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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罚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

热度 43已有 33353 次阅读2015-2-6 01:03 分享到微信

桑兰撤诉后,莫虎律师表示反对,徐晓冰律师在他的网站上讥笑莫虎,他说莫虎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原告自动撤销诉状。他还抱怨说:被告一直大声叫嚣地要求桑兰撤销此案,一但撤了,他们也反对。徐律师要莫虎去读读《联邦诉讼法》第41条。

是啊!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现在原告撤诉了,被告为什么还要反对?反对的理由很简单,你的撤诉是有附带条件的,那就是你保留了再诉的权利(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对此我们不同意。我们所要求的撤诉,是无条件的,是“永不再诉”(dismiss with prejudice)。

昨天(星期四),助理法官的意见书(doc. 215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出来了。他同样援引《联邦诉讼法》第41条,认定原告的撤诉不符合规定,建议主审法官下令拒绝桑兰的撤诉,重启该案。原、被告有14 天时间对他的建议提出意见,最后的决定权在于主审法官
托雷斯

这第41条就是有关原告撤诉的一些规定。同样是第41条,法官和徐晓冰的解读完全相反,岂非怪事?按照我的简单理解,原告在起诉初期,被告还没有作出反应,法律允许原告单方面撤诉。但是,如果被告已经应诉,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原告如果希望撤诉,必须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原告单方面撤诉,必须是“永不再诉”。

除了第41条,莫虎还援用第37条,要求制裁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讥笑莫虎所有的制裁企图都以失败告终。昨天,助理法官宣布(doc. 216 Memo and Order),接受莫虎的制裁动议。助理法官直接下令,判桑兰和徐律师赔偿被告的部分律师费用。

第37条是有关取证的一些规定。法官曾经下令,要求桑兰在去年10月某日接受莫虎的问话,法官甚至已经警告说,如果违抗命令,可能受到制裁。桑兰没有按照法官的命令行事,耍了一个撤诉的花招,法官认为违规,下了制裁令。

事情远没有结束,桑兰的官司不论是否打下去,被告都将援用《联邦诉讼法》第11条有关滥诉行为的制裁规定,对桑兰及其律师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这一轮,徐晓冰既输了《联邦诉讼法》第41条,也输了第37条。自己没有搞懂联邦诉讼程序,还要讥笑别人,这样的律师,怎么去大学教课的?真是误人误己!

如今,就连海明律师也发来贺电。他希望莫虎尽快启动R-11制裁动议,他说:You will show to the whole world that the legal system has no room for playing games.  这话出自海明之口虽然有点滑稽,但是他说得很对。

法官判罚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_图2-1

上图:徐晓冰在他的网站上反复讥笑莫虎


法官判罚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_图2-2


上图:海明律师发来的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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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5 个评论)

回复 cai1125 2015-2-6 17:20
明月城: 谢的打算是永不再嫁,哈哈
您是只缩头乌龟!
回复 cai1125 2015-2-6 17:16
海明之前的道歉书也应贴在博主的客厅墙上
回复 cai1125 2015-2-6 17:15
海明律师发来的贺电 应贴在莫虎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墙上!
回复 West-East 2015-2-6 17:05
小虫: 好消息,也很搞笑,海公公不亏是个喜剧演员    
海宝海宝,没有海宝, 这出戏没有这么滑稽。
大棚一登场, 我就说过,有点“弱智”的感觉。律师打不赢也是常事,可犯这么低级的错误:错误的理解法律条文,还是个律师吗?

他那信一大堆废话,
“这显然会导致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观察到:桑兰关于被告行为的看法也许是准确的。”
什么挨什么? 别说严格的法规了, 连基本逻辑都一点不通。
那么反一反, 就成了:“受过法律训练的人观察到:桑兰关于被告行为的看法是不准确的。”

好了,美国法院得罚棚子。 桑黄怕也得跟棚子没完。那两儿是占便宜没够,一点亏都不能吃的。
几十万美金罚下来,嘻嘻,桑徐自己打去吧。又是一出连环戏。
回复 小虫 2015-2-6 16:04
好消息,也很搞笑,海公公不亏是个喜剧演员   
回复 cai1125 2015-2-6 14:26
桑兰及代理律师被判赔付被告律师费 单方面不允许撤诉
时间: 2015-2-6 10:15|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桑兰及其代理律师徐晓冰被美国法院判决赔付被告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具体金额有待法庭再行确认。
桑兰及代理律师被判赔付被告律师费 单方面不允许撤诉_图1-1
桑兰(资料照片)

    桑兰及其代理律师徐晓冰被美国法院判决赔付被告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具体金额有待法庭再行确认。

