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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

热度 30已有 47413 次阅读2015-6-6 06:57 | 徐晓冰, 罗淑玲, 桑兰, 海明, 刘桂明 分享到微信

桑兰律师徐晓冰的辞职,以及他向法官递送“密信”的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广泛热议。几天前,《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桑兰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律师怎么办?》,直接把徐晓冰律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以下是刘桂明这篇博文的部分摘录: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1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 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 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 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徐晓冰律师是怎么认识桑兰的?大家都知道是新泽西州一位罗淑玲女士(网上尊称“罗姐”)介绍的。罗女士又是如何认识桑兰的?从网上资料可以看出,通过罗女士的联系与安排,徐晓冰律师曾经多次去国内一些大学讲学,其中有一次是2007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学,邀请人是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阿忆,而桑兰正是毕业于该学院的学生。因此桑兰很可能是通过阿忆教授和罗女士认识了徐晓冰,认识的时间未必是在2007年,可能是2009年或者更后一些,很可能是在桑兰认识海明律师之前,而不是之后。

罗女士把徐律师介绍给桑兰,估计是要徐律师协助桑兰打官司,但是2011年6月底桑兰来美国之后,罗女士有和桑兰有较多时间的近距离接触之后,特别是海明律师辞职和徐晓冰律师决定接手之后,罗女士似乎改变看法,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估计她也劝徐律师退出,但是桑兰和徐律师执意不听劝告。以下是罗女士当年给桑兰的公开信(转载自网友《普度众生》的博客):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2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3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4


................

网友“普渡众生”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劝徐晓冰律师辞职,全文如下(可点击放大):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5

桑兰和徐晓冰律师为什么都不听劝?_图1-6




以上这两封公开信,都发表于大约三年半前,但是今天重新阅读,犹如隔日。可以看出,罗女士和普渡先生,虽然都是局外人,但是出于好心,都苦口婆心劝桑兰撤诉,劝徐晓冰辞职,但是他们都不听,借用罗女士的话,他们大概都正处于“智商是0”的境况下。

罗女士的公开信虽然是写给桑兰的,她是徐的好友,当然也会劝徐律师退出。徐连罗的劝也不肯听,看来他对桑案很有兴趣,甚至不惜和罗翻脸。桑兰作为“公众人物”,就像一块西瓜皮,引来不少苍蝇。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徐晓冰多次去国内讲学的主题,都涉及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他在讲学中特别强调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要忠于当事人。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的时候,“保密”与“忠诚”似乎不难做到,但是当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面临考验,律师该怎么办?是给法官打小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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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54 个评论)

回复 West-East 2015-7-27 11:59
ImYoona: 我刚查了查桑兰海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68888/quickforward/1/id/261778.html
桑兰诉刘谢莫案还没有更新进展 ...
又是保密协议?
"is fully familiar with the sensitive and confidential nature of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回复 ImYoona 2015-7-22 19:26
West-East: 我是真的前两天才看到,不常上网。很不好意思,花LAO的时间,LAO是好人。
喂,情报员, 桑刘,桑海官司有什么进展?总得有个完吧? ...
我刚查了查桑兰海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68888/quickforward/1/id/261778.html
桑兰诉刘谢莫案还没有更新进展
回复 West-East 2015-7-21 23:46
ImYoona: 我看过的,没想到你没发现,所以没告诉你
我是真的前两天才看到,不常上网。很不好意思,花LAO的时间,LAO是好人。
喂,情报员, 桑刘,桑海官司有什么进展?总得有个完吧?
回复 ImYoona 2015-7-19 16:55
West-East: 我觉得你应该比我先看到呀。你是消息灵通人士, 好像24小时在线。
我看到你的R11被搁置结案后的帖。
我看过的,没想到你没发现,所以没告诉你
回复 West-East 2015-7-19 16:11
ImYoona: 哦,谢谢
我觉得你应该比我先看到呀。你是消息灵通人士, 好像24小时在线。
我看到你的R11被搁置结案后的帖。
回复 ImYoona 2015-7-19 15:05
West-East: Hi, LAO 一个月之前就回答了,我今天才看见。我没想到他真回了,花他的时间,真不好意思。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9999&do=bl ...
哦,谢谢
回复 West-East 2015-7-19 14:14
town: 你说得对,我这里并没有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先前对律师的评论是从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角度说的,“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不是法律人考虑和关心的,法律人 ...
Hi, LAO 一个月之前就回答了,我今天才看见。我没想到他真回了,花他的时间,真不好意思。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9999&do=blog&id=52&_dsign=94c70c37
回复 West-East 2015-7-19 14:13
mgzww999: 希望能看到LAO的法律分析。我们自己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徐律师写这封信时的背景:

