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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

热度 30已有 47404 次阅读2015-6-6 06:57 | 徐晓冰, 罗淑玲, 桑兰, 海明, 刘桂明 分享到微信

桑兰律师徐晓冰的辞职,以及他向法官递送“密信”的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广泛热议。几天前,《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桑兰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律师怎么办?》,直接把徐晓冰律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以下是刘桂明这篇博文的部分摘录: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1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 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 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 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徐晓冰律师是怎么认识桑兰的?大家都知道是新泽西州一位罗淑玲女士(网上尊称“罗姐”)介绍的。罗女士又是如何认识桑兰的?从网上资料可以看出,通过罗女士的联系与安排,徐晓冰律师曾经多次去国内一些大学讲学,其中有一次是2007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学,邀请人是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而桑兰正是毕业于该学院的学生。因此桑兰很可能是通过阿忆教授和罗女士认识了徐晓冰,认识的时间未必是在2007年,可能是2009年或者更后一些,很可能是在桑兰认识海明律师之前,而不是之后。

罗女士把徐律师介绍给桑兰,估计是要徐律师协助桑兰打官司,但是2011年6月底桑兰来美国之后,罗女士有和桑兰有较多时间的近距离接触之后,特别是海明律师辞职和徐晓冰律师决定接手之后,罗女士似乎改变看法,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估计她也劝徐律师退出,但是桑兰和徐律师执意不听劝告。以下是罗女士当年给桑兰的公开信(转载自网友《普度众生》的博客):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2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3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4


................

网友“普渡众生”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劝徐晓冰律师辞职,全文如下(可点击放大):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5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5-6




以上这两封公开信,都发表于大约三年半前,但是今天重新阅读,犹如隔日。可以看出,罗女士和普渡先生,虽然都是局外人,但是出于好心,都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劝徐晓冰辞职,但是他们都不听,借用罗女士的话,他们大概都正处于“智商是0”的境况下。

罗女士的公开信虽然是写给桑兰的,她是徐的好友,当然也会劝徐律师退出。徐连罗的劝也不肯听,看来他对桑案很有兴趣,甚至不惜和罗翻脸。桑兰作为“公众人物”,就像一块西瓜皮,引来不少苍蝇。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徐晓冰多次去国内讲学的主题,都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他在讲学中特别强调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要忠于当事人。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的时候,“保密”与“忠诚”似乎不难做到,但是当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面临考验,律师该怎么办?是给法官打小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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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54 个评论)

回复 明月娘 2015-6-7 21:58
tobuto: 光头律师也怕Rule11   
不要忘记犹太人的自保能力。
回复 West-East 2015-6-7 21:54
2011跟你死磕: 啥时解密30个酱豆名单啊!
姥姥酱豆第一名。
叫你那胖孙顶住哈,不和解,一毛不出。拖住桑黄烧钱。
回复 West-East 2015-6-7 21:53
明月娘: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 ...
不负责解释,负责消息可靠吧。
你哪来的“消息灵通人士" ?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5-6-7 21:33
啥时解密30个酱豆名单啊!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5-6-7 21:32
明月娘: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 ...
早就预料有这么一天。敲诈这活儿哪有那么容易?脑残者慎用!
回复 tobuto 2015-6-7 20:23
明月娘: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 ...
光头律师也怕Rule11  
回复 tobuto 2015-6-7 20:22
明月娘: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 ...
  
回复 明月娘 2015-6-7 17:43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胎死腹中,第四任律师遥遥无期。积极国内备战。注:不负责解释。
回复 West-East 2015-6-7 15:55
ksliu: 2014年开始,双方就交换了证据,有没有证据那时就已经很清楚,徐晓冰明知没有证据,却说有证据,甚至说这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已经被法官斥为frivolou ...
没人说徐律师是好律师,他要承担他该受的。
徐律师不该上这贼船,不该接这官司,上了罗大姐的当。
接了,就是黄经济的狗了。桑黄二货,是能合理沟通 按理出牌的人吗?
徐律师自己上了,又不早跳船,苯死的。

但和桑兰比起来,孰轻孰重?从恶行到人品?桑恶是徐恶的N倍。
徐已是死会了, 首恶还在逍遥无事。
刘大总编凭什么说桑兰已经不重要了?这话也是智商接近0。
回复 West-East 2015-6-7 15:08
mgzww999: 徐对滥诉肯定有责任,但是不能说“桑兰已经不重要了”。
刘大总编的文章本末到置。
徐一封密信,密信不犯法吧,刘大编洋洋洒洒, 痛打落水狗来了。
徐是罪有应得,他会受到惩罚,跑不掉的。已经在受了,$20k他准备付吧。

但桑兰是始作蛹者,元凶首犯。 桑兰天文数字,无中生有的滥诉诬告,陷害无辜,比徐晓冰一封密信恶略的多多了。
对此玩弄法律的恶行恶状,刘大总编视而不见。不敢对滥诉诬告评一个字,轻轻放过。
这就是大陆重量级的法界人物?一身媚骨,势力眼。

