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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

热度 30已有 47409 次阅读2015-6-6 06:57 | 徐晓冰, 罗淑玲, 桑兰, 海明, 刘桂明 分享到微信

桑兰律师徐晓冰的辞职,以及他向法官递送“密信”的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广泛热议。几天前,《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桑兰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律师怎么办?》,直接把徐晓冰律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以下是刘桂明这篇博文的部分摘录: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1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 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 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 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徐晓冰律师是怎么认识桑兰的?大家都知道是新泽西州一位罗淑玲女士(网上尊称“罗姐”)介绍的。罗女士又是如何认识桑兰的?从网上资料可以看出,通过罗女士的联系与安排,徐晓冰律师曾经多次去国内一些大学讲学,其中有一次是2007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学,邀请人是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而桑兰正是毕业于该学院的学生。因此桑兰很可能是通过阿忆教授和罗女士认识了徐晓冰,认识的时间未必是在2007年,可能是2009年或者更后一些,很可能是在桑兰认识海明律师之前,而不是之后。

罗女士把徐律师介绍给桑兰,估计是要徐律师协助桑兰打官司,但是2011年6月底桑兰来美国之后,罗女士有和桑兰有较多时间的近距离接触之后,特别是海明律师辞职和徐晓冰律师决定接手之后,罗女士似乎改变看法,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估计她也劝徐律师退出,但是桑兰和徐律师执意不听劝告。以下是罗女士当年给桑兰的公开信(转载自网友《普度众生》的博客):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2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3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4


................

网友“普渡众生”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劝徐晓冰律师辞职,全文如下(可点击放大):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5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2-6




以上这两封公开信,都发表于大约三年半前,但是今天重新阅读,犹如隔日。可以看出,罗女士和普渡先生,虽然都是局外人,但是出于好心,都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劝徐晓冰辞职,但是他们都不听,借用罗女士的话,他们大概都正处于“智商是0”的境况下。

罗女士的公开信虽然是写给桑兰的,她是徐的好友,当然也会劝徐律师退出。徐连罗的劝也不肯听,看来他对桑案很有兴趣,甚至不惜和罗翻脸。桑兰作为“公众人物”,就像一块西瓜皮,引来不少苍蝇。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徐晓冰多次去国内讲学的主题,都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他在讲学中特别强调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要忠于当事人。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的时候,“保密”与“忠诚”似乎不难做到,但是当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面临考验,律师该怎么办?是给法官打小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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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54 个评论)

回复 PaybackIsABitch 2015-6-12 01:51
ImYoona: 不知有没有人关心桑兰对徐晓冰辞职的态度?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2y6et6egxh6x2lhdx.jpg
http://www.sinovision.n ...
即使有不和,桑徐两方都不愿意把矛盾公开,因为这样只会让双方在中文媒体的报道中更难看。再说这不是刑事案件,桑兰实在找不出理由不同意徐退出。

喜乐和喜太究竟与桑兰怎么约定律师费的,这一点我实在好奇得紧。告海明的官司,喜乐尚有可能用contingency的方式,但接手R11以及后面诉刘谢的烂摊子,工作量大得很,喜太不会说服喜乐免费吧?告海明的官司如果是按结果收费,几年下来,一干人一个铜板还没赢,从常理推断,喜乐应该断然不会同意这次再免费学雷锋。如果正常收费,老刘就在winning:桑黄花律师费就是放血,老刘反正耗得起。

几年前,大家某次在海明那里玩,无意中发现喜太打算介入的迹象,于是一群人跑到喜太的博客玩闹了一通。当时叫她(朱)嫂。最后喜乐居然真的代理桑兰诉海明,现在又接手了告刘谢的案子,算是遂了(朱)嫂的心愿。

一晃几年就这样过去了。大家当时和(朱)嫂对话的截图,你保留了么?
回复 明月娘 2015-6-11 19:35
ImYoona: 不会吧,我早上贴的桑兰支持徐晓冰辞职的声明的277号文件就是徐晓冰递交给法官的(看挂号里的名字),而它又是喜太翻译的,这不就说明他们之间在平稳交接么