1. 被告律师想法挺尴尬提出惩罚徐桑双方的动议,动议附有上 ...
Hi, LAO 一个月之前就回答了,我今天才看见。我没想到他真回了,花他的时间,真不好意思。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9999&do=blog&id=52&_dsign=94c70c37
回复 West-East 2015-7-19 14:12
ImYoona: 嗯,你问问LAO,如果他能举些以往律师类似徐晓冰这种行为受到过何种处分的案例的话会更有说服性。

我前两天也在看有关 ex parte communication 的规定,我的理 ...
Hi, LAO 一个月之前就回答了,我今天才看见。我没想到他真回了,花他的时间,真不好意思。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9999&do=blog&id=52&_dsign=94c70c37
回复 明月娘 2015-6-14 04:14
West-East: 嘿,徐律师第二次又给法官写“密信”, 又被法官公开在网上。并警告不能再这么干,再干有可能被罚。
这人怎么这么笨? 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
海明前边偷轳,他拔 ...
大棚子还有一次机会,就是跟桑黄对着干,大棚子要清高,如果不想再打理那二货,就自己愁眉苦脸。  
回复 West-East 2015-6-14 03:11
明月娘: 黄二经纪人提供中文证据就是拖,要桑兰个天使微笑,那货干经纪是混饭的。送一大堆中文俺这里不接受,那个美国法官也是糊弄日子,看不懂,一手接,一手推。[em:3: ...
嘿,徐律师第二次又给法官写“密信”, 又被法官公开在网上。并警告不能再这么干,再干有可能被罚。
这人怎么这么笨? 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
海明前边偷轳,他拔撅。R-11海明逃了,他套的这儿。
”密信“头一回让法官打了脸,第二次还来?
回复 明月娘 2015-6-13 21:53
West-East: 我也觉得这官司打到现在,倒显得桑黄挺行的。老刘烧了80万, 两任律师撂倒,桑黄还没大伤。
要我,根本不花这 $800k, 两三下这案子就dismiss了,桑兰一条证据没有 ...
黄二经纪人提供中文证据就是拖,要桑兰个天使微笑,那货干经纪是混饭的。送一大堆中文俺这里不接受,那个美国法官也是糊弄日子,看不懂,一手接,一手推。
回复 West-East 2015-6-13 14:43
mgzww999: 桑兰同意大棚辞职、而且已经找到洗了当新律师,法庭大概也会同意,被告不同意可能也阻挡不了徐的辞职。桑兰的策略非常明确,就是利用不良律师、以很小的费用把案 ...
我也觉得这官司打到现在,倒显得桑黄挺行的。老刘烧了80万, 两任律师撂倒,桑黄还没大伤。
要我,根本不花这 $800k, 两三下这案子就dismiss了,桑兰一条证据没有。早北京反诉去了。
桑徐提那一堆中文“证据”,怎么老刘花钱,莫虎律师楼翻译?打回去,只接受英文。

我想:
1。被告方太软弱了。莫虎也太拖拉。
2.  老刘钱多,喜欢这么个玩法。
3.也许刘莫另有玄机,咱们不懂。
回复 West-East 2015-6-13 14:40
town: 你说得对,我这里并没有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先前对律师的评论是从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角度说的,“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不是法律人考虑和关心的,法律人 ...
你说的律师”忠诚“义务的,”信托“责任,”天职“,道德操守原则上都对。
何止律师,人和人的互动也讲忠诚道德,不能天天大事小事上法院。
我百分之二百同意你说的所有的道德原则。但请注意, 那是对“正常”人才适用的。对杀人放火强盗说教不侵占他人利益无用,只能送他们进监狱。

