表,但是诉状透露,他是“华为”的“创始人”,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就是任正非本人,除非“华为”还有其它创始人。
诉状指2007年“1号个人”在纽约接受FBI问话时撒谎,说明早在2007年美国就已经调查“华为”,而任正非本人很可能也已经成为此案的被告之一。今后是否会在第三国出现逮捕任正非的事情?很难说。
诉状所指控的具体内容,虽然和伊朗有关,但主要是“金融诈骗”,即孟晚舟代表“华为”对银行撒谎。具体是以下两项:(1)对银行隐瞒了“华为”和香港“星通”公司的关系,导致银行涉嫌违规交易;(2)“1号银行”(估计是“汇丰银行”)决定停止和“华为”的往来关系后,孟晚舟继续欺骗了另外三家银行,谎称是因为不满意“1号银行”的服务质量而停止往来,导致另外三家银行涉嫌违规交易。
美国司法部指出,以上行为虽然发生在美国境外,但由于有关银行交易都用美元结算,必须通过美国银行,因此美国有权管辖。看来,“金融管制”将越来越成为美国“长臂管辖”的借口和武器。对银行作“欺诈性失实陈述”fraudulently misrepresenting有可能构成“诈骗银行”罪,而“诈骗银行”是“重罪”,可能坐牢30年,比违反制裁令的惩罚(20年)还要重。
诉状还披露了一个事实,即2013年孟晚舟入境美国时,美国从她的“电子器具”中发现了一个已经被删除的电子邮件,这个邮件现在成为诉状的证据之一。美国是如何获得这个电子邮件的?是在机场搜查了孟晚舟,还是通过高科技手段获得的?不清楚。
关于美国在西雅图联邦法院起诉“华为”盗窃T-Mobile技术机密的诉状,美国手里的证据似乎比较确凿。此案2014年起诉,2017年5月法院判“华为”败诉和480万美元罚款。此案中,“华为”似乎已经承认“盗窃”,但坚称是“个人行为”。美方称查获一些内部电子邮件,证明不仅是公司行为,公司还为这种行为对有关员工发放奖金。
媒体报道,有律师指出,美国的两个诉状充分证明,有关案件早在特朗普上台以前就已经开始,因此很难把案件和特朗普的“政治动机”挂钩,也很难要加拿大承担任何责任。
媒体报道称,“华为”已经在美国为孟晚舟聘请了顶级的辩护律师。
中国政府称美国“不公正,不道德”,表示要“坚决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