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是郭美美通过她的助理吕某租用的,赌博方式是“德州扑克”,也就是电视上“扑克大赛”中的那种玩法。这种玩法不需要什么专业的赌具,一张餐桌和一副纸牌就足够了,比打麻将还要简单。“公诉书”似乎特别强调其中的一台POS机,所谓POS是Point of Sale的缩写,其实是一台联网的电子收银机,带读卡器,类似普通超市所使用的收银机。显然,由于赌客没有用现金参赌,而是采用划卡的方式,因此才需要这台POS机,而这台POS机是另一被告赵某提供的。赵某除了收钱,似乎还兼任结算和提供赌资,他的服务当然不会是免费的。他是如何从中抽头牟利的?“公诉书”似乎也语焉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