Theoretically I agree with what you say, but realistically, it does not work on this case. It is not practical at all.
说话看事看时间还看听的对象。

桑案本来就是超越道德底线的恶劣。桑案太奇芭。要说不该:
1。就不该有这案子,桑兰是毫无证据的诬告。
2。海明就不该炒作12亿, 发疯。
3.有海明的前车之鉴,徐律师就不再该接手。
。。。
前面早已经是荒呛走板的歪了,早就是没有道德没有操守的脱序,后面徐律师怎么能正?。
就像对一个各科挂零的考生说,你去上清华。
道德对这桑海徐,早已 far away beyond,  对牛弹琴,唯有法律管制。
回复 West-East 2015-6-13 14:39
town: 你说得对,我这里并没有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先前对律师的评论是从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角度说的,“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不是法律人考虑和关心的,法律人 ...
同意。法庭只认法律。良心道德也只有归于在法条的框架下了的才有执行力, 不然就是泛泛的空谈。
你多次提到美中不同。我不懂中国的法,现在也逐渐向法治进步吧。
我也不懂美国的法.  仅common sence 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
美国是法制国家,法高于一切。它法律条文极为严谨细密规范。律师就是熟背法条。每个律师也有专业,离婚车祸移民。。。因为法条太多了,没法全能。
就这案子,莫虎送R-11就有程序失误。徐律师的信,不知是程序失误还是违规。
回复 West-East 2015-6-13 14:37
mgzww999: 希望能看到LAO的法律分析。我们自己需要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徐律师写这封信时的背景:

1. 被告律师想法挺尴尬提出惩罚徐桑双方的动议,动议附有上 ...
这个别指望太多。 总的原则好讲。
但具体的事件要花时间做功课。凡事皆有前因后果和背景联系,不理清事实无法评论。
LAO已经很好了。他回答过我一两个问题。执业律师 at least $300/hr, $5/min….
咱们用执业律师免费咨询,占便宜没够。
回复 来了 2015-6-13 00:23
town: 你说得对,我这里并没有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先前对律师的评论是从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角度说的,“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不是法律人考虑和关心的,法律人 ...
看了诸多评论,此兄思辨能力不是一般的强,佩服。
回复 mgzww999 2015-6-12 08:05
ImYoona: 不知有没有人关心桑兰对徐晓冰辞职的态度?

https://www.sinovision.net/data/attachment/album/201506/11/073932y6et6egxh6x2lhdx.jpg
http://www.sinovision.n ...
桑兰同意大棚辞职、而且已经找到洗了当新律师,法庭大概也会同意,被告不同意可能也阻挡不了徐的辞职。桑兰的策略非常明确,就是利用不良律师、以很小的费用把案件拖下去,这样她仍然可以说案件还在进行,就算最后输了,一个打了十年八年的案件,在一般人眼里也很难认为是毫无根据的滥俗。桑兰的策略也很成功,她的形象和收入在国内似k乎已经比几年好很多。被告方的策略却乏善可陈,把惩罚放在律师身上、放过桑兰,这甚至可以说是明显败笔。要把惩罚加在律师身上,却又白白放掉了第一任海明律师,策略乱变、自相矛盾。害命是始作俑者,而且他代理的项目几乎全被驳回,大棚代理的只是法庭认可存活的项目,而且发现无法打下去、在安全港内提出辞职。法庭很难对徐严厉惩罚,公众更会迷惑:为什么被告放走了始作俑者害命,却追着大棚不放,并且声言要求对桑兰的惩罚仅仅是一小部分呢?