Dec ...
看不懂英文,喜太翻译的。高律师着急接手,桑黄也的考虑,那犹太佬太坑人,烧钱不断。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9:15
ImYoona: 不会吧,我早上贴的桑兰支持徐晓冰辞职的声明的277号文件就是徐晓冰递交给法官的(看挂号里的名字),而它又是喜太翻译的,这不就说明他们之间在平稳交接么

Dec ...
恩,我错。
不过,也可以说,徐律师真不适合再呆下去了。他和桑兰有利益冲突,不适合再代表桑兰。
所以桑兰和老犹也只能放了他。
回复 ImYoona 2015-6-11 16:20
West-East: 徐的笨和呆就不用说了。
我猜,桑黄有可能把徐“挂”这了。电话不接,email不回,费用不付。。。不理了。
徐想向法官求助,出示10次电话不理,20个email不回的证 ...
不会吧,我早上贴的桑兰支持徐晓冰辞职的声明的277号文件就是徐晓冰递交给法官的(看挂号里的名字),而它又是喜太翻译的,这不就说明他们之间在平稳交接么

Declaration in Support of Motion
Docket Text: DECLARATION of Sang Lan in Support re: [255] MOTION for Bing Xu, Esquire and Thomas Johnson, Esquire to Withdraw as Attorney ..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Xu, X. Bing)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4:17
ImYoona: 同意你前面有关海明的部分。

后面关于惩罚,我记得上次和你看法就有点分歧。我认为徐晓冰自己应该有次从案子脱身不被刘谢莫追究的机会,而徐也的确是在安全港期 ...
徐的笨和呆就不用说了。
我猜,桑黄有可能把徐“挂”这了。电话不接,email不回,费用不付。。。不理了。
徐想向法官求助,出示10次电话不理,20个email不回的证据。。。我能怎么办?

桑黄现在理徐干嘛?讨论2万你一半我一半?
桑黄躲在大陆有恃无恐。除非老刘去大陆反诉。
海明脱身了,徐死套的这了。防火防盗防桑兰。
回复 ImYoona 2015-6-11 13:56
West-East: 何止刘莫,海明那官司也是现在进行时。现在爆任何的负面内讧都是对桑兰的不利。
但徐又不想背所有的黑锅。双方的沟通有了问题,只能第三势力介入以求公平。那只 ...
同意你前面有关海明的部分。

后面关于惩罚,我记得上次和你看法就有点分歧。我认为徐晓冰自己应该有次从案子脱身不被刘谢莫追究的机会,而徐也的确是在安全港期间提出辞职的。假如我的看法是对的,其实徐和桑兰是可以互相掩护的。徐可以尽可能多的分担掉滥诉的责任,因为有安全港的保护,刘谢莫没法追究他的(除去R37的罚款)。我说的也许不对哦,让我们看事件发展吧。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3:40
ImYoona: 同意,密信被老刘解释成了徐不想让内容给桑兰和刘谢莫看到,但这只是他的猜测。同样也有可能的是徐并没有不让桑兰看的意思,说不定他只是不想让刘谢莫看。 ...
何止刘莫,海明那官司也是现在进行时。现在爆任何的负面内讧都是对桑兰的不利。
但徐又不想背所有的黑锅。双方的沟通有了问题,只能第三势力介入以求公平。那只有法官了。

