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高管孟晚舟12月1日应美国的要求被加拿大警方逮捕,8天之后,中国外交部才“紧急”召见美国驻华大使布兰斯塔德,要求美国“立即放人”,与此同时,媒体称这是“政治绑架”行为。
在此之前,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也向加拿大提出了“立即放人”的要求。加拿大官方已经表示无能为力,因为该国“司法独立”,加拿大政府无权干预司法。美国和加拿大的政治体制类同,估计美国政府对中国政府“立即放人”的要求,也会作出和加拿大完全相同的反应。
美国对《华为》的调查已经进行了两年之久,人所皆知,今年8月22日美国法院已经批捕孟晚舟,虽然没有公布,如果属实,说明《华为》和孟晚舟本人都是知情的,孟晚舟可能早已故意规避入境美国,却没有想到会在加拿大被捕。
美国通过加拿大逮捕孟晚舟,有没有法理上的依据?
美国政府调查《华为》违反制裁伊朗禁制令,是2015年之前,联合国制裁伊朗决议生效期间的行为,而《华为》通过香港公司SkyCom,涉嫌将受管控的美国《惠普》公司生产的敏感器材出口给伊朗,也违反了美国的法律,更何况这次美国起诉孟晚舟的“切入点”,是孟晚舟代表《华为》向几家大银行作了失实的陈述,利用银行系统进行非法交易,涉嫌“欺诈”。
也就是说,美国要求引渡孟晚舟,和中国要求引渡赖昌星,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实质上的区别,都是涉嫌“欺诈”、“走私”,都触犯了本国的刑律。
我在这里把赖昌星和孟晚舟放在同等地位,肯定会引起很多人的强烈反对,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他们两人确实没有什么区别。他们两人都在加拿大被捕,都触犯外国政府法律,都是外国政府眼里的“刑事嫌疑犯”,都被外国政府要求引渡。
《华为》在第一时间所发布的申明,也说“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最终将得出公正结论。” 而中国政府却要求“立即放人”,不仅不了解美、加政治体制中的“司法独立”,也不相信美、加两国的“司法公正”。这样做,势必引起美、加两国的反感。你越要他放人,他就越不放,效果适得其反。
目前中国能做的,就是在美、加两国,聘请高明的律师,首先阻止美国的引渡要求,其次驳倒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
赖昌星最后被引渡,也是经过在加拿大多年的诉讼才获得的结果。孟晚舟案,如果处理得当,美国一时三刻也无法引渡孟,如果拖下去,一拖十年也是可能的,只是孟晚舟在很长时间内失去自由,也是一种无奈和牺牲。
此案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方应该利用美、加的司法系统进行反击,只要美国法院没有对孟晚舟定罪,美国政府想制裁《华为》就缺乏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