徐晓冰和大罗姐这种小人物是很可怜可悲的。没本事别往上凑乎。出了事,人人踩到底。
就一个鸡蛋。喂,鸡蛋,你给刘大总编写写信,或把这对他的批评送去。
回复 West-East 2015-6-7 15:07
mgzww999: LAO曾经说过,被告失去了反诉的最佳时机。如果桑兰来美起诉之后,立即在中美两地反诉,桑兰两面受敌、三面应战,也许就不是这样结果了。 ...
为什么失去了反诉的最佳时机?
只要在时间期限内, 有证据,什么时候都可以反诉。
我觉得现在的时机倒比桑兰来美起诉时更成熟。
一, 桑兰的人格信誉破产,影响力声誉大不如四年前。
二,海明倒戈,又爆了桑料。桑海战场是对桑黄的损耗,刘莫坐收鱼翁利。
三, 两任律师的完蛋,对桑兰不是什么好事。更显的这案子荒诞不经。
四,主要的大陆这四年来,在与国际接轨上更进步了不少。这才有可能在大陆反诉。

当然,不难理解“徐律师”提出这一观点。如果那时就“干掉”了桑兰,徐律师就没有机会进场了,不至于今天这尴尬的下场,比海明还惨。去找大罗姐姐哭哭去。
回复 West-East 2015-6-7 15:05
鸡生蛋: 喂,你这个美国佬,你可别乱说啊。桑兰打官司,跟打“美国人”有什么关系?一码归一码,中国人才不像你们美国人那么弱智,那么混淆是非,喜欢瞎联系呢。中国人不 ...
桑兰同志是贵国的青年委员。。。贵国立志的头牌花旦。
来美国之前是在中央台(?)举行的声势浩大的“誓师出征”会。
举国上下,亿万人声援,支持桑兰打越洋官司,赴美维权。

贵国,贵党,贵台,,,贵报的刘大编。。。贵鸡蛋。
回复 天边云彩 2015-6-7 12:15
鸡生蛋: 我对“美国佬”的定义是有那么一点特殊,我使用的是在学术上叫做“深层次定义法”,或者叫“本质定义法”, 简单点来说,就是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那 ...
能理解。这样就很清楚啦。从此咱就可以跟烂烂划多一条界限,非我族类啊   
回复 鸡生蛋 2015-6-7 11:16
天边云彩: 俺怎么看来看去也搞不明白您关于“美国佬”的定义啊!那只美国小狼是谁?
我对“美国佬”的定义是有那么一点特殊,我使用的是在学术上叫做“深层次定义法”,或者叫“本质定义法”, 简单点来说,就是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那些,尽管他“身在曹营”,还算他是汉人;同样,就算他身在中国,如果心在美,那就算他是“美国佬”好了。理由很简单,这些是随时都可能移民美国的,如果发生中美战争,这些人几乎肯定就是汉奸,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中国人了。我这个分法有问题吗?还OK吧?

“美国小狼”是我给美国取的小名,简称“小狼”。
回复 天边云彩 2015-6-7 10:31
鸡生蛋: 我总觉得滥诉应该也套不到徐的头上,还记得老刘某博文的一句“普法”的话:程序不合法,惩罚律师;没有证据,惩罚原告。本人不明白打官司的流程,既然徐接手后那 ...
这想象真妙,没准就是事实呢!贱贱这会子又要再家炸面団了。
回复 天边云彩 2015-6-7 10:26
鸡生蛋: 喂,你这个美国佬,你可别乱说啊。桑兰打官司,跟打“美国人”有什么关系?一码归一码,中国人才不像你们美国人那么弱智,那么混淆是非,喜欢瞎联系呢。中国人不 ...
俺怎么看来看去也搞不明白您关于“美国佬”的定义啊!那只美国小狼是谁?
回复 天边云彩 2015-6-7 10:19
mgzww999: 律师给法官写信是正当职业行为,要求内容保密也不违背任何规定,法官可以决定同意他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就像现在一样公开就是了。不可能 ...
说得对。国内好些媒体大概都被黄经纪公关了,老让烂烂出镜。
回复 mgzww999 2015-6-7 10:14
鸡生蛋: 我总觉得滥诉应该也套不到徐的头上,还记得老刘某博文的一句“普法”的话:程序不合法,惩罚律师;没有证据,惩罚原告。本人不明白打官司的流程,既然徐接手后那 ...
徐对滥诉肯定有责任,但是不能说“桑兰已经不重要了”。
回复 明月娘 2015-6-7 07:00
ksliu: 证据当然需要原告提供,但是原告提出了证据之后,律师就要开始把关和甄选,例如已经过期了的不能用,不能当证据用的就予以排除。什么诉项用什么证据来支持,这是 ...
老刘别生气,桑兰最后隆重推出那些都是黄二经纪背着她干的,有证据,打印机也是黄二经纪从美国背到北京,要罚你去罚黄二经纪吧。
回复 ksliu 2015-6-7 05:53
鸡生蛋: 我总觉得滥诉应该也套不到徐的头上,还记得老刘某博文的一句“普法”的话:程序不合法,惩罚律师;没有证据,惩罚原告。本人不明白打官司的流程,既然徐接手后那 ...
2014年开始,双方就交换了证据,有没有证据那时就已经很清楚,徐晓冰明知没有证据,却说有证据,甚至说这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已经被法官斥为frivolous.

详见桑兰案回顾(10)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3453/id/256629.html 徐晓冰在答复被告的三项书面提问时,拿出一份完全不相干的东西当证据用,而且连用三次,也不加说明,要被告自己去琢磨。

再比如说桑兰诉状中的两条“诽谤言论”,究竟出处在哪里?按照纽约州法律,原告必须一字不差提供原话的来源。徐晓冰找不到,却不承认找不到,拿出一大堆文件来,要被告自己去找。

对于这些行为,徐晓冰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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