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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嫌“嫖娼”被如此重罚是否失当?

热度 20已有 20451 次阅读2017-3-31 00:00 | 视频监控, 发生关系, 开除党籍, 陕西省, 体育局 分享到微信

今天国内媒体报道,一位政府官员,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因为嫖娼被罚,不仅被开除党籍,免除公职,还被警方处以一年期的“收容教育”。孙兴华出来后,向媒体喊冤,说他是被冤枉的。(点击这里

警方掌握的证据有三,一是孙兴华被抓时,他的手机里面被发现储存了大量“小姐”的电话号码,二是一位当年仅16岁的卖淫女胡某某的证词,承认她曾经向孙兴华卖淫,并且在孙兴华的诱导下吸毒,三是“视频监控”。(见以下“收容教育决定书”内容)

孙兴华的律师称,手机里面即便有电话号码,不能证明曾经通话,即便通了话,也不能证明曾经发生关系,即便发生关系,也要有现场证据,例如“体液”之类。孙兴华本人也否认嫖娼,他的理由是“只有口供,没有证据”。在他眼里,“口供”不算是证据,要有物证,这和他律师的说法一致。

“强奸”、“通奸”、“嫖娼”都有一个定罪的法律标准问题,其中以“强奸”的法律标准最为严格,体液之类的证据似乎必不可少,但是“通奸”和“嫖娼”如何定罪?通常大家公认可以接受的证据就是“抓现场”,即所谓“抓奸在床”。孙兴华的三次嫖娼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底到12月初,他因涉嫌嫖娼在2015年1月22日被捕,已经是嫖娼行为发生之后一个月,显然不是现行。

孙兴华究竟有没有嫖娼?各有各的说法,本博无意充当法官替人判案。电话号码也许不能说明什么,卖淫女胡某的供词,如果是真实的,当然可以用作证据,但是也可能纯属捏造,需要认真核实,通常是在法庭上由律师进行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但是这些都没有,至今只是一面之词。

此案最奇特之处,在于警局以“涉嫌嫖娼”为由,不经法院判决,就有权自行决定对孙兴华进行为期一年的强制性“收容教育”。如果卖淫和嫖娼属于轻罪,警局直接作出15天行政拘留的决定,倒也罢了,然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达一年之久的“收容教育”,竟然也是警局的一纸“决定书”,就取代了法院的“判决书”?

他涉嫌“嫖娼”被如此重罚是否失当?_图1-1

上图:2015年1月22日,警局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了孙兴华,孙拒绝签字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兴华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

他涉嫌“嫖娼”被如此重罚是否失当?_图1-2

上图:同日,孙兴华在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处罚的理由是“涉嫌嫖娼”
孙兴华在笔录上留言称:你们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有异议。

他涉嫌“嫖娼”被如此重罚是否失当?_图1-3

上图:1月23日,警局对孙兴华出具《收容教育决定书》,孙拒绝签字
这份《决定书》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孙兴华“收容教育”一年

问题来了:1月22日的《决定书》和1月23日的《决定书》显然不同,前者决定对孙兴华处以15天“行政拘留”並罚款1000元,后者决定对孙兴华处以一年期的“收容教育”,一夜之间,从15天变成一年,而且都有法理依据,都是警局自己决定,自己批准,自己执行。

老刘我爱多管闲事,又到网上查了查,发现《人大》已经废除了社会上普遍反对的“劳动教养”,但是又建立了新的“收容教育”处罚,两者之间有两个重要的共同点,第一,两者都是强制性的,“被劳动教养者”和“被收容教育者”都失去人身自由,实际是被监禁,第二,不需要法院的判决,没有司法程序,警局自己就可以作决定。

孙兴华因为嫖娼,不仅被双开,丢了党籍和公职,又失去自由,被“收容教育”长达一年之久,这就太过分了。这样的案件看来不是个别的,不久前的黄海波嫖娼案,警局决定“收容教育”半年,已经引起社会上一片异议之声。

看来,警方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兴华执行15天的行政拘留和1000元罚款,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孙兴华“收容教育”一年。警方给孙兴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案情内容完全相同,处罚标准一是15天,另一是一年,相差很大,而且两份决定书的日期只相差一天,这说明警方的随意性和自主权都很大,究竟如何作决定,大概就看你和警方的“配合”程度如何而定了。你不认罪,不交罚款,不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对公安机关的处罚有异议?那好,抗拒从严,把15天“行政处罚”改为一年“收容教育”!

中国要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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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nbxxp 2017-3-31 20:13
也许孙兴华是一个比较清廉的,实在没有其他什么贪污受贿的把柄好抓,那就只能委屈小姐喽
回复 阿彭 2017-3-31 11:30
这样的"莫须有"罪名也许太多了,他肯定有真正的其它"罪名".
回复 中间偏左 2017-3-31 06:58
  。。。被释放后的孙兴华以一纸诉状将渭南市警方告上法庭。他坚持自己没有嫖娼。记者调查发现,警方提交的1995年和2006年两份针对孙兴华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没有孙兴华的签名,也没有注明拒签理由,警方也未能提供他缴纳行政罚款的收据。孙兴华还出示了一份录像资料,在录像中,几位警官居然在证据尚未落实时,就谈起了怎么给孙兴华安罪名,还提到“判他一年”是某位领导的要求,还说“和检察长、批捕科科长、副科长沟通过了”。
      
      领导要求是亮点!
回复 别梦依稀-II 2017-3-31 05:33
警权滥用是中国社会很大的一个问题, 有句话: 支撑每一个黑社会的 都是红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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