实实在在的,他要独背这2万,将来也有可能独背80万。
如果法官不强制分配比例,桑兰会全推给徐。
就是法官强制比例,桑兰大概也不会出一毛。只是徐出了他那份为止, 不管37开,55开,有个止损点。
回复 ImYoona 2015-6-11 12:40
West-East: 我想,还有一个误区: “密信”。老刘上来用了这词,挺混淆的。
“密信“ 并不是律师和法官之间二人的, between you and me.
而是 under seal,  go public or n ...
同意,密信被老刘解释成了徐不想让内容给桑兰和刘谢莫看到,但这只是他的猜测。同样也有可能的是徐并没有不让桑兰看的意思,说不定他只是不想让刘谢莫看。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2:36
ImYoona: 我是这么来推测法官在律师和委托人的保密特权中的位置的。还记得徐对法官说因为桑兰不愿意放弃她和律师的保密特权,因而他不能公开说出他辞职的一些原因,所以他 ...
我想,还有一个误区: “密信”。老刘上来用了这词,挺混淆的。
“密信“ 并不是律师和法官之间二人的, just between you and me.
而是 under seal,  go public or not.  除了法官本人,其它相关人士都可知情,仅不 go public 而已。
也许徐律师应该让桑兰方知道,但他这是要解除雇佣关系,是不是又另当别论?
没有具体情况的背景,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泛泛的空套,那范围大了,说不清。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2:16
mgzww999: 希望能看到LAO的法律分析。我们自己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徐律师写这封信时的背景:

1. 被告律师想法挺尴尬提出惩罚徐桑双方的动议,动议附有上 ...
我个人认为,刘大编的文章更像一篇道德说教,不是具体的法规点评。我猜这文,你也写的出来。
而且是一面倒的观点。律师和客户也是契约合作。双方各有职责和契约要遵守,不是任一单方面的。

我们不知道徐律师和桑兰之间发生了什么。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
我个人推想, 桑黄一贯的损人利己, 害人利己。桑徐走到今天一点不奇怪,必然的。
刘大编一句不提桑兰方可能的不合作,就是要徐律师做“劳模“。就任何合作关系讲,单边维持都无法持久。
=》刘大编的点评:分析不专业,立场不中立,一边倒的拉偏手。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2:15
天边云彩: 这个Julie Li 是什么林子的什么鸟啊?洗脚店那个?
那现在,喜乐要求全部英文,公证怎么回事?Julie Li 失业了?
回复 ImYoona 2015-6-11 11:52
West-East: “I speakvery little English,and cannot read or write English";
桑兰在北大有没有上英文课?
桑兰是一个不学无术懒到了极点,只会空喊口号的人。 ...
大学里只有一年英语课吧,后来没用的机会就忘了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1:40
ImYoona: 不知有没有人关心桑兰对徐晓冰辞职的态度?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2y6et6egxh6x2lhdx.jpg
http://www.sinovision.n ...
“I speakvery little English,and cannot read or write English";
桑兰在北大有没有上英文课?
桑兰是一个不学无术懒到了极点,只会空喊口号的人。
回复 ImYoona 2015-6-11 11:32
West-East: 泄密不泄密,归纳成: disclose vs. Nondisclose.
如果是在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之内的,泄漏了就是违法违规,有罚的条款。
至今,也不知海明为桑兰争取到 ...
我是这么来推测法官在律师和委托人的保密特权中的位置的。还记得徐对法官说因为桑兰不愿意放弃她和律师的保密特权,因而他不能公开说出他辞职的一些原因,所以他要求将秘密资料以in-camara review的方式给法官看吗?他并没说由于桑兰不愿放弃她和律师的保密特权,所以他无法将秘密材料给法官看。所以我认为法官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看了律师和委托人的保密特权的解释 http://en.m.wikipedia.org/wiki/Attorney–client_privilege,看到是有些例外情形的,而不是简单的你知我知。至于其中哪一条可以用于律师将秘密告诉法官,就要等高人来赐教了。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1:26
town: 是不是出卖客户,这要看是向“谁”出卖。相对于被告,由于是密信,请求又是要求和法官个别交流,这些被告都无法看到,所以相对于被告可以说没有“出卖”。可是相 ...
“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有点泛泛的道义词汇。

就法来讲:法律规则在哪里。
那两万美金是按《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罚的。 R- 11, 也有严谨的定义。
如果徐律师送信违反了规定,违反的是哪一条?

