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律师徐晓冰的辞职,以及他向法官递送“密信”的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广泛热议。几天前,《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桑兰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律师怎么办?》,直接把徐晓冰律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以下是刘桂明这篇博文的部分摘录: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
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
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
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徐晓冰律师是怎么认识桑兰的?大家都知道是新泽西州一位罗淑玲女士(网上尊称“罗姐”)介绍的。罗女士又是如何认识桑兰的?从网上资料可以看出,通过罗女士的联系与安排,徐晓冰律师曾经多次去国内一些大学讲学,其中有一次是2007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学,邀请人是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而桑兰正是毕业于该学院的学生。因此桑兰很可能是通过阿忆教授和罗女士认识了徐晓冰,认识的时间未必是在2007年,可能是2009年或者更后一些,很可能是在桑兰认识海明律师之前,而不是之后。
罗女士把徐律师介绍给桑兰,估计是要徐律师协助桑兰打官司,但是2011年6月底桑兰来美国之后,罗女士有和桑兰有较多时间的近距离接触之后,特别是海明律师辞职和徐晓冰律师决定接手之后,罗女士似乎改变看法,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估计她也劝徐律师退出,但是桑兰和徐律师执意不听劝告。以下是罗女士当年给桑兰的公开信(转载自网友《普度众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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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普渡众生”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劝徐晓冰律师辞职,全文如下(可点击放大):
以上这两封公开信,都发表于大约三年半前,但是今天重新阅读,犹如隔日。可以看出,罗女士和普渡先生,虽然都是局外人,但是出于好心,都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劝徐晓冰辞职,但是他们都不听,借用罗女士的话,他们大概都正处于“智商是0”的境况下。
罗女士的公开信虽然是写给桑兰的,她是徐的好友,当然也会劝徐律师退出。徐连罗的劝也不肯听,看来他对桑案很有兴趣,甚至不惜和罗翻脸。桑兰作为“公众人物”,就像一块西瓜皮,引来不少苍蝇。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徐晓冰多次去国内讲学的主题,都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他在讲学中特别强调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要忠于当事人。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的时候,“保密”与“忠诚”似乎不难做到,但是当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面临考验,律师该怎么办?是给法官打小报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