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如果被告没有签收或拒绝签收,法院的传票也能有效送达被告吗?
据我所知,被告即便拒绝签收,传票也可以有效送达,只要符合法院所规定的送达条件。原告起诉后,可以委托专业的(具有法院授权)递送公司负责送达传票,并且开具证明,法院一样接受其为“传票有效送达”。
现以鄢军告胡洁为例,看看法院的传票是如何送达胡洁的:
上图:8月21日法院签发给被告周立波与胡洁的传票,通知被告已经被起诉,要求被告在收到传票后21天内回应,
如果不回应,法院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
上图:一位传票递送人Thomas Arleo所开具的送达证明,
他在证明书中写道:
“2018年8月22日,我将传票正本贴在被告住址的大门上,
并于2018年8月22日用邮寄方式将传票的副本寄到被告的住址。”
此证明书经公证人公证
上图(红色线框):8月23日法院记录传票已于8月22日送达,
并指定被告必须在9月12日前应诉。
上图:莫虎诉周立波案的法院传票送达证明。该传票是在7月31日送达的,
送达的办法也是(1)张贴在被告住址的大门上,(2)邮寄到被告的住址。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