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涉嫌强奸案发展到今天,检方终于决定,由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刘强东。事实上,所有强奸罪都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女方究竟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原告说是被迫的,被告说是自愿的,各说各的,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或“经得起合理质疑”的证据,检方只好作罢。
本案正是如此,女方说是被迫的,但是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床单上的污迹,只能证明曾经发生过什么,不能证明是“自愿”还是“被迫”。此外,女方在整个过程中多次收发短信,说明没有失去人身自由。
自从检方决定不起诉刘强东后,《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都报道了刘强东代表律师Brisbois(女)的爆料,其说法和女方的说法大相径庭,例如:
女方说当晚被迫大量喝酒,她和刘强东都醉了。根据餐馆的视频录像,刘强东和女方都没有喝醉的现象,女方甚至向刘敬酒和给自己倒酒。
根据女方的说法,她上了刘强东的车之后,刘强东就对她动手动脚,要脱她的衣服,而刘强东律师的说法完全相反,上了车之后,女方就对刘强东作出种种“挑逗性”或“性挑逗”firtatious动作,并且允许刘强东触摸她。
刘的律师说,下车后,女方不仅邀请刘强东进入她的寓所,而且是手拉手的。这一条,女方的邻居似乎也有同样的证词。刘的律师还说,在寓所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女方自愿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不自愿。警察到达后,女方说这是误会。
刘的律师说,事发后,女方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找她,要求刘强东给钱,而且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会公开一切,并控告刘强东。律师还说,刘强东始终没有同意谈判任何和解协议。但是女方律师的说法正相反,是刘强东律师主动打电话给女方,要求谈判和解协议。
有人认为这是女方故意设局陷害,我认为这种说法同样缺乏证据。如果是女方有预谋的设局陷害,至少会撕破几件衣服或在脸上搞出几条抓痕来,作为证据,或者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立即指证对方强奸,但是女方都没有。
究竟发生了什么?我认为女方在事发当时的“半推半就”和事后的“举棋不定、犹疑不决”,也许可以说明一切。
究竟誰的说法更可信,大家自己分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