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喜乐花园 //www.sinovision.net/?345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我行我素,此生无悔!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惩罚桑兰滥诉行为的条件已经成熟

热度 40已有 28818 次阅读2015-2-9 12:54 分享到微信

桑兰的代表律师徐晓冰在他的博客网站上讥笑莫虎:“被告过去所有的制裁企图[都]是失败的。”

被告过去只做过一次制裁动议,那就是在2011年桑兰起诉初期我方所作的Rule-11制裁动议(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法》针对“滥诉行为”的惩罚条款)。那一次制裁动议的确没有被法官接受。如果分析其原因,我个人的看法是我方过早提出这一动议,也就是说,当时提出这一动议的条件还没有成熟。

所谓“滥诉行为”,我的理解就是原告没有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我们作为被告,很清楚原告的各项控诉都站不住脚,但是在诉讼的初始阶段,法律对原告有利,法官必须假定原告所言属实,只能从“诉讼有效期”等方面去判断是否可以接受审理,而被告也没有机会出示自己的证据,几乎处于一种有苦说不出的挨打境地。法官
最后决定受理原告的诉讼,给原告一个申诉的机会。

当时的惩罚动议虽然没有被法院接受,但是被告及其律师的努力也没有完全白费。法官砍掉了原告的不少诉项,最后只剩下四个小项:(1)诽谤言论;(2)基金账目;(3)侵犯隐私;(4)侵吞财物。

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又四次修改诉状,前后已经五个版本,每一次修改都造成被告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我不明白美国法院为什么可以允许原告如此翻来覆去的修改诉状,法律似乎对此没有什么硬性规定和限制。去年,案件终于进入“取证阶段”。现在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原告和被告都已经出示了自己的证据。

从证据情况看:
(1)诽谤言论:原告找不到这两句诽谤言论的具体出处,原来这两句所谓的诽谤言论,是原告方阅读被告博客文章后自己作出的推论,而非被告真正发表过的言论。法律只承认原话,不接受推论。
(2)基金账目:被告提供了全部账目,原告找不到任何存款的丢失,也找不到任何不恰当或不符合手续的支出。原告以为找到了一个5万美元的错误,结果证明是“张冠李戴”,原告错把基金的捐赠存款当作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3)侵犯隐私:原告指控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她的照片和声音,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这些照片和声音,其实是原告代理人黄健所提供的,而且允许被告在网上使用,有文字依据。对此,原告律师也没有否认。
(4)侵吞财物:原告两次离开纽约返回北京时,都在被告家里遗留了一些东西,现在反指被告侵吞,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索取,原告提不出任何证据。

尤其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原告从一开始就说不是为钱,是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如今案子进入取证阶段,原告有充分机会搞清事实,但是原告竟放弃了。法律给原告书面取证的机会,允许原告提出问题,被告必须书面答复,原告律师竟连一个问题也没有提出。法律也给原告口头取证的机会,原告也放弃了。《国宝银行》董事长孙启成先生(基金的三个信托人之一)甚至写亲笔信给徐晓冰,如果有任何问题,银行愿意协助解答,徐晓冰没有作出任何回应。这说明原告及其律师对事实真相没有兴趣。

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一切都已经很清楚,原告的诉讼既无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其目的只是为了骚扰被告的正常生活,对被告进行敲诈。惩罚原告滥诉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将委托莫虎律师提出对原告及其律师的惩罚动议,要求法院对这种滥诉和玩弄美国联邦司法的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最严厉的惩罚。

我们已经赢得了Rule-37的制裁动议,但这只是今后一系列行动的开始。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10

握手
21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31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72 个评论)

回复 小虫 2015-2-10 11:10
ImYoona: 哦,你这样一说我想起来了。所以那时如果你们的惩罚动议被法官接受,你们也只拿罚桑兰的部分而不拿罚海明的部分了。那说不定这次惩罚动议交上去后,桑兰和徐律师 ...
这次没有那么容易了吧?75万买单谁来付账?老大一家的精神损失也要求赔偿?
回复 ksliu 2015-2-10 11:08
ImYoona: 哦,你这样一说我想起来了。所以那时如果你们的惩罚动议被法官接受,你们也只拿罚桑兰的部分而不拿罚海明的部分了。那说不定这次惩罚动议交上去后,桑兰和徐律师 ...
你的理解是海明写了一个道歉书,用两种文字发表,因此内容需要一致,其实应该理解为海明写了两个道歉书,一个中文,一个英文,这两个道歉书的内容可以不同。
回复 ImYoona 2015-2-10 07:48
ksliu: 海明赔礼道歉并支付5000元罚款,发生在我们提出R-11制裁动议之后,但是在主审法官作出裁决之前。主审法官作出裁决后,海明曾经后悔,企图撤回赔礼道歉,被法官拒 ...
哦,你这样一说我想起来了。所以那时如果你们的惩罚动议被法官接受,你们也只拿罚桑兰的部分而不拿罚海明的部分了。那说不定这次惩罚动议交上去后,桑兰和徐律师也会要和你们和解。这回的道歉书一定要注意中英文内容要一致。
回复 PaybackIsABitch 2015-2-10 01:51
Holy $h!t, 出去玩了几天,这边就热闹翻了

