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桑兰案》官司打了4年半没有结果,为什么拖这么久?答:当然是有原因的,法官罢工了!
桑兰代
表律师海明于2011年4月28日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递交诉状,我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撤诉动议,要求法院撤销原告的诉状。我们告诉莫虎,原告在诉状中胡说八道,例如说她在我家“软软禁”、“被封口”、“被压制”等等,我们有很多证据证明其为捏造虚构。但是莫虎律师告诉我们,法官在这一阶段通常假定原告在诉状中所言属实,既不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也不考虑被告提出来的任何证据,只是根据原告证据的表面价值,研究其是否被法律所允许,
例如诉讼时效,管辖范围等等。
还没有等法官发表意见,原告就开始不断修改诉状,每修改一次,我方律师就需要提交新的撤诉动议。在短短三个月之内,修改了三次诉状。在修改过程中,原告撤销了一些诉项和被告,又增加了一些诉项和被告,如此翻来覆去,也许是一种消耗被告的手段,但是我们只能不厌其烦,不断接招。助理法官佛朗西斯终于在2011年11月21日做了总结,写了长达31页的报告,建议撤销部分诉项,接受部分诉项。
在此之前,莫虎律师于2011年8月5日发出了惩罚动议,要求法院惩罚原告及其律师海明的滥诉行为。海明律师于同年10月31日辞职。2012年3月,海明律师为了避免受惩罚,与我方达成和解,写了公开道歉信,也支付了5000美元罚金。
2012年5月,海明获悉我方的惩罚动议未获法院通过,开始反悔,要求收回道歉信和罚金等。双方律师又进行文件辩论,海明在为自己辩解的过程中,连“希特勒”也用上了。
2013年4月30日,主审法官沙法官判决海明律师反悔无效。沙法官非常生气,他在判决书中说这个诉讼太丑恶了,律师们(把莫虎也骂进去了)互相攻击而不去解决诉讼纠纷,这种手段极为恶劣。
沙法官严厉批评双方律师(虽然主要是海明)之后,他也辞职不干了。案子又耽搁了一段时间,最后法院决定由托雷斯法官接任为本案主审法官。
徐晓冰接手担任桑兰的代表律师后,花费了将近一年时间,于2012年11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第四修改状。至此,桑兰的诉状前后有了五个版本,我方不得不一一表示反对,要求撤诉。助理法官也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于2013年4月19日重写了一份长达66页的报告給新的主审法官托雷斯。
托雷斯法官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有关桑兰起诉时代华纳的诉项,全部被否定,有关起诉我方的诉项,否定了一部分,又接纳了一部分(也就是前文我所提到的四个项目),允许其进入程序。至此,本案的动议阶段结束,开始进入取证阶段。
“取证阶段”(又称Discovery或“发现”)分成三步进行:(1)双方交换证据,(2)互相书面取证,(3)互相口头问话。
从双方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桑兰方的所谓证据,绝大部分是一些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博客等,拿不出一个像样的证据,而我方提供的证据,则是实质性的,例如《桑兰基金》的账目、结单、税务报表等。
在双方进行书面取证时,发生了奇怪的现象。对方完全放弃向我方提问的权利,一个书面问题都没有提出。我方向对方提出25个问题,要求对方书面答复,对方几乎千篇一律,不正面答复问题,却说还在调查中,甚至说这是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秘密,不能告知。我方提出抗议,助理法官也认为这是Frivolous(轻浮或不
负责任)行为,要求对方重新回答问题。
取证进入互相口头问话的阶段,桑兰拖延不来,法官最后命令桑兰于10月14日接受我方问话,桑兰于10月11日宣布单方面撤诉,离她第一次递交诉状的时间大约是三年半。
我方发动议,反对桑兰单方面撤诉,要求将诉讼进行到底。助理法官也支持我方的动议,但是需要主审法官批准。
今年4、5月期间,我方再度发出惩罚动议,要求惩罚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的滥诉行为。徐晓冰于5月12日提出辞职。他随后写密函給托雷斯法官说,如果法官决定惩罚,不应该惩罚他。此密函被法官公布在网上,暴露了他企图逃避责任,将责任推给自己当事人的真面目。
桑兰单方面撤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案子处于“关闭”状态。我方要求“重开”,主审法官不予理睬,至今不给答复。她为什么迟迟不做决定?我相信她可能也产生了和沙法官同样的感觉:此案太丑恶了...... 助理法官在法院文件中也曾经对此案流露出反感情绪,他说这是在浪费美国的司法资源......
看来,律师一个接一个辞职,法官也是辞职的辞职,罢工的罢工,这案子能不拖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