“问题是律师向法官陈诉的内容和目的并不是为客户的利益,而是通过损害客户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把对自己的损害挪移到客户头上让户来承担。”;
这个要根据事实分清职责。目前徐律师和桑黄看来是有矛盾。
如果客户真的是不接电话,说谎,不合作,。。。整个官司是无法打下去的,律师也不需要承当他人之过。
我个人认为,桑黄决不是有操守的人。
徐律师负他该负的责任,桑兰也要负她该负的。我看你多处讲平衡制约,那就是双边。
法庭也不是徐律师说了推了就采信的。美国法律约束律师更为严格。
一切遵照:法条 - 证据 - 实事。像数学证明一样严谨。
回复 West-East 2015-6-11 11:24
ImYoona: 哦,我再说几句。要说泄密,谁泄密呢?是法官公开密信内容泄密,而不是徐泄密因为把秘密写在密信里给法官本身并没违反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

那么法官为什么 ...
泄密不泄密,归纳成: disclose vs. Nondisclose.
如果是在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之内的,泄漏了就是违法违规,有罚的条款。
至今,也不知海明为桑兰争取到的保险公司的细节,那是因为confidential。
回复 ImYoona 2015-6-11 08:04
天边云彩: 这个Julie Li 是什么林子的什么鸟啊?洗脚店那个?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uid/9150/do/profile.html
回复 天边云彩 2015-6-11 07:59
这个Julie Li 是什么林子的什么鸟啊?洗脚店那个?
回复 mgzww999 2015-6-11 07:59
West-East: 谢谢你提供的原件。以法官原文为准:
ENDORSMENT: Plaintiff's and her counsel's Application to file certain documents or portions thereof under seal is  ...
希望能看到LAO的法律分析。我们自己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徐律师写这封信时的背景:

1. 被告律师想法挺尴尬提出惩罚徐桑双方的动议,动议附有上千页文章。
2. 徐已经提出辞职但是还没被批准,喜律师已经开始为为桑兰代理。
3. Maas法官同意桑和徐在5月29日之前以密信的形式进行陈情。

(二)徐律师信的内容:
1. 说明根据Maas法官的决定,他现在(27日)可以以密信陈述情况。
2. 要求推迟或者取消被告律师惩罚动议。
3. 要求有更多时间回答动议,因为动议有一千多页的附加文件。
4. 要求法庭同意以密件的新式向法庭提交桑徐之间的通信,通信的主要内容是桑徐在是否撤诉上的分歧。

(三)法官的决定:
1. 决定公开徐的这封信。
2. 否定了徐的所有请求。
3. 要求桑兰以后所有文件以公开形式送交法庭,如果需要以私密形式送交,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法官的命令是回复徐的,但是指称却是桑兰Plaintiff's。原因可能是因为徐信中请求法庭容许桑兰(和他自己)以加密文件向法庭提交二人信件交流。法官并没有完全禁止桑和徐使用私密形式,只是说必须按照程序。新华社的文章非常不负责任,夸大其词、论述及其不准确,把一个简单的请求被驳回、重申法庭规则的法庭命令夸大成徐(似乎)严重违规。总编刘大人更是胡说八道,居然说律师给法官交私密信就是“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最严重的后果甚至会被吊销执照。

我自己的判断是:

1. 徐以加密形式提交这份请求信件,他认为是合乎程序的,因为Maas法官已经容许他在29日之前使用私信陈情。
2. 法官公开徐的信的根据应该是,这封信的内容并不完全属于Maas容许的陈情。
3. 法官并没有因为这封信而惩罚徐。
4. 法官最后一段也不是指责、甚至警告徐,法官只是驳回徐和桑的请求,并陈述送公开信和私密信的法庭程序。
5. 徐并没有出卖桑兰的利益,只是说了桑兰不同意撤诉,这本来就不是秘密,也是他提出辞职必须陈述的原因。还有,徐认为他的信是加密信,而且喜律师已经开始代理桑兰,正在辞职的徐已经不再代理桑兰做实际事情。
回复 ImYoona 2015-6-11 07:45
明月娘: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桑黄二货与犹太光头律师也要掰啦。光头律师单方面宣布文件以英文为标准,要有公证戳,邮件,微信沟通必须英语,桑黄二货挺不住啦。第三任律师 ...
看看是谁在当翻译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2y6et6egxh6x2lhd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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