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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凶手于欢该当何罪?

热度 26已有 31505 次阅读2017-3-27 00:06 | 脱下裤子, 杀人案, 高利贷, 判决书, 南方周末 分享到微信

山东“辱母杀人”案,经《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国内网民的公愤,众多网民认为凶手于欢是个“有血性的汉子”,是在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之后才杀了人,做了一个儿子该做的事,情有可原,法院判其“无期徒刑”是过重了。有人说:母辱不护,国辱何御? 还有人认为凶手杀的好,法院应该判其无罪。


由于舆论哗然,网上议论纷纷,终于引起最高检的注意,决定派人调查:


山东"辱母杀人"案凶手于欢该当何罪?_图3-1

上图:昨天最高检决定复查的公告


此案的简单经过情况大体如下:女商人苏银霞向地产商吴学占(涉黑,已被捕)借了100多万的高利贷,月息10%,大部分本金都已还清,只剩下一些尾数,被吴学占派10余人登门寻衅讨债。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之一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以此对苏银霞进行侮辱。此时苏银霞属下员工报警,警察到达后,警告当事双方:“讨债可以,不许打人”,说完之后就开始撤离,苏银霞儿子于欢企图乘此机会逃离,被讨债人员拦住,逼他返回,此时于欢终于失控,拿起一把水果刀乱捅,造成杜志浩死亡,另两人重伤。


山东"辱母杀人"案凶手于欢该当何罪?_图3-2

上图: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证词

山东"辱母杀人"案凶手于欢该当何罪?_图3-3

上图:杀人凶手于欢的供词

从法院的判决书和最高检的复查公告来看,于欢杀人只有三种可能:(1)正当防卫,(2)防卫过当,(3)故意伤害。那么于欢杀人,究竟属于哪一种?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点击这里)认为:被告(于欢)虽然受到侮辱,而且行动受到限制,但是对方没有携带武器,门外又有警察在场,被告的生命和健康没有受到威胁,“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他的捅刀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采纳原告所称“于欢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求,理由是于欢对四个人各捅一刀,而不是对某一个人重复捅刀子,也没有对离他较远的人捅刀子。

以上这两种说法显然矛盾,但是法院仍然定性为“故意伤害”,但是在量刑上似乎已经考虑到于欢当时所处的环境,即“受到长时间的纠缠”、“被侮辱”、“行动受到限制”等客观因素,因此量刑从轻,判无期。

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网民不同意,他们强调“母亲受到侮辱”的重要性,看来,我们中国人对于父母受侮辱看得很重,怪不得骂人的时候也总是先骂对方的父母,例如什么“草泥马”、“操你祖宗”等。

赵某也许认为骂得不够,把裤子脱下来,露出下体,如此才算过瘾。但是媒体也有故意渲染之嫌,有些媒体报道称:赵某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并且把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 当事人自己的证词都承认赵某只是把裤子拉下到膝盖部分,露出下体,如何还能把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这显然是媒体加油添醋,唯恐天下不乱。

我认为真正的威胁在于债主纠集10来人上门讨债,即便不带武器,明明是聚众寻衅滋事,这种行为对于人的生命安全就有很大的威胁性,于某完全有自卫的理由,法院所称“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

2013年10月3日,纽约一个华裔家庭一家三口开着SUV上街,被“飞车党”包围,他们感到生命受到威胁,丈夫开车冲出包围,撞伤其中一个飞车党,导致其终生残废,但是纽约警察局最终没有起诉这个家庭。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人去调查飞车党是否携带武器,他们这么多人包围一家三口,聚众寻衅,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对生命具有重大威胁,足以构成对方自卫的正当性。

苏银霞和于欢母子两人,被10多个流氓包围纠缠了若干个小时,不许他们离开房间,个人自由被剥夺,警察到来之后,不仅没有给他们解围,反而准备离去,实际上是支持了这帮流氓。苏氏母子生命安全明明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却说他们没有使用“工具”,他们有没有携带“工具”,谁知道?

根据现场摄像头的记录,警察从进入现场到离开,前后仅4分钟,根本是在敷衍了事。讨债的流氓看到警察无意介入,胆子才大起来的。于欢想离开,他们不准,就开始肢体碰撞,动手打人,此时情况就完全失控,恰恰是发生在警察到达之后。

我个人的结论是警方没有尽责,涉案警察应受到惩罚。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到对方的行为已经远超过“讨债”,是“聚众寻衅”,对生命构成的严重威胁,因此不承认于欢的行为是正当自卫,这是错误的。赵某侮辱其母亲,固然非常可恨,但是并不构成对生命的威胁。仔细考察此案的过程,可以发现赵某裸露下体侮辱其母时,于欢还没有起杀心动刀子,而当他企图突破流氓的包围被强行摁住,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才不得不动的刀子,这是正当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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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1 个评论)

回复 小虫 2017-3-27 01:52
这个恶棍死有余辜,正当防卫应该是无罪,于欢的脖子上有伤横和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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