对第一笔罚款,很多人都大大的阿Q了一番,其实它和案件诉讼内容毫无关系,只是程序上的。不仅如此,它还给了大棚退出烂摊子的借口,大棚被罚、安知非福。现在洗了律师又来了,如果被告以同样的速度付律师费,三五年下去,模糊的腰包又多百万。
回复 town 2015-6-12 07:43
West-East: “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有点泛泛的道义词汇。

就法来讲:法律规则在哪里。
那两万美金是按《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罚的。 R- 11, 也有严谨的 ...
你说得对,我这里并没有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先前对律师的评论是从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角度说的,“转嫁,出卖, 损人利己”都不是法律人考虑和关心的,法律人更多关注的的胜负。但法律庭不是教堂,法官也不是教主,法律可以诛人,但无法诛心。我们一旁的看客,自然不仅关注法律,也关注双方的道德,操守和良知,毕竟,许多纠纷和诉讼的深处根源是道德的没落和人性的贪婪。

对律师,这样说,律师对客户是负有”忠诚“义务的,是有”信托“责任在身的,这是律师的”天职“。除了极其个别情况(比如海明那样的原客户提告律师),律师不能泄露有损客户的信息,更不得有对客户损害的行为,即使面对法庭和法官同样如此,对自己利益可能受损也是同样如此,否则,不要吃律师这碗饭。当然,我这是从道德和操守角度讲,因为法律是可以钻空子的,即使法律有规定我也有办法规避让法律无可奈何,所以法律之外不得不讲道德操守。

1. 如果律师认为其代理诉讼期间原告方没有滥诉,即原告方的指控和诉求都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那么律师应该理直气壮的对R11做“完整”抗辩,完整的意思就是告诉法庭原告方不存在滥诉,被告方发起R11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莫律是在矫情,自作多情,有被迫害妄想症。这样的律师,不管抗辩输赢,但与律师该有的天职、忠诚、风骨、道德、和操守无损,将来律师饭碗还可以继续捧下去。但现在律师向法官发信和要求关门陈诉的是:如果可能有滥诉被惩罚,请不要将律师考虑在内。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法庭认定有滥诉,那是客户在滥诉,责和惩罚应该是客户的。这个说法,首先,是认可可能有滥诉,在客户坚持没有滥诉,律师也认为没有滥诉的情况下,律师这样说”如果“,不仅是无端屈膝让步,更无疑捅了客户一刀,这不是律师该说的话;其次,惩罚应将律师排除在外,这话更成问题,直接将亏行责任和可能的惩罚全部推向客户,将客户的利益损害最大化。这更不是绝不是律师应该做的。

2. 如果律师认为本方确有滥诉嫌疑,他最该做的最正确的选择是早早尽职提醒客户,如果客户不配合,律师无法控制事态进程,那律师就该适时辞职,不搅这趟浑水(14年双方证据交换后,律师对前景不可能没有预见)。但律师既然已经搅得很深搅到现在了,那么既然有错,既然有胆做,那就有勇气承担,律师要么和客户共同顽强抗辩,要么和客户共同承相应担责任和惩罚。绝无最后向法庭说都是客户的错,有惩罚对着客户来的道理。再退一万步说,即使全是客户的错,律师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你做律师的,可以早早辞职不干请客户另请高人,但也绝不能向法庭指证客户说,全是客户的错,如果要惩罚就惩罚客户!

打个”残忍“的比方,律师和客户在同一战壕里并肩打仗,现在对方举枪瞄准,打得准打不准还不一定,可这边律师丢下客户撒丫子先跑,想想可能跑不过枪子儿,干脆一把扭住客户抡到身前当盾牌,让客户血肉横飞档枪子儿,律师金身安然无恙!

老实说,律师现在向法庭进言,也许真进得去;律师在避风港期间跑了,也许真能跑掉。如果真的成立,也只是法律没有惩罚,而不是说他没有曾经的”恶行“。律师最后的言行,也许能保住利益,但损害客户,丧失执业道德操守和风骨将是很长时间记忆在人心的。
回复 ImYoona 2015-6-12 06:54
PaybackIsABitch: 即使有不和,桑徐两方都不愿意把矛盾公开,因为这样只会让双方在中文媒体的报道中更难看。再说这不是刑事案件,桑兰实在找不出理由不同意徐退出。

喜乐和喜太究 ...
同意,公开翻脸对双方都没好处。桑黄现在也注重修复形象了,不象以前自诩改革先锋。

我的博文里引用了一些,其它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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