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珠律师控周立波诽谤,周立波控刘龙珠诽谤,莫虎控周立波诽谤,周立波/胡洁控唐爽诽谤...... 这场混战中似乎只有一人幸免“诽谤”之灾,就是那位“某某”,因为他至今一言不发,也不露面。
这是否证明了中国的俗语:祸从口出、沉默是金?
我不是律师,但是因为经历过类似的诉讼,愿意把自己学得的粗浅法律认识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探讨,若有不妥之处,请有识者指正。
大家往往把“谩骂”和“诽谤”混为一谈,以为被人骂了,就是被人诽谤。大家看到美国总统特朗普天天被人谩骂,而他自己也无时无刻不在谩骂别人,这算不算诽谤?据我所知,骂人虽然不好,但是不算诽谤,这是自己对别人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在言论自由的美国,这不犯法。
法律对“诽谤”的认定标准,简单说,就是公开发表虚假的“事实”,使别人受到伤害,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被诽谤的是“名人”,那么构成诽谤罪的难度就大大提高了,因为名人占有媒体优势,如果他们被诽谤,很容易通过媒体加以否认。桑兰平时自称“名人”,但是在控告海明诽谤后,又否认自己是“名人”。究竟是不是“名人”,法律有一定的认定标准,例如曾经在媒体上出现了多少次等等。海明聘请专家写评估报告,法院最后接受专家的评估,认定桑兰为“名人”,大大增加了桑兰诉海明诽谤的难度。
本次混战所涉及的各位,都曾经在媒体上多次出现,看来都符合“名人”条件。原告的地位一旦被认定为“名人”,法律对于“诽谤”就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认定标准,就是要确定被告(“诽谤者”)是否存在“恶意”(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故意造谣中伤对方,即便说了不符合事实的话,不能构成诽谤罪。“恶意”的认定标准就是“明知故犯”,明知是假的,还要说成是真的。唐爽接受王局采访,你问我答,侃侃而谈,叙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即便出错,也未必构成诽谤。周立波是名人,如果告唐爽诽谤,必须证明唐爽“恶意”,即唐爽在诽谤前已经明知所言是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告人诽谤,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即便诽谤罪成立,原告要证明自己受到10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非原告能证明因为诽谤而失业,因为诽谤而减少了自己的收入等等。因此诽谤诉讼的结果往往只是对方赔礼道歉,很难获得经济赔偿。章子怡告媒体诽谤,最后是媒体道歉了事,章子怡没有得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或罚款。
中国人之间互相告诽谤,还有一些其它困难,例如“文字语言”问题。诽谤的言论是中文,如何准确翻译成英文,写进法律文件,往往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中文,一个词或一句话,含义很多,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
还有就是“管辖权”问题。在美国起诉刑事案件,没有国境线的限制,但如果是民事诉讼,情况就不同了。周立波在美国告莫虎是可以的,因为美国法院对莫虎有管辖权,但是莫虎要告周立波,似乎必须到中国去告,因为美国法院管不到万里之外的中国公民。美国法院是否受理莫虎对周立波的控告,我们拭目以待。
莫虎已经起诉周立波,根据莫虎发布的新闻稿,周立波正在美国办理移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