赞老刘一个,75万美刀,宁可打官司花掉,也决不向敲诈屈服      黄经纪看到这数字傻眼了吧?    如果送给黄二,丫能在河北买套别墅了,
回复 看烂贱碰瓷大戏 2015-2-10 01:42
海明怎么不写博客了呢,太可惜了。他也真能忍住。估计经常来这里溜达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10 01:21
2011跟你死磕: 我儿子曾是驻德国的美军,他们基地的美国大兵砸街边的提款机,在酒吧与当地小青年斗殴,报警后德国警察无权逮捕扣押美国大兵,只能把他们送回美军基地由美军自行 ...
9494  米国喜欢保持这种现状。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5-2-10 01:17
曾经湘桥: 美国驻海外军事基地人员在他国犯法时,互订条款据说会规定它国法律不允许直接制裁美军人员。依此类推,美国国会难于回应你的问题。 ...
我儿子曾是驻德国的美军,他们基地的美国大兵砸街边的提款机,在酒吧与当地小青年斗殴,报警后德国警察无权逮捕扣押美国大兵,只能把他们送回美军基地由美军自行处置。
回复 小虫 2015-2-10 00:49
曾经湘桥: 回想当年海明准是急了,厮杀正酣间乱喊乱叫的了………
不是的。那年头,姥姥和孙子可亲啦,不是您想象的,经常逗得大家笑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10 00:45
小虫: 不是比喻,当年海明叫她姥姥
回想当年海明准是急了,厮杀正酣间乱喊乱叫的了………
回复 小虫 2015-2-10 00:34
曾经湘桥: 哈哈~就是说网友''死磕''的身份是比喻为海明的姥姥,海律师的身份是姥姥的''孙子''。
不是比喻,当年海明叫她姥姥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10 00:13
明月娘: 俺这疙瘩美国大兵日本地女人也不进本地班房,本地多少万人游行都不中用。
米国喜欢保持这种现状。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10 00:09
2011跟你死磕: 小样儿,新人吧?
俺正在幼儿园墙缝看园区内图片。问好死磕!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5-2-9 23:59
曾经湘桥: 所以说,海明的昵称就叫做''姥姥,你孙子真丢脸''!!
哈哈哈…真是笑死我了的用词!
小样儿,新人吧?
回复 明月娘 2015-2-9 23:58
曾经湘桥: 美国驻海外军事基地人员在他国犯法时,互订条款据说会规定它国法律不允许直接制裁美军人员。依此类推,美国国会难于回应你的问题。 ...
俺这疙瘩美国大兵日本地女人也不进本地班房,本地多少万人游行都不中用。
回复 dodoaush 2015-2-9 23:36
加油!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9 23:25
West-East: 我有问题。
外国人可以到美国来,告美国公民。赢了,美国法院可以强制美国公民付赔。
反过来,外国人输了,判罚了,美国没有执行力去帮美国公民它国讨债。
这不 ...
美国驻海外军事基地人员在他国犯法时,互订条款据说会规定它国法律不允许直接制裁美军人员。依此类推,美国国会难于回应你的问题。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9 23:17
West-East: 她们互相认了干亲的。
原来海明还有个爹。因为海明太不成器了,那爹就躲起来了。
可否告知爹名?帮我回忆趣事?
回复 West-East 2015-2-9 22:52
曾经湘桥: 哈哈~就是说网友''死磕''的身份是比喻为海明的姥姥,海律师的身份是姥姥的''孙子''。
她们互相认了干亲的。
原来海明还有个爹。因为海明太不成器了,那爹就躲起来了。
回复 West-East 2015-2-9 22:40
我有问题。
外国人可以到美国来,告美国公民。赢了,美国法院可以强制美国公民付赔。
反过来,外国人输了,判罚了,美国没有执行力去帮美国公民它国讨债。
这不是双边对称的平等关系。美国公民只能挨打,却无法还手?

LAO说:“因为中美没有互相认可法院判决的条约”,
那美国法院就不要接受“没有互相认可法院判决的条约“的它国人来诉美国公民。
不然,美国法院和美国政府有责任和它国政府协商,保护美国公民的利益。

我非常严肃的郑重的呼吁:
请莫虎律师,法律工作者们, 或我们大家,向参院众院提出这个问题。
美国公民不可以去它国违犯乱纪,美国公民也不能在本国白挨揍。
同学们,我呼吁,这个问题很严重。事关你我。
回复 曾经湘桥 2015-2-9 22:33
小虫: 姥姥是海明姥姥。就是死磕,是一个非常风趣的网友。没有死磕的参与。海明也没有那么入戏。。。
哈哈~就是说网友''死磕''的身份是比喻为海明的姥姥,海律师的身份是姥姥的''孙子''。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