与此同时,助理法官弗朗西斯还建议不允许桑兰单方面撤诉,此案不仅不能终结,而且必须重启并继续。此建议还有待主审法官托雷斯的批准。

桑兰跨国天价官司2011年4月在纽约联邦法院开打之后,这是在3年半的时间里法庭第一次做出罚款裁决。

美国联邦法院网站纽约当地时间5日刊载了弗朗西斯法官的裁决书和司法建议书。他裁决桑兰和她的律师徐晓冰必须共同赔付被告在取证阶段所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本案的被告之一刘国生在电子邮件中表示,为了顺利完成对桑兰的取证,他们已经花费了约25万美元。这些花费每一笔都有证据。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在裁决中说,他在去年两次命令桑兰接受被告方的询问(Deposition,也有人称“录取口供”),但是桑兰在离录供时间仅差3天的时候,突然单方面撤诉,而且没有执行录供的命令,故此,法官罚她和她的律师共同赔付被告为了准备这次录供而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刘国生说,取证阶段的费用,仅仅是整个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他们为打这场官司已经花费了75万美元。他们还有其他的惩罚要求,这些要求依照程序还有待法官日后裁决。

弗朗西斯法官在裁决中说,桑兰不录供的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她和她的律师“因此要对被告为安排那次录供而产生的合理花费,包括(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共同担责”。

法官指示被告在14天之内递交相关的账单和证据,以便法庭计算出桑兰和她的律师徐晓冰需要赔付的具体金额。

去年,官司进入取证阶段。在官司开审之前,原告与被告双方互相录取口供,是调查真相的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难得的机会。但是桑兰最终没有利用这个机会。

桑兰是中国体操队前选手,1998年在纽约参加友好运动会时,在一次赛前热身练习中摔成高位截瘫。中国代表团回国之前,安排她住在美籍华人刘国生和谢晓虹家里养伤。2011年,她将自己昔日称为“恩人”的刘国生、谢晓虹,友好运动会的主办单位时代华纳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最高时达到了21亿美元。桑兰还到纽约一家警局报案,指控谢晓虹的儿子薛伟森当年强奸了她。在纽约警方宣布她的指控“经不起合理质疑”,不予立案之后,桑兰告诉美国联邦法院她是在第一任律师海明的“误导”之下,才去报了强奸案。而海明则向法庭辩解说,告强奸一事完全出自桑兰本意,她的目的是通过告薛伟森强奸来取得美国的U签证,通过这一独特的途径移民美国。
回复 West-East 2015-2-6 13:15
海明 to 莫虎:“Many Congratulations!!",
"You did a great job for your clients".
不是一路跟来,真不知这是原告律师致被告律师。还以为是哥儿们呢。

桑黄的本事是,把”朋友“变成敌人,从刘谢开始。。。能占就占,能坑就坑。占不着坑不着也得往死了害。 
老刘是,把“敌方“变成”友方“。
回复 West-East 2015-2-6 13:04
官司不许撤,接着烧钱。
“要桑兰和徐律师赔偿被告的部分律师费用”;部分是多少?
“桑兰和徐律师赔偿”, 是桑还是徐?各自多少?
要桑黄出血,这不是割肉吗?好了,再和大棚开战吧。大棚害的。比海明还糟。海明还给争取的点保险。

桑毒桑毒,搁倒两任律师。乐见桑黄与两任律师开战。
现任的, 告海明的?要不要再来一个告大棚的?
回复 West-East 2015-2-6 13:03
世家金粉: 你给我的留言怎么删了?
什么?哪一帖? 我不知道。
回复 不说不痛快2011 2015-2-6 12:24
记得当时读到过岳东晓的博客,说根据第41条,官司打到这个程度,桑兰不能无条件自主撤诉而保留再诉权力。一位非律师都能弄懂的条文,怎么堂堂科班出身的徐律师居然没弄懂?要是没看到徐的上述文字,我还能想到他可能另有隐情什么的,他居然还能讥笑别人是错误的,那就只有说明他实在是真烂。笑柄,笑柄,没想到他还真把自己弄成了徐笑柄
回复 世家金粉 2015-2-6 11:46
West-East: 哈哈!莫虎加油!
你给我的留言怎么删了?
回复 世家金粉 2015-2-6 11:45
呵呵,他现在俨然成了海明的笑话了,真是太搞笑了。
这些律师的脑子都是长倒了吗?
怎么能这么搞笑呢? 自己把自己做成难看的笑话,还好意思在网上讥笑模糊?
回复 世家金粉 2015-2-6 11:38
徐小冰如果还算个专业人士,把事情做成这样,真让人匪夷所思!
案子没打成是小事,最后自己把自己打成了笑话就是大事了
回复 West-East 2015-2-6 03:02
哈哈!莫虎加油!
回复 明月娘 2015-2-6 01:26
老刘的条件是“永不再诉”,桑兰的信念是“永不屈服”。请继续掐下去,直到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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